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半个世纪以来,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诞生背景
这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当时,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开始谈判。31日下午,周恩来总理在中南海西花厅会见印方代表团,在谈话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发表谈判公报,并签署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列入公报和协定中,把它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同年6月底,周总理先后应邀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他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联合声明》都写进了这些原则,并进一步确认它适用于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的有2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亚非会议(又称万隆会议)发表了著名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宣言提出的十项国际关系原则包括了这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1957年毛泽东主席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总理出访亚洲、非洲和欧洲的14个国家,提出了我国经济援助的八项原则,把五项原则扩展到经济领域。1974年邓小平同志在特别联大上再次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1988年,邓小平同志更明确提出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逐步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不仅在各国大量的双边条约中得到体现,而且被许多国际多边条约和国际文献所确认。1970年25届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大事记
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确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规定两国之间关系的五条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从1953年12月至1954年4月,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了谈判,周恩来总理在谈判的第一天就提出了这五项原则。
1954年6月28日,周恩来总理访问印度时,同印度总理尼赫鲁在新德里发表《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重申指导两国关系的这五项原则。
1954年6月29日,周恩来总理访问缅甸,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确认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
此后,五项原则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1954年6月26日印度总理尼赫鲁高度评价“五项原则”
1954年6月26日,尼赫鲁为应邀赴印度访问的周恩来举行招待宴会,他在宴会上致词,高度评价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尼赫鲁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以及和平共处。这些原则不但对我们两国适用,而且对其他国家也适用,对其他国家来说,这些原则很可以作为一个榜样。假如这些原则在更广的范围得到承认,那末,对战争的恐惧,就会消失,国际合作精神就会得到发扬。
2004年6月28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50周年纪念活动在北京举行
2004年6月28日,是中国与印度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50周年的日子。6月14日,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举办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开幕。来自中国有关部门和五大洲12个国家的100多位政界人士和资深学者当日齐聚北京,共同纪念这一重大的历史性事件。
2014年6月28日习近平出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并发表主旨讲话
2014年6月28日,习近平在京出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并发表主旨讲话。大会由李克强主持,张德江、俞正声出席。缅甸总统吴登盛和印度副总统安萨里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