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随着物价不断上涨,依靠固定薪资收入生活的各机关职员受到物价冲击。浙东盐务员工也不例外,同样面临着生活的窘境。随后,浙江盐务机关通过发放生活补助费、米贴等方式,来维系浙东盐务员工的基本生活。
物价飞涨 政府应对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土大量沦陷,工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税收锐减,军费猛增,财政赤字不断扩大。加之货币发行量剧增,导致通货膨胀,物价不断上涨。如1941年初,诸暨、绍兴的最低米价已达每担法币八九十元,且不易购到,致使浙东食盐护运队士警每月伙食需花费法币20元以上。即便有伙食贴补,他们也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1941年6月22日,国民政府公布的《非常时期改善公务员生活办法》(部分)。
为保证各机关正常运行,国民政府不得不采取应对措施。1940年11月,国民政府行政院举行会议,讨论各机关职员生活补助问题,提出酌量供应平价米。1941年6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布《非常时期改善公务员生活办法》。各机关享受该办法待遇的员役人数,不得超过领取薪俸的人数。具体待遇包括:一为平价食粮及代金。“公务员每人每月得购领平价米二市斗。”“公务员之配偶及母女必须由其抚养者每人每月得购领平价米二市斗;公务员之父年龄在六十岁以上而必须由其抚养者每月得购领平价米二市斗;公务员之子年龄在五岁以上十六岁以下者每人每月得购领平价米二市斗,五岁未满者减半……”二为生活补助金。“公务员实支薪给不论多寡一律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六十元;公务员月薪实支在二百元以下者一律另给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二十元……”三为其他补助。“各机关应筹设公共食堂其所需之燃料水电工资等费用由各该机关另行供给之……”9月,国民政府行政院为进一步改善机关职员生活,拟设“非常时期改善公务员生活委员会”,负责办理事项包括:审核平价米、酌加生活补助费、核发眷属米贴等。
随着时局变化,《非常时期改善公务员生活办法》施行一年多后,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1942年9月20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将该办法废止,重新颁行《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规定机关职员可向当地粮食机关领取食米,“年龄二十五岁以下可领六市斗;二十六岁至三十岁可领八市斗;三十一岁以上可领一市石”。生活补助费以“所支薪俸额,核定加成发给”。如有谎报,停发6个月食米(或代金)及战时生活补助等。1943年9月,国民政府又依照物价变动修正了《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
核发补贴 给予救济
▲1941年10月,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有关核发改善公务员生活补助费一事的代电。
由于国民政府财政部迟迟未能核准浙东盐务员工是否可依照《非常时期改善公务员生活办法》享受补贴,故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自行制定了一份《核发本处及所属员工生活补助费办法》。1941年10月28日,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通告所属各机关:“查自中央公布非常时期改善公务员生活办法,本处即迭电部省援照办理,以资救济。现奉财政部电知,正在转商核办中。”盐务总局派来浙江视察的人员,鉴于“浙东物价奇昂,员工亟须救济”,当即面允,表示愿意代为转陈财政部核准照支,“由本处先行按照所订生活补助费办法垫发”。
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制定的《核发本处及所属员工生活补助费办法》,内容共有九条:
一、自本年七月份起,本处及所属各职员,一律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六十元,各职员月薪实支在二百元以下者,一律另给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二十元。
二、司机、工匠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十元,艺徒、勤工、仓夫等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三十元。
三、呈准有案之临时收放员、临时雇员等,得月给生活补助费四十元。
四、兼职人员已在原机关支领上项津贴者,不得重发。
五、各员工原有(十五)(三十)元及一成生活补助费、固定米贴(除应得米贴部分外),一律自七月份起,按月在上项应发补助费内照数扣除,以后即行取消。
六、米贴仍照原案办理,俟领得平价米时再行取消。惟每月米价证明书,应于下月五日以前照章呈送。如呈送稽迟者,得不予核发。
七、离职员工,除因犯赃案撤革者外,均准补发。
八、调差人员概由现职机关查明,核扣补发。
九、各处队人员以前如有借支款项,均应于此次核发补助费时,分别扣还清楚。如再隐徇不扣或延不自动清还,日后查出,主管人员应照数赔缴,欠款人员应以侵占公款议处。
当时,在浙东协助运送食盐的护运队属于军队组织,所以无法按照《核发本处及所属员工生活补助费办法》给予补贴。由于“物价高涨,为一般之现象,护运官警生活维艰,亦属实情”,于是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决定自1941年10月起,将护运官佐的副食费,由原来的法币15元提高至30元;士警的副食费,由原来的法币7元提高至15元,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
1941年,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及所属各处、队、站的雇员(包括薪水在法币50元的员工),每月所得薪水收入仍不足以维系全家人的生活,“物价高昂,个人生活差可糊口,挈有眷属,确难维持”。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为进行救济,规定“凡本处暨所属各处、队、站之雇员,一律准自七月份起,除本薪外,将原有补助费十五元递加至三十元,藉资补救而示体恤”。
1942年9月,国民政府财政部盐务总局依照行政院颁行的《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制定了《盐务总局暨所属员工战时生活补助暂行补充办法》,对浙东盐务员工生活补助办法予以补充和完善。如,要求各区盐务管理局应向当地粮食公会或其他正式机关,取得该地上月1日、11日及21日中等籼米、粳米市价证明后,再核算平均米价,作为该月员工米贴补助参考标准。这样可以根据米价波动的实际情况,来发放相应米贴。对于不属于盐务员司级别的工役人员,该办法规定他们的战时生活补助费,除食米代金按照规定发放外,膳食补助费比照盐务员司应得数目发给半份;战时生活补助费比照盐务员司应得生活补助费基本数的四分之一发给。
此后,浙江盐务机关严格依照盐务总局制定的《盐务总局暨所属员工战时生活补助暂行补充办法》,对浙东盐务员工给予相应补贴,以帮助他们度过战时的艰难岁月。
本文所示档案为浙江省象山县档案馆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9月8日 总第4033期 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