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满华共同宣言
1940年11月30日
大日本帝国政府
满洲帝国政府及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希望三国互相尊重其原来的特质,在东亚建设以道义为基础的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合作,以形成东亚永久和平之轴心,并以此为核心,对整个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发表宣言如下:一、日本国、满洲国及中华民国互相尊重其主权和领土。
二、日本国、满洲国及中华民国为了实现三国间以互惠为基础的一般合作,尤其是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合作,在各方面采取必要的一切手段。
三、日本国、满洲国及中华民国,根据本宣言的宗旨,迅速签订协定。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即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于南京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