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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浙东盐运中的途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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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运途耗是指食盐在运输过程中受阴雨天气、运输工具、意外事故等因素影响导致的损失。为减少运输中的损耗,盐务机关会制定途耗率。运盐人员将食盐运到目的地,如途耗率超过规定范围就需照章赔偿。抗战时期,受战时特殊环境影响,浙东盐运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途耗。

  天时人为 损耗频现

  抗战时期,浙东食盐在运输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出现损耗。

  一是运输工具损坏或挑夫不慎,使食盐进水消融,导致损耗。1939年1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两浙台州盐税局向两浙盐务管理局呈报1939年下半年杜渎盐场运往临海的盐斤遭受损失的情况为:7月13日,杜渎办事处第21批运往临海的食盐在到达目的地后,因夜晚潮水陡涨,加之当日狂风暴雨,致使船身震漏,船舱中的盐斤来不及抢救,损失23担45斤;9月23日,第40批运往临海的盐斤,因船夫在下船时疏忽,导致船身半侧入水,盐斤溶化,损失13担53斤;10月15日,第48批运往临海的盐斤,因挑工在下船途中不慎失足落水,淹消30斤;10月27日,第50批运往临海的盐斤600包(1包即1担,100斤),因船户李昌桂驾驶盐船行至长甸乡马头山附近时,被迎面驶来的商船撞毁,导致盐斤溶化,损失45担45斤。1941年1月4日,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宁波办事处下陈转运站称,各船户运来食盐,途耗甚大。“揆其原因,大致因各船户驾驶不慎,以致船只破损,食盐被海水浸入所致。间亦有装盐中舱原无破损,而船首船尾则有海水渗入,因而损及中舱者。因来盐卤湿,不特敝站进仓后仓耗因之逾额,且运至大桥时途耗亦因之增加。”

1941年9月7日,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玉泉办事处西周转运站为挑夫备带笠帽一事致玉泉办事处的呈文。 浙江省象山县档案馆藏

  二是盐质本身潮湿,致使运输途中产生损耗。1941年9月11日,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仙居办事处呈称:“查迩来临海办事处运仙船盐异常潮湿,卸收起岸时,尚沿路淋卤。承运本处食盐船筏运户,啧有烦言,且授以可乘之机。而本处仓存耗率巨大,损失亦属可观。经询诸临处押运员警谓,是项食盐因系最近出场,未经堆储,故为此现象。”宁绍战役后,黄岩、杜渎盐场因盐仓被焚毁,所产盐斤无法进仓存储,而是随收随运。为抢运迅捷,“于每批来盐无不立即转运,盐身以历时未久,盐身不燥而船底盐包经卤水下渗,在起卸过秤下船转运时,偶有卤水点滴亦属难免”。

  三是一些运盐人员为了走私,在途中偷梁换柱,窃取食盐,造成途耗。一些运盐船户“狡猾成性,中途窃盐或掺和水份(分)、沙石等等。押运员警缉获送究有案。一般而言盐船每批数十只,押运员警人数稀少,力量较薄,监视上又不能严密,致船户乘机作弊,遂有前项情形发生”。

  多举并施 应对途耗

  为应对盐运中的途耗,盐务机关采取了多种办法。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规定途耗率,让运盐人员对超过途耗率的食盐损失进行赔偿,以达到约束的目的。“若不责成赔偿,船户无所顾忌,纵不盗卖,亦不悉心爱护,则盐斤收运之结果,到达目的地,恐百斤将无一斤之收获。”在正常情形下,各运盐区间都会“以盐质优劣,里程之远近,运输之难易为根据”制定途耗率。如遇局势紧张,需抢运食盐的特殊情形,途耗率可暂时不计。

  1940年,嵊县秤放处向两浙盐务管理局呈称:“余姚至嵊县,由嵊县至白坦,逐段途耗,前以浙东时局紧张,为求盐斤迅速移运,而免船户规避起见,故各段耗率均未规定。迺者时局已趋稳定,运输亦恢复常态,各段运耗,似应予以限制而杜流弊。”同年,为制定嵊县至长乐段利用船筏运盐的途耗率,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嵊县办事处“将该段运输情形加以调查,并将过去数字加以统计”,然后函送嵊县秤放处,作为制定途耗率的参考。嵊县秤放处据此结果,将该段途耗率暂定为1.25%,即每担的损耗在1斤4两以内。嵊县办事处认为“所定耗率与本处过去运量统计平均情形相同”,最后决定将该段途耗率暂定为1.25%。对于嵊县、歌山段汽车运盐的途耗率,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认为“汽车行驶时间,既较手车为短,卤耗自应减轻”,故此段汽车运盐的途耗率应定为1%。义乌、歌山段情形与嵊歌段相同,汽车运盐的途耗率也应定为1%。可见,不同运输工具运盐的难易程度不同,途耗率也会随之进行调整。而长途运盐的途耗率往往会定得较高。1941年,台州所属黄岩、杜渎、玉泉、长亭各盐场所产晒盐和煎盐,用麻袋包装后,通过温溪、临海、仙居等转运地点,最终运往福建邵武,运输工具包括船筏、挑夫、手车、汽车。因该线路运输距离长,要经过多处转运,使用的交通工具多样,途中食盐损耗较大,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便将该线路盐运途耗率定为15%,远高于短距离的途耗率。

  1941年6月,盐务总局通令所属各局,要求“对于委托商人代运盐斤,事前必须一律妥订合约,载明交斤耗限数率及逾限损耗盐斤责赔办法,毋得疏漏”。该年,玉泉办事处(甲方)与裕丰转运栈(乙方)订立的承运食盐合同中规定:“所运之盐,运耗暂定9.65折。如有超耗,由乙方赔偿当地牌价税本之责。”对于运盐途中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如途中遇空袭……及为人力所不能防范时之损失,经甲方查明属实者,乙方不负其责”。

  对于本身潮湿的食盐,途耗率的制定会有相应变通。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黄岩办事处认为“因沿海不靖,存仓日期甚暂,以致盐身极湿,仓耗未尽,原规定存储二十日以外,仓耗七七折,而前均未及规定日期,提前抢运,故仓耗均在八折以上,遵照定规,每担多处三斤余”。因此,“若弥补途耗,非特无短,反使超出,盖途耗运临九五折,系指燥盐而言。今以水盐放运,间有稍短,自在意中。前经叙情,请以水盐途耗以九二折计算,以示公允”。对于那些“整包缺少及确有偷漏情弊,均令各收运组责令赔缴。除嗣后依照水盐实际,重订途耗耗率,呈请核示办理,并令各组务求符合。如有超过,须责令照赔”。

1941年11月,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为盐质潮湿导致损耗一事致玉泉办事处的训令(部分)。 浙江省象山县档案馆藏

  对新盐采取“存储沥卤”,是减少途耗的另一种重要手段。1940年,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钱清办事处派员恢复收运工作。“惟关于盐斤出运一层,本处奉令随收随运,漓渚场内不得存盐。查板户缴盐容量不一,场邻敌区,不宜从容并包,抑以新盐甫刮即收,沥卤未净,即时出运,损耗奇重,无从确计,其途中耗率既不能厘定过低,以免船户冤遭赔累,反之如果过高,则难望邀准。”为两全计,其拟仿照浙东廒在镇塘殿设储仓办法,“派员至漓渚设立一转运站,盐斤秤放以后,即运赴该站过秤点收,存储沥卤,俟相当程度再行足包秤放漓渚办事处转运,其党漓段途耗拟作仓耗计算”。新盐经过一定时间存储,变得干燥后,再行运输,就不会产生很大的途耗。

  加强预防措施,也能减少途耗。1941年9月6日,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玉泉办事处训令西周转运站,指出天时多雨,应饬挑夫在盐箩筐上加盖笠帽,以防损耗。西周转运站呈称:“各乡保集合民夫,大都系甲乙丙挨次前来挑运,无从转饬备用(如今日挑盐者嘱他明天要带笠帽,彼即回说明天不是他挑)。如发现有未备笠帽者,嘱彼返家携取,则往返路远,更属不便。”因而,其建议道:“拟请转函宁海县政府转饬承运各乡镇保甲长,对于挑盐民夫,无论天时晴雨,均须备带笠帽。”如此一来,即便运盐途中突遇下雨天气,挑夫也能立即将笠帽盖到盐箩筐上,以免食盐被雨淋导致流失。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3月17日 总第3958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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