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交通梗阻,司法设施遭受破坏,法院不能正常运作。而战区的纠纷化解,人心安定对于抗战有重要意义。为了适应战时环境,服务于抗战需要,国民政府于战区实行巡回审判制度。
1938年12月15日颁布《战区巡回审判办法》,司法行政部通令战区各高等法院试办巡回审判。因而,司法院于1939年8月16日公布施行《战区巡回审判民刑诉讼暂行办法》。
此项制度历年推行于湖北、广东、河南、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西、山东九省。
后因抗战结束,于1945年12月将《战区巡回审判办法》及《战区巡回审判民刑诉讼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