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优待条件是清末民初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政府议和代表商定的有关清帝退位的条件。
简述
清末民初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政府议和代表商定的有关清帝退位的条件。经过南北议和代表的磋商,南京临时政府方面于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关清帝退位优待条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认可了这一条件,并于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内容
大清皇帝辞位优待条件:
大皇帝赞成共和国之政体。
大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不废,共和国待君主之礼永远相待。
大皇帝辞位之后,月月所用四百万元,由共和国专款拨用。
大皇帝辞位之后,迁居故宫外之新建居住之场所永居,照顾皇族之人员照常留用,不再新招太监,宫女。
大皇帝辞位之后,其皇室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共和国选设卫兵妥慎保护。
皇族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共和国特别支出。
大皇帝辞位之后,其皇族原有之私产,由共和国特别保护。
帝国原有之禁卫军,军队共和国重新编制,工资仍如其旧。
皇族对共和国之公权,私权与全民同等。
皇族永免当兵纳税之义务。
皇族永保姓氏之自由权利。
皇族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皇族尊重共和。
皇族废止共和国法律抵触的一切行为。
停止使用年号。
皇族赏赐只能用于家族,只能赐物。
皇族不得赐谥。
皇族机关不能对人民发告示,给处分。
皇室人员必须留共和国规定之发型,服装。
由共和国皇宫管理局办理皇宫内的犯罪案件。
皇族享受自由婚姻的权利。
民族待遇之条件:
各民族与汉族平等。
保护各民族原有之财产。
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去除,各地听其自由入籍。
各民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列为公文,由代表照会各国驻我国大使,转达至各国政府。
修正内容
1924年10月,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后,修改了这一优待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欲贯彻五族共和之精神,不愿违反民国之各种制度仍存于1924年10月,特将清室优待条件修正如左:
第一条大清宣统帝从1924年10月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第二条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第三条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第四条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第五条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历史意义
清室优待条件是当时南方革命党在自身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同清朝皇室进行妥协的产物,可谓是中外法制史上的条款,清帝皇帝尊号的保留与民国共和制的本身相悖,为了解决这一法律矛盾,对清帝以外国君主之礼对待,这在事实上让民国初年的紫禁城成了超出国家主权的存在,直到1924年修正清室优待条例以后,溥仪才从事实上成为法律上的一个普通公民,文秀的离婚诉讼也是以此为基础。
它的签署促使清室愿意和平移交政权、并随后以逊位诏书的方式,提出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号召。这对稳固当时汉族影响力薄弱的满、蒙、疆、藏地区的安定提供了保证,为中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它的存在是辛亥革命对旧社会改革不彻底性的一个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