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国时期的县银行,虽发端于1915年,然而一直发展迟缓,直到1940年1月20日《县银行法》颁布之后,在西南西北大后方才有了较快发展,并达到了一个小高潮。本文认为:战时县银行在大后方的推设是国民政府构建大后方金融网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战时新县制的配套措施,根本目的是厚植抗战建国的物质基础。县银行战时的大量出现是在特殊背景下政府不遗余力倡导的结果;县银行的发展推动了大后方金融网络的建设,并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战时县银行的发展主要集中于大后方的四川与陕西两省,尽管其分布趋势很不平衡,但对于改变近代中国金融机构区域分布不合理的状况仍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抗战时期;大后方;金融网络;县银行;作用
民国时期的县银行,其前身可追溯到北京政府时代的农工银行。早在民国四年(1915年)十月八日,即由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呈准公布《农工银行条例》46条,规定:“农工银行,以通融资财,振兴农工业为宗旨”,“以一县境为一营业区域。在一营业区域内,以设立一行为限”。周氏一面于财政部内,设立全国农工银行筹备处,以王大贞、陈昌谷二人为主任,卓定谋等四人为筹议员,负责统筹各省农工银行的设立及推进事宜;一面在京兆区域内,择定昌平、通县两县,各设农工银行一所,以为全国示范
一、建设大后方金融网与《县银行法》的颁布
抗战爆发前,中国已经逐步构建并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的金融网络体系。这个网络体系主要是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及合作金库等“四行二局一库”等国家行局为核心,以“南三行”、“北四行”等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钱庄和典当业在内的金融机构,其地域覆盖中国东部、中部的主要大中城市。正是以上的这些金融机构,构成了国民政府的金融网络体系,使国民政府可以通过国家资本金融统治网,对全国金融进行控制。但是,随着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以及战事的推进,中国的东、中部地区不断沦丧,这个金融中心和金融网络体系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伴随着中国沿海地区相继沦陷,国家财政收入锐减,但支出却因战事而激增,国民政府迫切需要开辟新的财源以缓解高额的财政赤字,于是不可避免地将眼光投向广大后方各省。“自抗战军兴,政府西进,沿海各省沦为战区,西南西北即成抗战建国复兴民族之根据地,于是开发西南西北产业,以增强抗战力量厚植建国基础,遂成为政府之国策与全国之要求矣。”
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四联总处敷设金融网的重心在西南。1942年,日军占领缅甸,进攻滇西,西南震动。国民政府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向西北。四联总处鉴于西北金融网的敷设进展迟缓,未能如期完成,于1942年9月召开理事会议通过《扩展西北金融网筹设原则》,以加强西北金融网的建设。决定以兰州为建设西北之起发点,作为四行向西推进的金融中心,在陕、甘、宁、青及新疆五省境内增设行处,增添人员时,应就滇、浙、闽、赣等省撤退行处人员,优先调用。
对大后方金融网络的建设,国民政府原来的思路是以国家银行为主,加之省银行的配合来进行,要求每县至少有一个银行设立。然而实际上,国家银行和各省银行分支机构却无法达到在每一个县份都有设立的规定,据统计,西南西北10省1市各银行之总分支行处,战前为285个,战争期间增设912个,裁并59个,总数达1138个,较战前增加4倍。尽管如此,在地域分布上,仍存在严重不均衡的问题,当时西南西北共辖739县市,而这1000多个总分支机构仅分布在374县市,其余尚付阙如的365县市,占了西南西北县市总数的一半。再就各省比例言,四川一省之分支行处,占总数1/3强,若连同重庆市之119个,则为533个,几占行处总数之半;而青海仅3个,宁夏仅15个,西康仅39个,与四川相较,相差颇为悬殊。
与此同时,随着抗战相持阶段的到来,国民政府提出了“抗战建国同时并进”的口号。为了适应这一需要,决定对县级基层组织机构加以彻底的调整和改进。一方面是便于政府各项战时财政经济政策的推行,筹粮筹款以应抗战之需;另一方面亦欲趁机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于是在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从1940年起,实施新县制。新县制即是一种以“县”为基本单位的地方自治制度,新县制内容庞杂,学界亦有相当研究
有鉴及此,国民政府财政部最终决定在全国推设县银行,并集合各方意见,拟定《县银行法草案》26条及原则5条,提请行政院会议审核。在国民政府行政院财政部发表《县(市)银行法》颁布的理由和经过中阐释:“我们幅员广大,交通又多不便,以往金融机构,多偏在沿江沿海区域,内地金融颇感滞塞,虽间有旧式钱庄或兑换店之组织,但以墨守旧习,固步自封,不足负现代金融业之使命,本部(财政部)以我国县乡地方为自治之基础,以地方财力加以合理之组织,奠立县乡金融机构,使足以‘发展经济,培养民生’、完成自治之设施,经拟具县乡银行法草案,呈请行政院转送立法院审议通过,改为‘县(市)银行法’,经国民政府于二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
以上可见,县银行是官商合资的营利性组织;其资本额虽小,但其可能经营的业务却非常庞大:包括存、汇、放,农、林、商、工、矿等业。县银行的设立是在全面抗战爆发后为构建大后方金融网,配合新县制的推行,调剂地方金融和发展地方经济服务而展开的,县银行之使命,在于“发展经济,培养民生”,县银行以民资为主,照《公司法》组织股份有限公司,并特别注重吸纳民间资本,团结地方人民力量以发展国民经济。其最终着眼点和归宿点就是厚植抗战建国的物质基础。
二、战时国民政府筹设县银行之规划与实施
《县银行法》颁布后,财政部通令各省省政府,督促各县积极筹设。为达速成设立县银行之预期目的,1941年国民政府行政院第四九七次会议通过《县乡银行总行章程》(20条),规定由财政部派员筹设全国县乡银行总行,总行设在国都重庆,各省省会设立办事处,以为指导监督各个县银行业务之中枢。资本1000万元,分为10万股,每股100元,由财政部认5万股(500万元),其余5万股由全国公私金融机关暨各县公私团体及人民认购,其业务范围:(一)县乡银行或县银行为转抵押转贴现或保证信用放款,(二)县乡银行或县银行之汇兑联系事项,(三)收受存款,(四)代理收解款项,(五)代理经募公债或公司债,(六)保管贵重物品及有价证券,(七)储蓄业务。
全国县乡银行业务督导处先后订立《分区管理办法》,《中央银行加入县银行提倡股办法》,《县市银行代理县市库暂行办法》,《中央银行与各县市银行通汇联系办法》,并划分84个督导区,以利进行。至于业务检查工作,则由财政部设立之各区银行监理官办公处办理。
在地方上,各省根据省内各县经济情况及实际需要,陆续拟具出分期推设计划,并相继发出筹备县银行注意事项。于是,各县府依法组织县银行筹备会,负责进行县银行成立的相关事宜。筹备会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1)订立县银行章程草案,呈由县政府转呈省政府转谘财政部核准备案;(2)拟定招股章程,其内容要点为明定公司组织名称、所在地、设立宗旨、资本总额、股份及募股方法,缴纳股款办法及股息红利分配等;(3)县银行筹备会于资本募足定额,每款股款收1/2以上时,即可召集股东创立会,通过县银行章程,产生董事监察人,由县商会出具验资印文证书,连同章程及创立会议记录,并备具出资人姓名籍贯清册、出资人已交未交数目清册、各职员姓名清册、执照费等件转请财政部核准登记,发给银行营业执照,方得开始营业。同时并应向经济部为公司设立之登记。
在推设县银行进程中,各省步调不一,差异较大,其中四川省和陕西省是抗战时期推设县银行的典范。
四川省:《县银行法》颁布后,四川作为后方重镇,亦为陪都所在地,故得风气之先,首先响应。省财政厅随即拟定了《四川省各县筹备县银行注意事项》7条,规定先成立当地县银行筹备委员会,财政科长及财务委员会主任为当然委员,县银行的成立最迟不得超过1941年底。
于是四川许多县份开始了筹备工作,至1940年8月,据各县呈报可于当年内组设成立的,计有铜梁、丹陵、富顺等42个县。因地方瘠苦,资金难筹,省府准予缓设者,计有庆符、峨边、兴文等25县。然而到1941年,正式成立之县银行却仅有1所,其余50余所俱在筹备中。四川省财政厅为迅赴事功起见,规定办法两条:其一,1941年各县县银行应普遍设置完竣,资力不足的县份,准许由两县以上共同设置;其二,拟请财政部批准各县银行遵照《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之规定,请领一元券及辅币券,并确实办理原纲要规定各项业务,以期惠及中小农工商人,借以调剂地方金融,避免县乡镇辅币缺乏之恐慌。同时还规定分期推行计划,规划全省各县银行分四期成立,第一期((1941年1—3月)设立50个县银行,第二期(1941年4—6月)设立30个县银行,第三期(1941年7—9月)设立20个县银行,第四期(1941年10—12月)设立30个县银行
表1 1940年11月—1945年12月四川省增设县银行概况表
资料来源:四川省档案馆藏四川省财政厅档号059-1-0849。
注:有些县份的县银行成立时间、开业日期、注册时间各不相同,在引用各资料的统计数据中因选取的标准不一样,结果也略有差异。
由此可见,四川省县银行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设立普遍。其主要原因是四川在后方各省中,最为完整最为富庶;同时重庆又为陪都所在地,政令较易推行。二是资本薄弱,平均资本在20万—70万元之间。这既是内地农村县域经济普遍发展落后的反映,又与全国县银行的共性相一致。
仅以当时条件相对较好的成都市银行为例,即可见其资本的筹措是何等艰难。1942年夏秋之间,正是四川省组设县银行的高潮时期,成都市政府先后约集工商界及地方士绅交换意见,聘定王斐然、熊志韬、张锡光、杨润生、唐庆永、赵子艺、胡信城、陈益廷、蓝尧衢、丁少鹤、吕寒潭、闵次元、钟干、李仲膺、陈极清、刘钧、王聚奎、张采芹、吴仲谦、范英士、钟云鹤等21人为筹备委员,议定股款总额为500万元,然而在随后商讨官股民股的比例时,成都市政府以财政困难,不能有多的经费投资为由,否定了官民投资各半之议,最多只认1/10,即50万元,经过激烈争辩,随后经市府向省府请示,最后决定官股占1/5,即100万元,筹备会只有尽力分向各业商民及士绅劝募。商股资本确定为400万元后,筹委会一面在成都《新新新闻》、《华西日报》、《中央日报》刊登招股启事,一面在筹备会议席上,讨论摊认办法,决定由银行公会摊认40万元、钱业公会20万元、绸布商20万元、匹头商30万元、百货商20万元、北货商5万元、广五金商10万元、西药商10万元、面纱商10万元、川产丝商10万元、人力车商20万元、国药商10万元、纸烟商10万元、典当商10万元,其他无公会之公司行号10万元,共计235万元,由各公会主席分别劝募,其余165万元,由市商会召集其余各范围较小之公会开会商讨,分别认募,并决定于市商会召集各帮负责人开会时,请市长出席说明,并请市府添聘各主要公会负责人谢幼璋、傅文翰、刘渊如、夏肇康、武景山、李葆衡等为筹备委员,以加重其责任。但是,到认股截止日期,各商帮认者寥寥,又经再三催促,仍无结果,延到11月17日,再召集筹备会议,决定赶印认股章程及认股书各6000份,以3000份分交各商帮,继续催认,另以3000份交市府转发各镇保甲,分别向市民劝募,中经反复催促,至11月底,始填就认股书200余万元,筹委会又于12月1日开会,延长认股期至12月8日始将股额认足,乃通知聚兴诚等九家银行号将收股日期,定为12月22日午后三时截止,后以银行结息又顺延一日,但至24日筹委会开会时,综计各收款银行所收数目,共只245.3万元,市商会约集各帮所认之股,即有108.9万元未缴,又决议将收股期延至12月29日,但到12月30日筹委会开结束会议时,尚差105.5万元,经筹委会反复研讨,最后决定将成立会延至1943年1月16日召开,所差股款,一面由市商会负责将所认之数于1月5日以前收齐,如有差额,由其他筹备委员共同负责填充,经过如此周折,始将民股400万元募齐。成都市银行终于1943年1月16日在市商会大礼堂召开成立大会,市银行的股东共计有624户,当日实到590户。票选蓝尧衢、杨润生、钟干、钟云鹤、丁少鹤等五人为常务董事,蓝尧衢为董事长,并由监察五人互选李葆衡为常务监察,6月18日正式开业
陕西省:抗战期间,为了开发西北农业,活跃农村经济,在国民政府的统一布置下,陕西省政府对于推设县银行十分积极,为了促进县银行的发展,陕西省政府于1940年春通过《陕省县银行筹设计划》,以陕省新县制实施之先后为分期筹设县银行之标准,除陕北少数县份因情形特殊,一时尚难筹设外,其余各县应每县设立1所县银行。具体进度计划为:第一期(1941年1—4月)正式设立榆林、绥德、洛川等25县;第二期(1941年5—8月)正式设立扶风、眉县、岐山等23县;第三期(1941年9—12月)正式设立凤县、留坝、商南等27县;第四期(因情形特殊,不能确定日期)神木、鄜县、府谷等17县。
1941年3月18日经过陕西省府第274次会议通过,4月10日颁行了《陕西省各县县银行章程准则》,规定:县银行主要目标是“调剂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发展合作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本来源于公商分购,商股不得少于1/2,公股由县政府认缴,商股向营业区域内之商民、地方法人团体及合作社等招募。业务除代理公库收受普通存款外,贷款分农村放款、商业贴现、生产投资及透支各项。县级汇兑亦为其主要业务之一。
此外,在大后方各省中,广西省的县银行由广西省银行设立,1942年秋,广西省府核准《广西银行辅导各县设立县市银行办法》,由该行派人赴各地指导县市银行的设立,设立步骤分四项:其一,先就该行未设分行办事处之县份,就实际需要情形设立;其二,就该行已设立分行办事处之县份,分别需要情形设立;其三,其他人口达10万以上之县市,视情况设立;其四,如各县市能自行筹设者,得随时请求协助并联络。
总体上,在《县银行法》推行之初,虽然政策层面声势浩大,但各省县或是持观望态度踟蹰不设,或是囿于本地经济困难无力筹设,大都未能按照政府原订计划如期推设,进展颇为缓慢。至1942年,经过两年的观望和筹设,一些县份陆续准备妥当,由此在1942、1943、1944年间形成了一个县银行的设立高潮,这一阶段设立县银行的主体力量在西南西北大后方。据可查资料统计,到1945年底,全国成立县银行达301家(如下表),其中以四川、陕西成绩最为显著,其次为河南、湖北、安徽等地。
表2 全国县银行统计表(1940年1月—1945年12月)
资料来源:沈长泰著《省县银行》,大东书局1948年10月版,第44页。
上表可见,县银行在抗战时期的五年多时间里得到了比之前较为迅速的发展,在国民政府统辖的十五个省份都有设立,但分布趋势极不平衡,其中主要集中在西南、西北大后方的四川、陕西、云南、贵州、西康、广西、甘肃等省份,共计196家,占全部县银行的65.12%,而在大后方诸省中又集中四川与陕西两省,共计180家,占大后方县银行的91.84%,占全部县银行的59.8%,而大后方其他省份则相应较少,宁夏与青海两省没有设立。
三、大后方县银行建设的评价
县银行在战时大后方的快速发展并非常规式发展,而是在特定环境下依靠政府大力推动的结果,是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且县银行在大后方的推设并非孤立的,而是构建大后方金融网络的重要一环,是建立新县制,发展地方经济,厚植抗战建国物质基础的重要举措,因此大后方县银行之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是十分广泛而复杂的。
1. 县银行作为一种新式的现代金融机构,在战时的大量出现是在特殊背景下政府不遗余力倡导的结果,有利于大后方地区现代金融的发展,但是,大后方县银行的发展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而且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明显不足。
战前,大后方地区社会经济和金融事业极为落后,而全面抗战爆发后,则迎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抗战时期,建设大后方金融网,成为稳定金融秩序,保障战时经济运行,支撑抗战的头号大事,而努力筹设发展县银行,又是建设大后方金融网的重要环节和步骤。有鉴于此,国民政府大力倡导和推动县银行的发展。首先为县银行之推设确立法律保障。在1940年颁布《县银行法》,制定了推设县银行的法律规范,又订定《县银行章程准则》46条,详细规定了县银行设立的各项具体事宜,作为各县拟订章程之准绳。其次是努力督促大后方各省认真落实县银行的发展。《县银行法》颁布后,财政部通令各省省政府,督促各县积极筹设。于1941年2月颁布《县银行总行章程》,规定在国都设立县银行总行,各省省会设立办事处,以为指导监督各个县银行业务之中枢;后又将县银行总行改为全国县银行推行委员会,直属财政部;考虑到该委员会与钱币司的职权有重复之嫌,转而将此任委托给中央银行,并在中央银行内设立县银行业务督导处,负责督导各县银行之业务,并协助其发展;各县府亦依法组织县银行筹备会,负责进行县银行成立的相关事宜。第三是详细拟定了大后方各地县银行发展规划。如前所述,四川、陕西、河南、湖北、安徽、广西、云南、贵州等各省都制订了县银行发展计划,分期推进。
在县银行的筹设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也是县银行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因素,除前文所言之成都市银行外,凡是县银行筹设迅速的地方都受到县政府的积极支持,如宜宾县银行就是由宜宾县政府约同县商会、县临时参议会及地方各界人士商谈筹组的,1940年9月,县府委派地方士绅樊从纲、吕辅周、邓天翔为宜宾县银行筹备委员会正副主任,并聘请商会会长刘数光、李照尧等人为筹备委员会作为发起人进行筹备,股东会上公推当时临时参议会议长吕鹿鸣为董事长、副参议长解维哲为副董事长,县参议员、宜宾青年党主席彭次三为监事长,美纶百货公司总经理赵如芳为县银行首任经理。
正是在国民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大后方的县银行于抗战中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发展,由七七事变前,全国以县镇为营业区域之银行仅26家,跃升到1945年底,全国县银行达301家。其中大后方县银行从战前的6家(四川5家,陕西1家),发展到196家,其迅猛的发展,空前加快了现代金融在大后方地区的进程,使得大后方地区战前金融事业极其落后的局面有了明显转变,尤其是推动了大后方金融网络的建设,这对于整个抗战事业来说,意义重大。
《县银行法》规定,县银行以“调剂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发展合作事业”为宗旨。可见,县银行的设立是为调剂地方金融和发展地方经济服务的,而在战时首先就承担着服务于构建大后方金融网的重要任务。就大后方金融网络体系而言,国家银行居于领导和骨干地位,其他机构都处于不同的从属地位,国家银行凭借其法定地位和政权力量,树立了在金融业中的统治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各级地方银行是体系的基础,其中县银行是最基层的银行,并多散布于国家和省地方银行力有不逮处,成为战时大后方金融网络中不可或缺且又无可替代的一部分,它同省地方银行一道,接受国家银行的领导、规范,既从事一般银行业务,又承担政府和国家银行所赋予的社会职责与义务,与国家银行一道贯彻着战时政府的意图。因此,大后方县银行的发展直接推动了大后方金融网的建设,到1945年8月,西南西北十省(含重庆)的银行和银号、钱庄等金融机构则达473家
当然,这种异乎寻常的发展,并非是大后方地区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特殊的历史条件所致,即全面抗战爆发和国民政府确定以西南西北地区作为抗战大后方所带来的结果,所反映的是全国金融体系演变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然而,其发展由于主要是靠政府政策的推动,而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随着抗战的胜利及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县银行的发展中心便向东部转移了,而大后方地区县银行的发展则明显迟缓下来。
2. 大后方县银行的发展一定程度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坚持抗战和新县制的推行,但这种作用十分有限。
县银行设于大后方各县(市)城市,直接与地方经济密切联系,其发展状况自然关系着地方经济的兴衰。如前所述,县银行以调剂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发展合作事业为其宗旨。那么它是否担当起了这一使命呢?这就需要从其业务活动情况和业绩来考察。
依照《县银行法》的规定,县银行可经营业务范围较广,但县银行由于自身资本薄弱,并不能面面俱到地开展各项业务,就实际情形而言,各县银行一般日常经营的主要业务仅有存款、放款、汇兑及代理公库几种。以下试对四川的县银行之存放款、代理公库业务及经营收益做一分析:
县银行的存款:从来源看,县库存款和县区乡机关团体存款为大宗;从性质看,活期存款更是占绝对主要地位。西南各县银行,据部分资料估算,县银行的存款中,公款占80%以上,私款不足20%;而活期存款更是接近存款总数的100%。
县银行之放款:按规定县银行主要是对地方生产建设事业放款,并无商业放款的内容,事实上,各县银行因资金有限,多以小额活期放款为主要业务,其中商业放款所占比重常在80%以上。如泸县县银行的资本之大和业务之盛在省内县银行中首屈一指,而其营业发达的原因正是在于它是以商业银行的姿态出现。
县银行之代理县库:《公库法》于1938年6月9日公布,规定从193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谓公库,即为政府经管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财务者。该法第三条规定:“公库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保管,转移,及财产之契据等之保管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指定银行代理。在未设银行地方,应指定邮政机关代理。但均需该管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之核准。”
县银行的收益:以温江、荣县、威远3县银行为例,来考察一下县银行的实际运营情况。
表3 温江、荣县、威远3县银行1941—1944年营业结益表(单位:法币万元)
资料来源:四川省档案馆藏四川省财政厅档号:民059-2-2584、民059-2-2586、民059-2-3131、民059-2-3132、民059-2-3228、民059-2-3230。
注:银行结益:指银行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支出、非营业支出、管理费支出、税金支出后的净额。它是银行经营成果的最终表现。
从上表列出的3县银行年度实际结益额来看,威远县银行营业尚属不错,但业已呈现出下滑趋势。平均而言,各县行年度十几万元的收益,在当时的物价指数下,实在称不上运营良好。更有甚者,各县行创办伊始,开支庞大,而由于本身的资力甚弱,业务有限,自难有巨额盈余,初时入不敷出者亦不在少数。大后方县银行的运营情况表明,由于自身力量的欠缺及外部环境的压力,其银行业务的开展颇为不易,从而直接影响到县银行使命的达成。推其原因,主要者由于资金难筹与营业无法开展,次要者由于人才困难与各省当局推行不力。首先,资金难筹,按《县银行法》之规定,资本总额至少5万元,商股不得少于1/2,殊不知多数省份,即区区5万元之微额,仍不易募集(如鄂西、贵州、西康),虽有数省规定由省银行加股筹设,惜省行本身,以营业种类太杂,自顾不暇,无力臂助,县银行资本,既已不易募集,即或募集足额,亦以数额太小,业务无法开展。其次,人才困难,年来金融事业,蓬勃发展,各银行俱在大量招考干部,加以短期训练,即予任用,县银行规模不宏,颇难获得有经验之干部,此亦迟迟设立之一因。再次,推行不力,后方多数省份,存心观望,仅以公文敷衍局峰,不予实力推行,虽订有章则计划,亦多不切实际,故难见付诸实施也
综上所述,在全面抗战期间,大后方县银行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个发展是在构建大后方金融网络背景下发生的,本身就是建设大后方金融网络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国民政府为推行新县制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因此,其进程与发展情况均关乎抗战大后方的稳定,关乎抗战的结局。在整个大后方金融网络中,四联总处是网络的核心,举凡方针政策的制定,制度的确立,信息的发布,资本的汇聚、分配,经营活动的监督等重大事项,均由此产生;中、中、交、农四行则是网络中的一级节点,它秉承政府和四联总处旨意,联络和督导全国各级地方银行,贯彻落实各项重大决定与任务;而包括省地方银行、县银行在内的各级地方银行则是这个网络中的二、三级节点,它们按照国家银行的指令和要求,着重在本地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所以,县银行及省地方银行构成了大后方金融网络存在发展的基础,县银行在战时大后方空前速度的发展,正是这一金融网络形成的不可或缺前提,而且也一定程度地配合了新县制的实施,对于改变近代中国金融机构区域分布不合理的状况以及推行“地方自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近代中国金融发展史上亦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然而,由于县银行的发展,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并且受制于政府政策以及落后的社会经济和资金、人才等因素,其发展程度是很有限的。这使得大后方县银行,从数量上看的确较前有大幅度的增长,但在质量和实力上的确又相当弱小,因而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历史作用,自然无法达到国民政府为其设定的“足以‘发展经济,培养民生’、完成自治之设施”的理想目标,更无法挽救新县制名不副实并走向破产的命运。新县制从1939年正式实施,经过了全民抗战和之后全面内战,随着蒋家王朝的覆亡而寿终正寝。其原因固然复杂,但从根本上看,则是国民党本性所使然,因为以实现“地方自治”为目标的新县制,与以专制独裁为宗旨的国民党政权,两者之间本来就是水火难容的矛盾,这对矛盾贯穿了从抗战到战后的历史时期。然而在“自治”与“专制”的十字路口,国民党最终抛弃了前者而选择了后者,可为此付出的代价,不仅是新县制的破产,而且是整个政权的崩溃。
原载于《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