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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期间,国民政府的军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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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盐公给” 应运而生

  抗战爆发前,中国盐源稳定,各军队用盐多为自行采购,并无官方指定渠道。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保障军需民食,在抵抗侵华日军进攻的同时,开始着手大面积抢运沿海地区的存盐。随着沦陷区域的不断扩大,沿海各省盐场相继沦陷,盐产量骤减,盐的运销变得极为困难,盐价不断上涨。为调节军需民食,国民政府盐务机关要求所有购买军盐的军事单位,必须凭借部队直属长官的函电证明,并编制包含购买军盐数量的官兵名册,方可统筹核办。此一办法,除盐源充裕地区外,军事单位多照此执行。

  及至1941年,为稳定物价,支持长期抗战,国民政府财政部规定对盐、糖等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制度。1942年1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对盐实行国家专卖,这为战时“军盐公给”制的出台,提供了必要条件。

  在对盐实行国家专卖之初,部队所用军盐仍依市价向盐务机关购取。国民政府鉴于军队及其附属机关的副食费微薄,而战时盐价日益上涨,将导致作战部队被迫淡食,影响抗战前途,遂决定实行“军盐公给”制。

  “军盐公给”制初由国民政府军政部物资小组拟议,后经国家总动员会议议决,于1942年10月呈请国民政府行政院及军事委员会核准实行。该办法规定:“所有部队及军事机关学校的军盐,除委任经理部队及游击部队挺进军等,其作战成绩优良,经呈奉军政部核准备案者,得酌予公给外,所有实费经理单位,一律按每人每天定量三钱比照军粮公给办法,实行公给。”后因3钱不敷士兵食用,又于1944年1月起改为日给4钱。

  在具体操作上,军盐价款由盐务机关按照牌价(即由盐专卖机关视承销商所需实际成本,酌加合法利润核定之价格)记账,每月根据票据汇陈财政部,再由财政部转呈军政部结账,该项费用最终在军政部军务费内扣除。

  三类军盐 各有规制

  抗战时期,在“军盐公给”制下,军盐供应主要分为公给军盐、价发军盐及拨屯军盐三类。

  公给军盐的领受,主要依据以下规则执行:首先,各部队应凭借兵站发放的注明盐量及加盖关防的军盐通知书与受领证,至当地盐务机关领盐。如当地无盐务机关,则应向附近盐务机关领盐,并自行负责运输。其次,各核定补给军盐机关——即兵站总(分)监部或支部——应于每月20日以前,将其编制的下月辖区内各单位补给军盐数量预算表,寄送盐务机关,以便核对盐量,统筹拨配。第三,处于缺盐地区或作战地区的军队领盐,可先在兵站的囤盐内拨发,事后再将拨发票据直接送至盐务机关,由盐务机关负责在适当地点如数补还。第四,考虑到领运困难及作战需要,盐务机关允许部队留存一个月的备用周转盐,即第一个月可领取部队两个月的用盐量,此后则以月为单位,月清月额,逾期不补。自1943年5月起,根据军政部要求,如领盐部队距离盐务机关较近、运输便利的,领盐量至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限额;距离较远、运输困难的,以两个月的用盐量为限。第五,盐价核算,以是否填具放盐准单为准。即如遇盐价上涨,所有填具发放单者均按旧价结算,其余情况均按新价结算。最后,公给军盐应以军及独立师团营队为受领转发单位。对于过境部队,除将原领周转盐携带食用外,也可凭兵站核定的完备表证,补给现品。

  价发军盐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未领公给军盐的部队及挺进队,包括未编列到当地保甲户口的军眷,可凭兵站发放的购盐通知及证照,以牌价购盐;其次,过境部队所需零星盐斤,如无兵站发放的表证,可凭该部队长官的函电证明,经盐务机关核实后,酌量按价放盐;最后,对于修筑国防工程人员用盐,可视当地存盐多少,凭正式函电按价放盐。尽管价发军盐要求以兵站发放的购盐通知及证照为凭证,但实际上多数单位并未按要求领取凭证,而仅以函电请求放盐。

  拨屯军盐是战时的预备用盐,为部队预备作战时的必要补给。该项盐斤由军政部或后方勤务部划定拨屯数量及地点,一次性囤足。囤盐所需价款,按拨发时的盐价计算,待盐务机关拨交盐斤后,再将拨盐票据报至财政部,并在军政部军务费内扣除。

  有利有弊 仍需完善

1944年,两浙盐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军盐公给”办法的代电。 浙江省象山县档案馆藏

  “军盐公给”制是国民政府对盐实行国家专卖后,为保障及规范军队用盐而推出的重大举措。该项政策的施行对保障战时军队用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公给军盐办理过程中,由于作战部队移动频繁,多数军队无法做到每月如期编送军盐数量预算表,即便是编送了预算表的军事单位,往往也存在编送量与实发量不符的情况。而一些盐源缺乏地区,即使如期收到军队的军盐数量预算表,也存在无法如期配备的情况。

  其次,公给军盐的办理,以领盐部队距离盐务机关远近为依据,每月如期领受,过期不补。但现实情况是,兵站与领盐部队距离不一,一些距离盐务机关较远的部队,因办理放盐手续往返折冲,待相关领受表证送达盐务机关时多有逾期,盐务机关及受领部队之间因逾期问题纠纷不断。因此,实际上,多数领受单位仍数月一领,而盐务机关为了保障战时军需,往往不得不通融发放,继而导致盐务机关难以如期结算账目。

  再次,军政部要求盐务机关以优质盐作为公给军盐,但在实际运行中,领受单位多抱怨所受之盐品质不佳。

  最后,公给军盐的领取,要求以军及独立师团营队为受领转发单位,但实际上仍存在下级单位无视规定,单独、零星请领的情况。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3月17日 总第3958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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