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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四川沱江流域的糖品流动(190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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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1900—1949年间,在沱江流域糖品流动过程中,既有期货及现货交易形式的并存,又有“蔗糖评价制度”及“食糖专卖政策”的制度安排。从销售区域及比例来看,该流域糖品主要供给区域外市场,且以川省市场为主。就糖品流动所带来的影响及政府对糖品流动干预所产生的后果而言,这一时期的蔗糖经济呈现出发展与危机并存的“悖论型”增长模式:发展的一面是糖品不仅与其他商品形成对流,优化了区域贸易格局,而且在其流动过程中也刺激了其他行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区域社会经济的进步;危机的一面是销售格局的不利影响持续扩大以及抗战时期政府对糖品交易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蔗农与糖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蔗乡社会处于失序状态。

  关键词:沱江流域;糖品流动;悖论型增长

  四川蔗糖业有过辉煌的历史,在我国糖业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近代以来,无论是从植蔗面积或蔗糖产量方面来看,还是从手工制糖技术方面来分析,沱江流域

 
已成为川省重要的产糖区域,在川省糖业经济中处于领头羊地位,代表着近代川省糖业经济的发展水平。这些优势推动了该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内江一度被冠以“甜城”美名。但是,在盛名之下,该地区的蔗糖经济也有其发展的内在困境,如糖品市场格局不合理、蔗糖纠纷不断等问题。那么,如何解释这一现象以及该现象反映什么样的问题,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但是,就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对糖品交易过程均有不同程度的关注
 
,但并未对这一现象加以诠释。基于此,本文在论述糖品流动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对此现象加以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学界。

 

  一、糖品流动过程中的期货与现货交易方式并存

  阴历10月份,为甘蔗成熟时期,糖房依照传统习俗,举办“起窖酒”,开始榨蔗、熬糖。随之,新糖上市,糖品的批量交易也开始进行,并一直持续到来年四月份漏棚

 
漏完糖。在这段时间内,四方糖商云集蔗糖产地,向外贩运糖品。

 

  但在事实上,糖品交易在此之前已经开始进行。如在上河地区,最早的糖品交易在甘蔗下种(春分前后下种)之前,即蔗农在春分节前已将甘蔗预卖于糖房,“内江蔗农多是在甘蔗未下种前,估计自己种蔗土之面积,能产若干甘蔗,预先售卖”

 
。这是一种期货交易方式,在下河地区俗称“卖青山”
 
,据四川省甘蔗试验场对内江东兴镇127家蔗农经济调查,“计卖青山者,占90%以上”
 
。在上河地区,蔗农较为普遍地参与另一种期货交易——“预糖”。上河地区为“搭搞”
 
制糖区域,蔗农无力支付榨蔗费用及糖房租费,不得已提前出卖糖品,“‘卖预糖’的现象,都在简阳、三星场、资阳王二溪、资中等地……蔗农将他们所产甘蔗应得的糖量,预卖糖房或糖商,(人数)约占全部蔗农74.8%”
 
。同时,这种预卖风气是“牢不可拔”的,不仅蔗农通过卖预货来支付地租及维持家庭生计,而且糖房也必须预买和预卖,如果不预买青山,恐怕买不到甘蔗;如果不预卖糖清,就无资本来预买青山和预办熬糖所需之柴米油盐,更甚者,漏棚也参与预买预卖,如果不提前预买了糖房的糖清,惟恐无漏糖之原料;如果不预卖漏水于酒精厂,就无资本维持运营。
 

 在“预买预卖”的期货交易方式之外,另一部分糖品以现货形式自由地进入流通领域。在现货交易过程中,漏棚及部分糖房是卖方主体,糖商是买方主体,同时还有大量糖业经纪人的存在。其具体交易过程为:首先,制糖商将其代售产品存放于临河码头的堆栈中

 
,“漏棚除与糖房交易买卖糖清之外,所制之糖,先取样品,代于市上行店售卖”
 
;其次,糖业经纪人取糖样与糖商进行联络,“经纪得到卖主的糖样后,即寻觅买主,暗地商议两方价格,如双方认可,乃约见面,喊出拟定价格,即为交易初步成功,同时在糖样上写明售卖斤数及价格,并约定验糖日期,为表示信用起见,买主交卖主以定洋一元至数十元”
 
;最后为验糖及完成交易手续,“当验糖期,由经纪领买主到卖主家或存货处对样,如与糖样不差,则吊称装包、抄码单、贴号飞,当结清算价时,卖主须交糖花运单,方能下货运走;如与糖样有差,则须酌量少价,倘双方不满,经纪则可将糖另卖”。

  在现货交易过程中,糖品的交易地点及时间也均约定俗成。如内江,一处为城内东坝街、大南街及大东门,另一处为离城30里之茂市镇

 
,同时,“定农历每月之一四七、二五八、三六九日为赶场之期”
 
;金堂“(糖品)交易市场,首推赵家渡,次为淮州及五凤溪,赵家渡以旧历二五八为集场期”;简阳“(糖品)交易市场,最大者为石桥,其次为县城、龙泉寺、三星场等地,交易时期均在逢场日,石桥集期为旧历三六九,城内及龙泉寺为一四七”;资阳最大的糖类交易市场为王二溪,次为县城,“王二溪集市期(为)一四七,城内三六九”;资中糖市,一在城内中街、一在球溪镇、一在太平镇,交易地点均在茶社内,“城内集市期为旧历一四七,乡间三六九”;富顺糖品交易市场,最主要者为城区河街及牛佛渡二地,“城内为‘百日场’,随时均可买卖;牛佛渡集期三六九,逢场期始有交易”。

  二、糖品流动过程中的价格管制与垄断利润

  生产者借助这种期货交易形式提前拿到了部分资金,有利于其生产、生活的开展,但是由于预卖价格远低于现价,因此,这一“预买预卖”习俗不仅拖累了生产者,使其陷于“长项”(下片)

 
的深渊,造成了“糖商剥削漏棚、漏棚剥削糖房、糖房剥削蔗农、蔗农穷苦无告,只有喊天”的惨剧
 
,而且也引起了一系列的蔗糖纠纷(系蔗农与糖房之间纠纷的简称),拖累了整个糖业的发展。

 

  1939年,四川雨水失调,甘蔗收成仅达五成,蔗价狂涨,收获后,时价已达每万旧秤150—200元,而1938年“卖青山”作价的甘蔗每万旧秤仅40元,二者相差甚巨,于是蔗农拒绝砍蔗,纷纷请求政府救济。同年12月27日,威远县政府率先作出反应,召集县党部、商会、农会、合作指导室及糖业蔗农之代表,共同组织甘蔗、糖清评价委员会,重评甘蔗价格为每万公斤100—110元。随后,内江县政府援引威远处理办法,召集评价会,评定甘蔗价格为每万旧斤(7000公斤)96元。政府在处理这次蔗糖纠纷的过程中,于1940年1月17日颁发了《修正杜绝蔗农糖房漏棚预买预卖纠纷办法》(十条),要求停止糖品的“预买预卖”期货交易方式。

  在蔗糖评价制度下,政府对糖品交易实行了价格管制,交易各方在政府评定价格下进行交易。但是,因为战时物价急剧上涨,价格管制不仅未能遏制蔗糖纠纷的恶化,反而引起了新的矛盾——官民矛盾。如1940年冬,内江发生了蔗糖评价纠纷,即蔗农不满政府所评定的甘蔗、糖清价格,纷纷上书请愿要求重评,把斗争的矛头指向了县政府。这次纠纷的后果极为严重,给该流域的糖品生产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1940年,甘蔗评价争执久延不决,蔗农至感痛苦,同时糖房亦不愿供给蔗农蔗种及资金,以致蔗苗不能放种,已种者以肥料、人工伙食困难,甚有将已下种之甘蔗苗田犁去,改种稻谷及其他什粮者,加以地方政府深感蔗糖纠纷之棘手,为釜底抽薪计,曾规定三分之二蔗田,应改种什粮,以裕民食。”  1945年冬,内江又出现了蔗糖评价纠纷,其原因为内江蔗农认为其与资中同处一地,但是资中蔗糖所评定价格远高于该县所定价格,所以认为该年内江蔗糖评价是不公平的,应予以重评及加价。“1945年(11月5日),内江甘蔗评价每万公斤为19万元,糖清为380万元;资中甘蔗评价每万公斤31.95万元,糖清535万元”,二者相比较,内江蔗农认为其损失异常惨重,“内江较资中每万公斤蔗价低12.95万元,全县以产蔗3亿公斤计,则蔗农之损失在38.85亿元以上”,土地毗邻,价格却如此悬殊,蔗农遂屡次呈请专员公署及省府,要求按照资中例予以加价。

  在调处这次纠纷的过程中,四川省政府于1946年4月份准许了内江县政府停止蔗糖评价的提案,然而,这一办法不仅未能解决上年的蔗糖纠纷,反而又成为1946年蔗糖纠纷的焦点。1946年冬,蔗农与糖房因是“行评价”还是“行自由买卖”而爆发新的蔗糖纠纷,政府在蔗农请愿的压力下,不得已推翻前案,而把甘蔗价格从预卖时的每万旧斤(7000公斤)六七万元提高到每万公斤38万元,以致于第一区制糖工业同业公会理事长付瀚文无奈地抱怨,此“协商调解办法仍为变相之评价”。随后,虽然评价制度未获法律地位,但是仍然在继续进行,并一直持续到1949年。

  无论是期货交易性质的“预买预卖”,还是糖品的现货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均属于自由交易范畴(陷于“长项”或“下片”的生产者除外),糖业利润也主要为业糖者所分享,然而,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则通过对糖品交易的干预而从糖业中攫取了垄断利润。

  抗日战争爆发后,东南沿海被日军封锁,汽油进口日益减少,国内所需的液体燃料问题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民政府于1937年9月公布了“液体燃料管制办法”(九条),并实施了酒精代汽油的战时燃料替代办法。1938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四川成为抗战大后方的主要基地,川糖在国防建设中的地位也随之日益突出,糖品也因酒精的特殊作用而成为重要的国防物资之一,“抗战以来,酒精代汽油,已占重要之地位,于是资内一带,大小酒精厂,不下数十家,……其出品多供给航空委员会、军政部、交通部、各公路局等军事交通机关之用”。因为战争对酒精的大量需求,所以作为国防动力酒精原料的糖蜜、橘糖及红糖成为各酒精厂争购的对象,市场上也曾一度出现抢购糖品、哄抬物价的现象,政府为制止争端、保障交易起见,于1942年11月14日公布实施了“川康区各酒精厂所需糖蜜、橘糖、红糖分配办法草案”,并由资源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政府组织糖蜜统购委员会,在内江设立资内办事处,办理糖蜜收购事宜,对糖品交易实施了统制。

  战前,国民政府的税收以关税、盐税及统税为大宗,然而自沿海各省及重要都市、港口沦陷后,政府岁入锐减,出现了严重的财政赤字。为保证税收,支援抗战起见,1941年3月,国民政府五届八中全会通过举办食糖、盐、烟、火柴、茶五项专卖;同年9月9日,行政院公布“战时食糖专卖条例”。根据该条例,糖类专卖由财政部于部内设置糖类专卖管理机关,并依据产销区域,分设各地专卖分支机关办理。就川康区而言,财政部于1942年1月16日在内江设立川康区食糖专卖总局,对四川、西康两省的食糖实施专卖。川康区食糖专卖总局下辖37个处所,分管134个产糖县份,于1942年2月15日正式开始施行食糖专卖政策。

  川康区食糖专卖实施后,糖税的征纳对象由制糖商转移为运销商,糖税标准为从价征收30%的专卖利益。同时,据商运、商销的承运原则,川康食糖专卖局把运销商分为承销商、零销商两种,“二者均需登记,领得许可证后始得营业,商人运销糖类时均须照章缴纳利益30%”

 
。到该年7月为止,专卖利益收入计达5392万余元,平均每月约收入一千万元。因为粤桂区及闽赣区食糖专卖分别在该年的8月及9月实施,故上述统计数字全为川康区食糖专卖利益所得。9月7日,财政部专卖事业司拟订了该年度各食糖专卖局应征收之食糖专卖利益预算数,其中川康区分配预算中的8100万元,粤桂区为2200万元,闽赣区为1800万元。各食糖专卖局依此为征收目标,到该年12月底,各局实收食糖专卖利益总数约为1.6亿元,远超预算收入之数额。同时,由于川康区食糖专卖政策实施较早,且为大后方主要产糖区,故此次专利收入最多,达亿元,占总收入的。

  1943年,国防最高委员会以各区食糖专卖已经渐上轨道,遂将食糖专卖利益预算数额提高至4亿元。根据此次目标,各食糖专卖局在1至6月份间,共征收约2.71亿元,是上年同期专卖收入的5倍。到12月底,总计全年共征收食糖专卖利益约4.42亿元,远超出预算征收数额。1944年,国防最高委员会再度将食糖专卖利益预算数额提高为10.7亿元,此数额比上年征收数额高出两倍以上。然而,由于四川糖品产量的减产,及自该年7月份起,国民政府将各省专卖利益次第取消,改办糖类征实,食糖专卖利益之征收也随之停止,总计到该年年底,共征收食糖专卖利益约5.55亿元。

  三、从产地集散市场到区域外集散市场

  在沱江流域,糖品有多个产地集散市场,如赵家渡、石桥、简阳县城、王二溪、资中县城、内江县城、富顺县城及泸县县城等地,其中内江县城为产地最大的集散市场,赵家渡、石桥次之。在产地市场上集散的糖品有白、红、橘、冰糖及漏水等五种,各种糖品的外销比例如下:内江,在宜沙失守(1940年5月)前,白冰糖约30%销两湖,25%销本省长江沿岸,15%销贵州,15%销嘉陵江各县,15%销其他各地;红糖约15%销两湖,15%销贵州,30%销本省长江沿岸,20%销嘉陵江沿岸,20%销其他各地;桔糖几乎全部销两湖;漏水过去大部分销成都一带,少数销本地及邻县。在沦陷后,白冰糖约10%销两湖,25%销本省长江沿岸,20%销贵州,20%销嘉陵江流域,15%销陕甘,10%销其他各地;红糖约10%销两湖,20%销贵州,30%销本省长江沿岸,20%销嘉陵江沿岸,20%销其他各地;桔糖因宜沙失陷,交通阻塞,销两湖之数,仅及过去十分之二三,其余十分之七八多转制白糖;漏水,十之八九销本地。简阳所产白糖,约40%销陕甘,30%销成都及川西平原,20%销遂宁(由该县转销嘉陵江上游),其余10%销本县及邻县;红糖约20%销重庆、泸县、江津等处,30%销成都及川西平原,20%销遂宁,其余30%销本县及其他各地;桔糖在宜沙未沦陷前,大部分销两湖,宜沙失守后,交通阻断,销量锐减,除一部分桔糖改制白糖外,其未转白糖者,80%销陕甘等省,20%销本省各县。在资中,白、红、冰糖约60%销长江与嘉陵江沿岸,15%销安岳、仁寿、遂宁等地,25%销其他各地;橘糖,在宜沙未失陷前,约80%销两湖,20%销本省及其他各地。在富顺,白糖,约20%销泸县,约20%销江津、合江,约25%销重庆,约20%销忠、万,其余15%销本县及其他各地;红糖,约20%销泸县,约25%销江津及合江,重庆约销25%,忠万约销15%,其余15%销本县及其他各地;橘糖,在宜沙失陷前,大部分销两湖,自宜沙失陷后,运输困难,约20%销两湖。在泸县,白糖约30%销合江、朱沱、松溉、江津,40%销叙永、毕节等地,其余30%销本县及其他各地;红糖约35%销合江、朱沱、松溉、江津,30%销叙永、毕节等处,其余35%销本县其他各地;冰糖销路与红糖同。

 

  从各地的销售比例来看,沱江流域糖品的销售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1)该流域所产糖品绝大部分销往区域以外的市场,如以成都为集散中心的川西、川北市场,以重庆为集散中心的川南、川东市场,以汉口为集散中心的两湖市场以及陕甘、云贵市场;2)白糖、红糖以川省为其主要销售地,且主要销往长江及嘉陵江沿岸;橘糖则专销两湖,1940年宜昌、沙市失陷后,销售额锐减;3)就区域外市场的地理分布看,糖品的流动方向有上行和下行之别,上行之糖,即沿着沱江河往上输出,以简阳之石桥及金堂之赵家渡为产地集散中心,以成都为销区集散中心;下行之糖,即沿着沱江河向下输送,途经泸县,以内江为产地集散中心,以重庆、万县为销区集散中心。

  在糖品从产地市场流向销区市场的过程中,糖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糖品的内销外贸,多赖于糖帮居间周转,糖帮之于糖品贸易、蔗糖经济、区域社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分布在各地的糖商,如内江的重要糖帮内江帮、津渝帮、泸合帮、合州帮、忠万帮,重庆的顺裕、昌久、信裕、祥和等糖号以及汉口的潮帮、浙宁帮、咸宁帮、汉帮,以其雄厚的资财,如1937年重庆30家糖号的总流动资本达57.44万元,或专营糖品贩运,或兼营糖品与粮油、洋货买卖,把大批量的糖品带出沱江流域,销往区域外市场。

  另外,这些糖品主要依靠水运向外输送,水运又以木船为主要工具。1938年,据四川省农改所试验场调查,在沱江河及其支流中行驶船只有1290只之。1945年,据王成敬调查,计经常行驶的商用木船凡2800余。水运的发达为这些糖品的外运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如在泸县到重庆的航段上,“木船轮船并用,枯水期轮船载量为100到200吨,洪水期则400—600吨;木船枯水期可载40余吨,洪水期可载120吨。木船下驶最少3日,最多5日,上行最少16日,最多20日”

。陆路则多用人挑及骡车,偶尔也用汽车,但是,通过陆路输出的糖品数量远不及水运,只占整个糖品运输总量的很少一部分,这主要是陆路运输费用过于昂贵,如旱挑每百斤每百里约10元,而水运每包(约350斤)每400里7—8元,两者相差数倍。

  四、发展与危机并存:蔗糖经济的“悖论型”增长

  学界在讨论近代中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时,争论颇多。就农业的发展而言,有“衰退”、“增长”、“停滞”及“内卷”等几种观点并存;就手工业的发展而言,有“中断论,“不发展”

及“半工业化”等几种不同论述相争鸣。但从这一时期糖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沱江流域蔗糖经济的增长态势则呈现出与以上各家观点相异的发展路径,即一种发展与危机并存的“悖论型”增长。发展的一面是糖品不仅与其他商品形成对流,优化了区域贸易格局,而且刺激了其他行业的发展;危机的一面是糖品销售结构不合理的影响持续扩大及1940年前后政府对糖品交易的干预激化了蔗与糖、官与民之间的矛盾,蔗乡社会处于失序状态。这一“悖论型”增长模式,与黄宗智提出的农业发展“内卷化”及汪敬虞在讨论中国近代史发展中心线索时提出的资本主义“发展与不发展”的论点,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仔细比对,三者之间均有一定的差异。“内卷化”着重强调农业的增长是一种无发展的增长,即单位面积上的劳动生产率并未提高,相反边际报酬呈递减趋势
;“发展与不发展”认为在探讨中国近代史发展线索时,不仅要研究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要研究它的不能充分发展及其原因
 
;而本文所提出的“悖论型”增长则是对蔗糖经济的发展与危机并存现象的一种描述。

 

  就发展的一面来看,首先,糖品与其他商品形成对流,优化了区域贸易格局。其一,糖品作为回头货,与洋货对流。近代以来,随着洋货逐渐侵销到四川内地,不少商人也聚集在沱江沿岸贩卖洋货(多为洋纱匹头),然而卖完货后要将钱款汇兑至上海,手续十分麻烦,经内扣汇水后只能得到原款的70%,如受战事阻碍,只能得到50%,且还须将款送到泸县、重庆才能汇出,这样,外地商人认为不划算,于是把糖品作为回头货运回。其二,油菜与桐油之来源地多为糖的重要销售地或转口地,故油与糖的集散大致成对流的现象,因此,菜油的经营多由外销糖商兼理,以求商业资金运用之便利,“该业(外庄)往外埠买货时,多附带办糖而去,一方卖糖,一方采购本地所需之物品,一来一往均可获利”。

  其次,糖品流动带动了银行、堆栈、保险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由于大宗的糖品交易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支持,所以不仅农村的高利贷及典当业异常发达,而且城镇上的钱庄业及银行业也极为繁荣。1930年前,沱江流域未有一家银行,但自1932年中国银行在内江设立办事处始,到1940年时,已达到十几家之多,内江一地就有“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川省行、聚兴诚、美丰、川盐、重庆、川康、大川等银行11家,太平保险公司1家,钱庄12家”。为方便糖品交易及抵押贷款,商号及银行相继在临河码头设置大量存放糖品的堆栈,如仅内江一地,“各银行共有堆栈19所……私人堆栈亦有19所。大量待售糖品的存在,也刺激了以保火险、水险为主的保险业的发展。自1930年欧亚保险公司来内江设立分公司始,到1949年,公私保险公司达十几户之多。

  就其危机的一面来看,首先是糖品销售结构的不利影响在持续扩大。红糖及白糖是沱江流域的主要糖制品,但运出川省的糖品只有橘糖和少量红糖,橘糖的销场仅在两湖地区,而在尚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云贵及陕甘等市场的开拓上则毫无建树。因此,在外糖竞争加剧及两湖市场沦陷等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川糖往往受到重大打击。1910年前后,在汉口,因外糖的竞争,川省橘糖“销路大部分为外糖所侵夺,今在汉口其量不过2万—3万桶”。1925至1931年,为外糖侵入川省倾销时期,红白糖销路均受打击,白糖销路,几完全为外糖所夺;抗日战争爆发后,外糖进口断绝,本为川糖发展的大好时机,但是两湖销场沦陷后,交通受阻,橘糖的销量锐减。如富顺的橘糖,在宜沙失陷前,大部分销两湖,但自宜沙失陷后,由于运输困难,仅约2/10销两湖,2/10销于酒精厂,其余皆转制成白糖。

  其次,政府对糖品交易的榨取及干预,加重了糖业危机。其一,从税收角度而论,1942—1944年川康食糖专卖政策,的确对大后方的建设及抗日战争的胜利有着重大贡献,“从专卖利益收入统计上看,大抵皆能达其预算数,因之,专卖不失为财政收入的良方”

,同时,这3年的食糖专卖收入分别达到125331614元、255986902元及322100563元,相比1941年食糖统税2000万元,增幅巨大。但是,专卖政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非常明显,如食糖专卖局的横征暴敛及其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加剧了官商之间的对立,其结果,“尽管短期内增加了财政收入,并有利于资助抗战,但长远来看,却招致了整个制糖工业的急剧萎缩和严重破坏,并且物价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其二,1939年,国民政府为解决糖品交易中的涨价纠纷而实施了“蔗糖评价制度”,即由政府出面召集公证人士及糖业有关各方,共同商议甘蔗、糖清价格,但是在物价狂涨下,新制度不仅未能解决旧矛盾,反而又滋生了新纠纷——“蔗糖评价纠纷”。政府在危机的干预过程中,在法理与权变之间的灵活性多显不足,且存在严重的偏袒及自利行为,如内江1939年蔗价问题,“省令饬照资中办法加价,并派成视察员宗民到内(江),主张比照资中价格,于内邑原议蔗价外,每七千公斤加价79元,补给蔗农。仲(健辉)县长则采纳糖商意见,主张由糖商捐资发账,或捐助地方公益,以了此案”。1945年内江甘蔗评价有失公允,内江甘蔗价格较同一地域之资中低一半,内江蔗农纷纷请愿,要求加价,但是因“有糖帮出(县参议会)议长雷禹三,同糖业公会(主席)王有为从中运动,所以专署公然漠不关心,听其蔗糖评价失平”。该年蔗糖评价纠纷,从1945年底一直持续到1946年10月,正所谓“新糖上市、旧案未了”。从自由交易性质的“卖预货”习俗到强制性的价格制度安排——蔗糖评价制度,政府本意是通过限定价格来干预蔗与糖之间的交易,维护蔗农利益,促进蔗糖经济发展,并稳定地方社会,从而达到为抗战建国服务的目的。但是随着抗战的持续进行,物价急剧上涨,政府所限定的蔗糖成本价格,反过来成为蔗农获利的障碍。因此,蔗糖业内部的蔗农与糖商的纠纷,外化为蔗农群体与政府的矛盾。尤其是内江、资中两地,蔗农年年请愿,纠纷愈演愈烈,甚至发展到蔗农捣毁县政府的暴动。政府与民众交恶,社会日益失序,蔗糖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

 

  五、余论

  1937年抗日战争的爆发及之后的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使四川作为抗战时期大后方主要阵地的地位日益突出。国民政府为了达到抗战建国的目的,随即加强了对川省地方社会经济的控制和干预,而蔗糖业作为川省的重要产业之一,自然成为国民政府重点调控的对象。从对“预买预卖”习俗引起的蔗糖纠纷的调处到垄断糖品交易的“川康区食糖专卖政策”的实施,不论出自救济蔗农、维护糖业发展的“公心”,还是达到其以酒精代汽油及保证税收,从而服务抗战建国的“私心”,政府对糖业及糖品交易的干预力度愈来愈强。

  在后发外缘型国家的工业化道路上,政府作为国家工业化的主导力量,其所扮演的角色一直被学界所肯定。在沱江流域,国民政府也曾干预蔗糖经济的发展,但是无论是食糖专卖政策的实施,还是蔗糖评价制度的出台,均给蔗糖经济发展带来较大阻碍。究其原因,此政府与彼政府在干预经济活动时,抱有的态度及目的不同,国民政府在干预糖业及糖品交易的时候,所持的态度是救济、榨取,所抱的目的是控制地方社会,服务抗战,而非变革生产关系,革新生产技术,从根本上促进蔗糖经济的良性发展。

  同时,在后发外缘型国家的工业化道路上,本土的手工业较少能够完成从手工工场到机器大工业的自发性转变,而是较多地被这种大环境所裹挟,在向工业化挺进的道路上,被分化、被替代,只有一小部分借助地域优势及时代际遇而“畸形地”发展起来,沱江流域手工制糖业的发展就属于后者。

  原载于《安徽史学》,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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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四川沱江流域的糖品流动(190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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