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经济史中,赋税制度的演变始终是维系国家运转与社会稳定的核心环节。自北魏至唐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曾是主要的税收体系,但其有效实施依赖于政府对土地和人口的严密控制。然而,随着唐代中叶土地兼并加剧、户籍制度紊乱与人口流动频繁,旧制逐渐瓦解,国家财政陷入困境。在此背景下,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力主下,两税法应运而生。这一变革不仅标志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转型,更对后世财政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两税法推行的历史背景
安史之乱(755—763年)是唐代由盛转衰的转折点。战乱导致北方经济凋敝,大量人口南迁或沦为流民,政府掌握的纳税户口锐减。据《通典》记载,天宝十四载(755年)全国户籍人口约5292万,至乾元三年(760年)仅存1699万。尽管实际人口流失未必如此剧烈,但户籍脱漏与土地兼并的加剧,使得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难以维系。此外,藩镇割据局面形成,地方节度使截留税收,中央财政日益窘迫。原有的赋税体系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化,改革势在必行。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与创新
两税法的核心原则可概括为“量出以制入”,即先核定国家财政支出总额,再分摊至各州县征收。其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征税对象由人丁转向资产。取消租庸调制按丁征税的方式,改为以户为单位,依据资产多寡划分等级,征收户税;同时按田亩面积征收地税,合称“两税”。
第二,简化税目与征收时间。将以往名目繁杂的苛捐杂税合并为户税与地税两项,分夏、秋两季缴纳,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第三,货币化征税趋势。规定户税以钱币征收,地税缴纳谷物,体现了商品经济发展对赋税形态的影响。尽管实际操作中常以绢帛等实物折纳,但货币计税的原则已初步确立。
以下为两税法与租庸调制的主要对比:
| 项目 | 租庸调制 | 两税法 |
|---|---|---|
| 征税依据 | 人丁(均田制下的授田男丁) | 资产与田亩 |
| 税目形式 | 租(谷物)、庸(力役)、调(绢布) | 户税(钱)、地税(粮) |
| 征收周期 | 按岁征收 | 分夏、秋两季 |
| 计税原则 | 以人丁为本 | 量出制入 |
| 户籍要求 | 严格依赖户籍与土地登记 | 按现居地立户,承认流动现实 |
两税法的实施效果与历史影响
两税法的推行在短期内显著改善了唐廷的财政状况。《旧唐书·杨炎传》称“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说明新法在扩大税基、增加收入方面取得成效。它承认土地私有与人口流动的既成事实,适应了中唐以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然而,其长期执行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
首先,税额固化导致地方苛敛。两税法实施初期虽规定“量出制入”,但后来逐渐将税额固定化,地方政府为完成上缴额度,常额外加征“羡余”,加重百姓负担。
其次,货币征税引发“钱重物轻”问题。中唐以后货币供应不足,物价下跌,农民需出售更多农产品以换取纳税钱币,实际税负成倍增加。白居易《赠友》诗“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即反映了这一困境。
尽管如此,两税法的历史意义仍极为深远:它确立了资产税的主导地位,成为后世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的先声;其按田亩与财产征税的原则更贴近赋税公平理念;而分季征收的方式也为宋元明清所沿袭。从更长时段看,两税法标志着国家治理从管控人丁向管理财产的转变,是中国帝制时期财政体系现代化演进的重要里程碑。
延伸关联:两税法与中古社会经济变迁
两税法的产生与中唐时期均田制瓦解、庄园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南北朝至隋唐推行的均田制本质是一种国家授田制度,但随着土地买卖限制放松与豪强兼并,大土地所有制逐渐形成。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批评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正反映了土地私有化进程中赋税逻辑的转变。
此外,两税法的货币化取向与唐代商业复兴息息相关。安史之乱后,南方成为经济重心,江淮地区盐茶贸易兴盛,货币经济加速发展。尽管两税法的货币征收在实践中遭遇挫折,但其体现的财政货币化趋势与宋代“钱楮并用”的赋税体系一脉相承。
从全球史视角看,8—9世纪恰逢阿拉伯阿拔斯王朝税制改革与欧洲加洛林文艺复兴时期。唐帝国的两税法改革,既是应对内部危机的产物,也体现了欧亚大陆诸文明在财政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共同挑战——即如何在新社会经济条件下重构国家汲取能力。这一变革不仅重塑了中国后世的财政结构,也为理解前近代国家的治理逻辑提供了关键个案。
综上所述,两税法作为中古中国赋税史上的分水岭,其创新性与局限性同样鲜明。它既因缓解财政危机而获“吏不容奸、人知定准”之誉,也因执行异化而遭“苛敛滋章、民受其弊”之讥。然而,其核心精神——以资产为税基、简化税制、适应经济现实——却深远影响了此后千年的中国财政史,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智慧的重要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