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抗日战争; 汉奸研究; 国共锄奸; 惩处汉奸;
作者简介:徐志民,1977年12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汉奸一词是一个特定、动态的历史概念,现今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而出卖国家利益的人。[1]本文无意讨论汉奸之概念,而是根据前述汉奸之“通说”,重点回顾与总结学界关于抗战胜利前后中国惩处汉奸的研究。潘敏认为中国学界虽已开始研究抗战胜利后各地的惩治汉奸问题,但“关于汉奸及惩治汉奸问题的论著,与抗日战争史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相比,可谓是凤毛麟角,屈指可数”,尤其是20世纪50—70年代关于惩治汉奸的研究,在“学术界没有出现较有份量的研究论文”,只是在一些文史资料类图书中,收录一些相关的回忆性文章。[2]鉴于此,她重点探讨了从社会学功能主义、政治学民族主义、伦理学道德论的角度,继续深入研究汉奸及其惩治问题的可行性与意义。笔者拟以抗战时期的汉奸群体与个案、战时国共锄奸、战后惩处汉奸为线索,概述当代中国学界关于汉奸惩治问题的研究成果,分析惩治汉奸研究的特点与走向。
一、抗战期间的汉奸群体与个案
抗战时期汉奸群体研究的代表性成果,首推汪朝光的《抗战时期伪政权高级官员情况的统计与分析》一文。[3]该文分别统计了伪满洲国、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伪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要高级官员的姓名、年龄、籍贯、所任伪职、学历、出身、结局,并据此分析出这些汉奸的五个特征:1. 具有地域性和派别性;2. 留日出身者比例较高;3.在接受近代教育的汉奸中,接受军事教育者所占比例最高;4.除伪满主要官员押送苏联外,其他伪政权主要高级官员在战后多被审判并判处死刑,而握有军权的高级军事官员往往逃脱了审判,甚至被委任为各级官员,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其收编和利用;5.伪政权高级官员中未见出身黄埔军校者,即使与蒋介石关系密切者也甚为罕见,反映了蒋介石作为抗战领袖在战时对下属仍有相当的凝聚力和控制力。作者指出这些汉奸不仅最终未能如日本所愿,反而在战后大多受到司法审判,以及中国人民的政治和道义审判。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推行“以华制华”、“分而治之”的策略,在占领区利用不同的汉奸集团或派系,扶植相应的傀儡政权。如,车霁虹认为“以伪帝溥仪为中心的伪满政权汉奸集团”,是近代以来首个以所谓“国家”面目出现的汉奸群体,主要由原东北军政实力派人物、伪帝溥仪的遗老遗少,以及留学过日本的部分人物构成,他们在日本侵略者的拉拢、胁迫下,主动充当日本侵略东北的“马前卒”,上演了一部卑颜屈膝、卖身求荣的丑剧。[4]黄美真、张云认为抗战时期汪精卫集团的投敌,既是日本诱降政策的产物,也是汪伪集团媚日、反共的必然结果。[5]石玉平指出蒋介石抗战的两面政策,也为汪精卫集团投敌打开了方便之门。[6]
抗战时期伪政权的汉奸集团、派系之间斗争激烈,日伪之间,以及各个伪政权之间也是矛盾重重、明争暗斗。吴新丽认为日军导演下的伪蒙疆政权与汪伪政府虽在表面上实现了“合流”,但实际上两者相互拆台、貌合神离。[7]问昕指出日军希望培植的汉奸服服帖帖、百依百顺,而汉奸们认为日军必须依赖他们才能对占领区实施统治,二者存在主奴之争;日本侵略者内部的派系之争,也延伸到汉奸集团、派系之中,以致依靠不同日军派系的汉奸集团、派系也随之相互倾轧;况且,汉奸集团、派系内部也是派中有派、系中有系,彼此之间为争权夺利、邀功争宠,斗争不可避免。日本侵略者在汉奸集团、派系的争斗并未影响其侵华全局利益时“听之任之”,而一旦影响其侵华全局利益则出面干涉,如李士群之死就是典型事例。[8]
一些专家学者还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汉奸产生的原因。孙玲玲、梁星亮分析了抗战时期汉奸伪军集团的形成原因,即政治上蒋介石奉行“攘外必先安内”政策使一些人对中国抗战失去信心,军事上“不抵抗主义”造成了民族危机与政局混乱,思想上“各为其主”的军阀割据与封建传统使日本侵略者钻了空子。[9]付启元认为抗战时期汉奸之多是多重因素促成的,其基本原因是近代中国的长期不统一,社会原因是政治腐败造成严重的社会矛盾,深层原因是文化教育的失误,直接原因是日本的威胁利诱。[10]伍小涛指出抗战时期部分知识分子走向汉奸之路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势的依附性,主要原因则是信仰迷失,直接原因是由于自身被“边缘化”。[11]熊小伟认为汉奸现象的社会历史成因,包括日本的“以华制华”策略和威逼利诱、近代中国分裂割据与军阀混战、国民党的腐败,而其社会文化心理原因是君主专制主义压抑下的性格裂变、传统文化糟粕对国人心灵的腐蚀和极度自私。[12]
面对全国人民的奋勇抗战,这些汉奸究竟是以怎样的心理为虎作伥、虐害同胞?马丽认为其主要目的在于求权势、求金钱、求温饱、求自保,或者只有其中的一两项,或者各种目的兼而有之,但不管如何,他们都是出于私利而出卖民族、国家利益,自然被打入“另册”。[13]何德廷解析了抗战时期汉奸比较普遍的共同心理,即恐日、媚日心理并存,追求权势、利益,冒险投机,内心苦闷与矛盾,以“曲线救国”等歪理邪说自我欺骗,但无论他们如何自我辩解,其内心都是虚弱无力、畸形变态和丑恶自私的。[14]叶振中以社会心理学理论剖析周作人的汉奸行为,认为周作人把物质利益、生命看得高于一切,故在七七事变后不顾众人劝说而留在北平,指出日军占领下的北平为周作人这个“日本通”彰显才华、“文人从政”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因此无论他怎样自我辩护,都难以改变其日本侵略者的帮凶、中华民族罪人的本质。[15]
当然,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剖析周作人的汉奸行为和心路历程,属于抗战时期汉奸个案研究。南京师范大学主办的《文教资料》1986年第4期发表过一组《关于周作人的史料》,其中一则史料说周作人出任“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督办”是中共北平特委派他打进去的,虽已有人出面澄清这则史料不足信,但该说仍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故而,舒芜根据周作人的日记,考察其出任伪职时期及在此前后的思想、感情和生活,认为周作人并非一个忍辱负重的地下工作者,而是一个颓废堕落的叛国附敌者;同时,指出周作人出任“督办”期间有过几个亮点,如掩护过参加冀东暴动失败逃至北平的李星华,长期关心照料李大钊的遗属,尤其是后者主要出于个人的交友之道,与地下工作并不相干,故而这几个亮点只是“亮点”,改变不了其叛国附敌者的本质。[16]
总体而言,学界关于抗战时期汉奸个案研究的成果并不太多,且主要集中于社会知名度高、叛国投敌危害大的伪政权头子身上。如,黄美真主要考察了汪精卫、陈公博、周佛海、褚民谊、陈璧君、罗君强、王克敏、王揖唐、梁鸿志、李士群十大汉奸的人生轨迹和投敌卖国罪恶。[17]张劲重点介绍了战后对这十大汉奸的正义审判和惩处。[18]肖立聪分析了抗战时期内蒙古汉奸王英的家庭出身、成长经历,以及勾结日本人充当汉奸的卖国活动,强调即使在和平年代的今天,我们也要保持高度的民族凝集力和爱国情感。[19]曾祥明介绍了郑孝胥因仕途欲望所累,妄图复辟清朝,在与日本人的联络中一错再错,最终沦为汉奸的心路历程。[20]随着惩治汉奸研究的深入和拓展,汉奸个案研究或将成为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二、抗战时期的国共肃奸与惩奸
抗战时期,日本侵略者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国民政府的大后方,派遣了一批批的特务、间谍,即所谓“外奸”;或就地以金钱、美色等收买“内奸”[21],配合其侵华战争政策。为防止汉奸特务在抗日根据地和大后方的破坏活动,国共两党都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肃奸、惩奸行动。但是,中国学界研究抗战时期国共肃奸、惩奸的成果,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开展的肃奸、惩奸活动,并分析其肃奸、惩奸思想与政策,甚至是相关的法制建设问题,而研究国民党在大后方肃奸、惩奸活动的成果相对较少。
目前,笔者仅见魏斐德介绍了抗战时期国民党党部、军统局、蓝衣社及其成员在上海的锄奸活动[22],其他涉及国民党战时肃奸、惩奸的成果,则往往是与共产党的肃奸、惩奸活动放在一起研究。如,王晓华、孟国祥、张庆军编著的《国共抗战大肃奸》,其上册是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的肃奸,下册是国民党的抗战肃奸。即使如此,该书下册的重点仍是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的惩奸工作。[23]熊小伟介绍中共惩治汉奸政策的同时,分析了国民党的战时肃奸政策,即一是制定与颁布一系列惩治汉奸的法令,如1937年8月3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惩治汉奸条例》;二是成立专门肃奸机构,下设行锄奸动小组,或别动队, 或锄汉奸队等;三是对汉奸招降纳叛,变害为用,如利用汉奸周佛海、 罗君强等毒死李士群。[24]何德廷、辜宗秀指出国共肃奸工作虽有一定差异,但总体上都应予以肯定,认为双方的肃奸工作均高举民族正义大旗,共同谱写了民族自我净化的正气之歌。[25]
在敌强我弱、斗争艰苦的抗战时期,肃奸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是保证抗战胜利的重要条件。何德廷、辜宗秀认为肃奸工作是打断日军侵华战略链条的需要,是粉碎日本“以华制华”阴谋的保证,是抗日战争以弱御强、坚持持久抗战的先决条件;指出由于日本竭力收买汉奸,加之抗日统一战线内部的斗争、右派势力的分裂、国土沦丧过快对民众信心的影响等,导致汉奸组织和成员迅速增多,使抗战时期的肃奸任务异常艰巨繁重。[26]他们认为肃奸问题是抗日战争史研究的重要问题,但学界目前在这方面着力不够,问津者尚少,不利于我们正确、全面地认识日本侵华战争史,指出加强汉奸问题、肃奸问题研究,可以增强民族意识,强化爱国主义,同时证明中华民族是有顽强生命力的民族。[27]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肃奸工作的指导思想,也受到学界关注。何德廷、辜宗秀分析了抗战时期毛泽东肃奸思想的主要内容,即坚决镇压罪大恶极的汉奸,同时区分不同类型的汉奸,以革命的两面政策对待汉奸分子;尽可能地争取胁从的汉奸,说服教育工农中被迫当汉奸者,从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28]他们还研究了抗战时期刘少奇的肃奸思想,即大力开展民众的气节教育和肃奸教育,增强民族意识,这是铲除汉奸产生的土壤和社会基础、形成抗日肃奸氛围的社会条件;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各类汉奸,灵活掌握肃奸技巧。[29]马顺岭比较了抗战时期毛泽东与刘少奇的肃奸思想,认为两者虽都主张严惩汉奸,但出发点并不完全相同,如毛泽东强调汉奸是中国革命的对象,而刘少奇强调肃清汉奸是抗日根据地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30]
在毛泽东、刘少奇等中共领导人的肃奸思想指导下,抗日根据地政权制定了严惩汉奸的法律与政策,依法惩处卖国贼。翁有为认为中国共产党在除奸斗争中,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惩处汉奸,另一方面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汉奸,并总结出区别对待汉奸的政策,作为惩治汉奸立法的必要补充;指出由于汉奸问题的复杂性,惩处汉奸并非仅凭一纸法律文书所能解决,事实证明只有惩治汉奸法律与惩治汉奸政策有机结合,才能使抗日根据地的反汉奸斗争有力地支持抗战。[31]欧阳华考察了陕甘宁边区政府锄奸反特法制的历史演变,指出中共中央鉴于战时的特殊形势制定了宽严相济的锄奸反特法制政策,并通过分析当时的行政组织立法、侦查法制、刑事法制、经济法制等,认为锄奸反特法制以法律手段惩治汉奸特务,具有鲜明的新民主主义法律特征。[32]
一些学者还探讨了中国共产党惩治汉奸的具体策略与措施。何德廷、辜宗秀认为中国共产党的肃奸工作并非简单地镇压所有汉奸,而是区别不同情况,打击首要,争取胁从,以镇压、打击达到争取、肃清汉奸的目的。这种灵活的肃奸策略,给不少胁从汉奸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不少误入歧途者纷纷自首。[33]赵华指出中国共产党制定锄奸政策时,一方面坚决镇压极少数敌特和反共破坏分子,另一方面保证抗日根据地人民的民主自由,提出首从分别、宽严相济,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基本原则,坚持宽大与镇压相统一的方针,是一项高超的斗争艺术。[34]王淼、谭剑指出中国共产党组建了严密的肃奸体系,以社会部为主开展党内、军队和政权内部的肃奸,以敌后武工队、游击队在沦陷区锄奸,有力地保证了抗日力量的纯洁,有效地打击了汉奸特务破坏势力。[35]
此外,以下三篇学位论文相对综合性地研究了抗日根据地的肃奸问题。一是何德廷的《抗日根据地肃奸研究》,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多个层面,梳理和分析抗日根据地的肃奸工作。如,中共在政治上将肃清汉奸作为抗战救国之重要纲领,军事上采取政治攻势和军事打击相结合以分化瓦解伪军,经济上严禁粮食出口、打击伪币、没收汉奸财产和对汉奸实施经济制裁,教学上进行民族气节和民族意识、爱国主义的抗战肃奸教育,使抗日根据地成为抗战肃奸的重要战场。[36]二是赵华的《华北抗日根据地汉奸及其惩治问题研究》,通过分析抗战时期以山西为中心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内的汉奸特质和构成情况,阐释了中国共产党和根据地民众对汉奸的类型、汉奸与战犯、阶级敌人关系的认识,从而制定“镇压宽大相结合”的锄奸政策,以最大努力唤醒汉奸的民族意识,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力量。[37]三是宋尚峰的《山东抗日根据地锄奸研究》,在重构山东抗日根据地锄奸活动史实的同时,尝试分析和说明根据地内的锄奸政策、措施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重要作用。[38]
三、抗战胜利后的惩处汉奸
抗战胜利后,长期饱受日伪汉奸特务蹂躏之苦的中国人民,强烈呼吁和要求严惩汉奸,伸张正义。中国共产党自然是热烈响应,在解放区成立汉奸罪行调查委员会、人民法庭等,召开伸冤除奸大会,公审汉奸。国民党则出于与共产党争夺对沦陷区的控制权,一方面指示和委任握有实权的汉奸实力派就地“维持秩序”,使这些汉奸特务摇身一变而为“抗战功臣”;另一方面委派接收大员赴各地接受日伪投降,抢占战略物资,以致引发群众不满和社会诟病。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国民政府于1945年9月27日公布《处置汉奸案件条例草案》,12月6日发布《惩治汉奸条例》,开始逮捕、审判汉奸工作。据统计,从1945年11月至1947年10月,各省市法院审判汉奸结案25155件,判处死刑369人,无期徒刑979人,有期徒刑13570人,罚款14人。[39]由此可知,中国共产党、国民党在战后惩处汉奸方面虽然态度、政策、措施、效果、影响并不相同,但都进行了惩治汉奸工作。
然而,学界关于抗战胜利后的惩处汉奸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国民政府方面,对于中国共产党惩治汉奸的研究相对较少。截至目前,笔者仅见以下两篇专门研究战后中国共产党惩治汉奸的论文。一是台湾学者罗久蓉的《抗战胜利后中共惩审汉奸初探》,将中国共产党惩处汉奸置于抗战胜利后国共矛盾、冲突日益激烈的时代背景下进行探讨,认为中国共产党眼中的“汉奸”与其所谓“战犯”、“敌伪顽劣”、“阶级敌人”之间的界限模糊,且惩处汉奸政策中的“宽严”、“首从”等皆为相对概念,往往服从于政治斗争的需要,限制了审判、惩治汉奸的公正性与公平性。[40]二是周爱民的《人民掌握政权 惩处汉奸战犯》,主要介绍新中国成立后,旅大市于1953年6月15日对宋大智等14名汉奸战犯进行审判,清算其汉奸特务罪行。[41]王晓华的《见证1945 汉奸大审判》一书,虽有一章内容介绍中共解放区的严惩汉奸活动,但重点仍是战后国民政府逮捕、公审汉奸,以及末日汉奸之丑态。[42]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惩处汉奸研究,主要分为国民政府惩奸的整体研究、各地区惩奸研究和个案研究三部分。具体说来,国民政府惩处汉奸的整体研究,主要是对国民党败退台湾之前惩处汉奸的综合性研究。如,冯兵指出国民政府战后惩治汉奸的立法与政策,虽奠定了汉奸惩治的法律基础,但因政局动荡和行事仓促,造成惩奸立法缺陷,影响了惩奸效果。[43]王庆林认为国民政府按照司法程序公审汉奸,整肃国家纲纪,伸张民族正义,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同时,指出审判汉奸中出现的腐败现象,既与其司法制度本身相关,也与当时特殊、动荡的局势有关,应当客观看待这一问题。[44]彭伟成指出战后舆论界对国民政府惩治汉奸的政策、措施和行为普遍不满,并不仅仅是对国民政府惩治汉奸宽容度的不满,更多的是对国民政府的腐败及其对民众要求的冷漠等固有顽疾的抨击,加之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国共两党斗争等政治因素影响,舆论界对国民政府惩治汉奸工作也有一些片面认识。[45]
战后全国范围内都开展了惩处汉奸活动,但浙江、河北、天津、南京等地的惩奸活动尤受学界关注。如,郑建锋介绍了战后浙江省组织的检举汉奸工作,指出由于民众在检举汉奸工作中融入了阶级意识和个人恩怨,出现了腐败、诬告、反共等问题,遂于1947年后逐渐走向司法和军法阶段。[46]谢宁以国民政府河北高等法院惩治中小汉奸为例,分析了国民政府惩处汉奸工作的得失。[47]张峥认为国民政府虽在天津的惩奸行动比较积极,但由于其惩奸政策不透明,以及惩奸过程中暴露的腐败等问题,导致其最终失去民心,自然也就在日后的内战中失去优势。[48]1945年9月26日,军统在南京一次性逮捕汪伪教育部长李圣五、汪伪实业部长梅思平等23名大汉奸,其他各地的大汉奸,甚至逃至国外的大汉奸,也相继被引渡回南京受审。[49]可以说,南京的惩奸是当时全国范围内惩奸的一个缩影。
国民政府战后惩奸的个案研究,一方面集中于个别大汉奸研究,另一方面通过战后审判汉奸的个别案例,探讨汉奸身份认定、军统特工参与审判的情况。如,张世瑛就是通过战后审判汉奸的几个案例,分析当时汉奸的身份认定问题;罗久蓉则探讨了军统特工参与战后汉奸审判的深层关系。[50]其实,战后国民政府审判汉奸的典型案例,不仅体现了国民政府惩处汉奸的政策、措施,而且反映了国民政府内部的派系关系和权力斗争。王春英以上海新新公司职工舒月桥检举总经理李泽为汉奸一案为例,分析了原本属于劳资纠纷或个人恩怨的李泽案,因军统局局长戴笠与上海市警察局局长宣铁吾的参与,使该案卷入国民党高层派系争斗之中,反映了战后汉奸审判,尤其是那些关系复杂和财势雄厚的“大汉奸”审判,更是受制于政治势力的操纵。[51]这也是战后国民政府惩处汉奸工作备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惩处汉奸研究的特点及走向
纵观抗战胜利前后惩处汉奸的研究成果,可知中国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研究选题“抓大放小”,即惩处汉奸的宏观性研究较多,而微观性选题较少;关于抗战时期汉奸群体研究相对较多,而个案研究相对较少;关于大汉奸的研究较多,而人数较多的中小汉奸、基层汉奸、乡村汉奸研究较少。二是战时与战后肃奸、惩奸研究的重点不同,即战时国共肃奸、惩奸研究的重点,是中共抗日根据地的肃奸、惩奸活动,而相对忽视国民党方面的肃奸、惩奸工作;战后惩处汉奸研究,主要是国民政府对汉奸的审判和惩处,甚少关注中共解放区的惩奸活动与成绩。三是研究方法较为单一,主要是运用史学方法介绍汉奸的人生轨迹、卖国罪恶、最终结局,探讨国共肃奸、惩奸的法律依据、政策措施和社会影响,较少运用国际关系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相关理论和方法。
因此,抗战胜利前后中国惩处汉奸研究,需要继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就广度而言,一是加强中小汉奸、基层汉奸、乡村汉奸的个案研究。二是平衡战时与战后肃奸、惩奸研究的内容,既要加强战时国民党方面的肃奸研究,又要加强战后中共解放区的惩奸研究,同时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偏差”。三是关注他国惩处本国“卖国贼”的相关研究,为中国学界的惩处汉奸研究提供启示与借鉴。就深度而言,首先要拓宽研究思路,将惩处汉奸研究与抗日战争的发展态势、日本侵华战略与政策联系起来考察;其次要细化研究内容,不断挖掘新史料,深入探讨国共两党肃奸、惩奸工作对战后中国政局走向、民族意识的影响;最后要引入新的研究方法,如以国际关系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分析苏联将俘虏之伪满汉奸转交新中国时的东亚国际关系局势,这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惩处汉奸的特殊意义。我们一定要坚持用唯物史观来认识和记述历史,坚持正确方向,把握正确导向,正确评价历史人物,警惕和批驳那种打着学术研究旗号为汉奸翻案的错误倾向。
注释:
[1] 李零:《汉奸的缘起和历史》,《读书》1995年第5期;林秋萍:《“汉奸”的词文解释与法律界定》,《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2期。
[2] 潘敏:《20世纪 80年代以来惩治汉奸研究综述》,《抗日战争研究》2009年第4期。
[3] 汪朝光:《抗战时期伪政权高级官员情况的统计与分析》,《抗日战争研究》1999年第 1期。
[4] 车霁虹:《东北沦陷初期伪满汉奸集团成因及傀儡角色》,《北方文物》2011年第3期。
[5] 黄美真、张云:《抗日时期汪精卫集团的投敌》,《复旦学报》1982年第6期。
[6] 石玉平:《抗日战争时期汪精卫集团叛国投敌原因初探》,《宝鸡文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7] 吴新丽:《日军导演下的蒙奸、汉奸合流运动》,《日本问题研究》2005年第2期。
[8] 问昕:《抗战时期汉奸派系斗争研究述略》,《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9] 孙玲玲、梁星亮:《抗战时期汉奸伪军集团形成的社会因素探析》,《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10] 付启元:《抗战时期汉奸形成原因探析》,《民国档案》2002年第4期。
[11] 伍小涛:《乱世暗流:抗战时期部分知识分子走上汉奸之路探因》,《人文杂志》2007年第4期。
[12] 熊小伟:《抗战时期汪伪汉奸现象探析》,《新乡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13] 马丽:《抗战时期汉奸为奸目的之探析》,《黑龙江史志》2008年第18期。
[14] 何德廷:《抗战时期汉奸心理之探析》,《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
[15] 叶振中:《周作人汉奸行为之心理剖析》,《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1994年第2期。
[16] 舒芜:《周作人敌伪时期日记中的自画像》,《天津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
[17] 黄美真:《汪伪十汉奸》,团结出版社2010年版。
[18] 张劲:《审讯汪伪十汉奸》,江苏古籍出版1998年版。
[19] 肖立聪:《日伪时期的王英》,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大学,2011年。
[20] 曾祥明:《偏执与酸楚:郑孝胥的汉奸之路与晚年心境》,《福建论坛》2012年专刊。
[21] 赵华:《抗日根据地汉奸的类型及成因简析——兼论抗战时期日寇的内奸政策》,《兰州学刊》2007年第1期。
[22] 魏斐德著,吴晓明译:《汉奸!——战时上海的通敌与锄奸活动》,《史林》2003年第4期。
[23] 王晓华、孟国祥、张庆军:《国共抗战大肃奸》(上、下),中国档案出版社1995年版。
[24] 熊小伟:《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的肃奸斗争研究》,《兰台世界》2013年第19期。
[25] 何德廷、辜宗秀:《抗战时期国共肃奸对比分析》,《三峡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26] 何德廷、辜宗秀:《论肃奸在抗战中的特殊意义和作用》,《学术交流》2001年第5期。
[27] 何德廷、辜宗秀:《肃奸研究的现状及其意义》,《咸宁师专学报》2002年第 5期。
[28] 何德廷、辜宗秀:《抗战时期毛泽东肃奸思想初探》,《毛泽东思想研究》2001年第4期。
[29] 何德廷、辜宗秀:《抗战时期刘少奇肃奸思想述论》,《求索》2004年第4期。
[30] 马顺岭:《抗战时期毛泽东与刘少奇肃奸思想比较研究》,《党史文苑》2014年第4期。
[31] 翁有为:《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惩治汉奸的立法和政策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2期。
[32] 欧阳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法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33] 何德廷、辜宗秀:《论抗战时期中共的肃奸策略》,《求索》2007年第10期。
[34] 赵华:《抗日根据地党的锄奸政策再探》,《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0期。
[35] 王淼、谭剑:《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肃奸初探》,《黑龙江史志》2014年第17期。
[36] 何德廷:《抗日根据地肃奸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
[37] 赵华:《华北抗日根据地汉奸及其惩治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西大学,2005年。
[38] 宋尚峰:《山东抗日根据地锄奸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7年。
[39] 孟国祥、程堂发:《惩治汉奸工作概述》,《民国档案》1994年第2期。
[40] 罗久蓉:《抗战胜利后中共惩审汉奸初探》,《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3期,1994年。
[41] 周爱民:《人民掌握政权 惩处汉奸战犯》,《大连近代史研究》第9卷,辽宁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42] 王晓华:《见证1945 汉奸大审判》,南京出版社2005年版。
[43] 冯兵:《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惩奸立法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44] 王庆林:《战后国民政府对汉奸的审判(1945—1949)》,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06年。
[45] 彭伟成:《战后国民政府惩治汉奸研究——以媒体报道为中心的考察》,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大学,2009年。
[46] 郑建锋:《战后国民政府在浙江检举汉奸工作略论》,《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47] 谢宁:《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惩治汉奸问题述论——以国民党河北高等法院惩治汉奸档案为主的考察》,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2006年。
[48] 张峥:《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汉奸的惩治——以天津地区为中心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
[49] 滕小阳:《南京惩治汉奸始末》,《法律与生活》1997年第1期。
[50] 张世瑛:《从几个战后审奸的案例来看汉奸的身份认定问题(1945—1949)》,台北,《国史馆学术集刊》第1期,2001年12月;罗久蓉:《军统特工组织与战后汉奸审判》,《一九四九:中国的关键年代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编委会编:《一九四九:中国的关键年代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台北,“国史馆”2000年版。
[51] 王春英:《战后 “经济汉奸” 审判:以上海新新公司李泽案为例》,《历史研究》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