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为惩治日、德、意法西斯战犯,通令广州、武汉、北平等地高级军事机关,限于1946年2月1日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但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广州行营(简称行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因筹备不及,延至2月15日才呈报成立,负责审判华南地区及越南的(当时越南日军系由我国受降)日、德、意法西斯战犯。1947年1月,行营改称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该庭亦随之改称为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简称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址设在广卫路4号(原建筑物于1983年拆除,改建为建工大厦)。笔者当年在高等法院掌管人事管理,与该庭人员有接触,现将见闻介绍。
军事法庭的组成
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内设审判庭、检察处、书记处三个部门。审判庭由审判长(军法审判官)一人,军法审判官四人组成合议庭,负责审判。检察处由主任检察官一人,检察官一人组成,负责侦查及决定是否起诉。书记处由主任书记官一人,书记官若干人及翻译、副官等人员组成,负责审讯记录、编案、传票、行政事务等工作。三个部门比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有独立职权。
从名称看,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属行营建制,但实际上它是由广东省高等法院(简称高等法院)、广东省高等检察处(简称高等检察处)、行营三个单位抽调人员,联合组成的一个审判战犯的特别法庭。它的主要职位都由高等法院及高等检察处调派来的人员担任。如庭长(当然的审判长、军法审判官)刘贤年、主任书记官黄炎球,原来分别是高等法院的庭长、主任书记官。主任检察官蔡丽金原来是高等检察处的检察官。其他的四个军法审判官,除廖国聘原来是高等法院推事外,叶芹生、许宪安、关振纲原来是行营的军法官。检察官吴念祖原来也是行营的军法官。该庭结束后,所有人员又都返回原来的单位。
对战犯田中久一的审理经过
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虽然名为军法审判,但审判却是公开的,也容许机关、团体、地方人民推派代表到庭陈述意见。对被告战犯还准其聘请律师辩护。没有聘请律师的则由法庭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该庭对战犯的审判,是按国际公法、国际惯例、陆海空军刑法、特别刑法、刑法等法条,决定是否起诉和就起诉的案件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及执行。对于那些血债累累,罪有应得的战犯,本来无需在这里多费笔墨,现只选择田中久一一案的审理经过,作一些介绍。这不仅是因为田中久一是华南头号战犯,而审判战犯又是抗战史不可缺少的一页;更因为过去一些书刊对田中久一战犯案的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多有讹误,为求实存真,有必要在这里加以纠正。
田中久一,日本陆军大学毕业,抗战后期任日军第二十三军军长,兼南支派遣军司令。1944年2月起,还兼任香港总督。任职期间,指挥日军在中国战区焚烧劫杀。正如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处田中久一死刑的判决书末尾所说的,“被告纵横转战,肆虐东南,罪迹繁伙”,是罪不容诛的战犯。但他于1945年9月16日在广州市中山纪念堂向中国签署投降书后,并未被作为战犯看待,还指定其为日军官兵善后联络部部长。直到国民党政府公布惩处战犯的一系列法令,规定凡属一个战区以上的日军最高指挥官,均得以战犯论处之后,才于1946年3月将之列为战犯,拘囚于广州南石头日俘集中营的一间小洋房内(属战犯拘留所)。
1946年5月23日,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主任检察官蔡丽金对田中久一提起诉讼,由审判长、军法审判官刘贤年,军法审判官廖国聘、叶芹生、许宪安、关振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由刘贤年负责审判前的一切准备事项。主任书记官黄炎球担任纪录,翻译员曾广科担任翻译,指定辩护律师薛祀光。可见田中久一虽然是罪行累累的战败国战犯,在审判上我们还是依照国际司法惯例,给予公正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美国以田中久一犯有虐杀美军俘虏罪(田中久一于1944年兼任香港总督期间,指挥部属将领对因轰炸香港日军而机毁被俘的美军少校飞行员何克(译音)多方虐待后,判处及执行死刑),通过外交途径,于1946年8月把田中久一提解往上海美国军事法庭,与同案犯日军香港总督部参谋长福地春功、前日本香港军事法庭庭长久保口外等5名战犯一同受审。美国军事法庭经审理后,于1946年9月3日判处田中久一死刑(同案犯福地春功等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无罪)。这是田中久一第一次被判死刑,并经确定在案。
由于田中久一在中国犯下的罪行,较之虐杀一个美国飞行员重大得多,而且他的犯罪地点在中国,应受中国司法权管辖,故虐杀美军飞行员案经美国驻上海军事法庭判决确定后,即解返广州,继续接受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
田中久一经美国驻上海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确定在案,不论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结果如何,亦难逃一死。但他在广州受审期间,除由指定律师为之辩护外,本人仍然从武器性能、指挥权责等方面多方为自己辩护。如对起诉书中指责他驱使日军肢解守卫开平南楼的中国士兵,他辩解说那是炮弹爆炸时撕裂人体的现象。对指责他纵容士兵把中国小童抛向空中,然后用步枪上的刺刀向上劈刺,把小童杀死。他辩解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做会使刺刀弯曲,流血污染枪膛,违背兵器使用规则。对日军于1944年洗劫、屠杀台山乡民,在三水生当刂市民等,则推说并不知情,……以图减轻罪行。
田中久一案经检察官与被告及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后,于1946年10月1日宣布辩论终结。10月17日,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庭宣判,由审判长、军法审判官刘贤年在审判席上向战犯田中久一宣读死刑判决书的主文,并告知候转呈上级审批。审判时,组成合议庭的5个军法审判官(含审判长、军法审判官)、主任检察官、主任书记官、翻译员与审判有关人员都出席。宣判后,由主任书记官黄炎球派员,将一份经主任书记官黄炎球签章证明与原本无异的判决书正本,送达田中久一签收。
1947年3月,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接到国民政府寒文(36)防吕甚字第4578号代电,核准就地执行田中久一死刑判决。1947年3月17日下午,田中久一被从战犯拘留所提到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由主任检察官蔡丽金验明正身,告知现在执行其死刑,问其有无遗言,随即赠给烟酒。
田中久一吸了半支烟,喝了半杯酒后,由两名宪兵押着上车游街示众,没有捆缚,也没有在背上插上执行死刑的纸签。卡车顶上高悬白布横额,上面墨书“枪决华南头号日本战犯、华南派遣军司令田中久一中将”。参与审判田中久一的军法审判官、主任检察官、主任书记官、翻译员等全部另乘专车,到刑场监督行刑。
是日下午3时15分,行刑车队驶出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大门,缓慢向流花桥刑场(今广州体育馆附近)行进。沿途群众争相观看,有不少人还赶紧跑向流花桥刑场观看行刑。行刑车队抵达刑场时,刑场四周已布成警戒线,严密戒备。宪兵将田中久一押下卡车,命其跪下,由宪兵李明德用步枪行刑,四弹毕命。行刑后即由主任检察官蔡丽金详细检视,证实确已死亡,作成行刑笔录,然后撤除警戒线,陈尸数小时示众。警戒线一撤,围观群众立即蜂拥而上,唾骂并争相踢打其尸,可见群众对侵略者恨之入骨。
军事法庭对战犯审理的结束
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从1946年2月15日成立之日起,到1947年12月31日奉令结束之日止,共计拘留人犯961人,审理结案人数225人(其中判处死刑的38人,无期徒刑10人,有期徒刑的37人,不起诉的101人,无罪的39人),非战犯(已遣返)694人,未结案及在审核中的42人。所有未结案件、人犯,及已结案正在服刑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犯人,均转解南京国民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继续办理。
在广州被判处及执行死刑的、属于日军高级将领的战犯,除田中久一中将外,还有近藤新八中将、平野仪一少将等。在广州被判处及执行死刑的战犯,以日军特务机关及宪兵队的官兵占多数。他们有澳门正、副特务机关长王荣泽作、山下久美,广州、汕头、曲江的宪兵队官兵植野诚、田中寅一、李安、水马猛雄、铃木明、魁头宽二、贝冢泰南、木下樽裕、岸田加春、小桥伟志、山田恒义、安藤茂杵等多人。这些日军特务、宪兵,在占领区借口镇压抗日分子,对中国人肆行逮捕、杀戮、滥施酷刑。他们的被处决,是罪有应得的。
作者当时在广东高等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