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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为什么要颁布《明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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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

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连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朱元璋视之为“乱世”,宣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认定只有用“重典”才能“惩创奸顽”,巩固中央集权的统治,强调“重典治吏”,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

早在建立统一的明朝之前,朱元璋就已经着手开始议定律令,经过前后三十年的努力,最终制定完成了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主要受朱元璋“重典治世”思想的影响,大明律典最终的风格也反映了这种思想。

《大明律》内容上承袭唐律,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的体例风格,共30卷,460条。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大明律》的颁布不仅反映出明朝统治者注重立法、严于修律,而且较之前代法典,它确有重要发展。正因如此,《大明律》能贯彻明代始终,并且对清代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朱先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又编定了《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明大诰》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间。

在四编“大诰”中,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①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顽”。②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③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中国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可以说《明大诰》与当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具有一定的先进意义。但《明大诰》加重律中罪名,滥用法外之刑的特点却使其成为了一部令人生畏的法典。

自汉朝初期废除肉刑以来,虽然各朝各代的刑罚种类变化繁多,但大多数都已摈弃了残酷的肉刑。而《明大诰》又将这些酷刑带回刑典之中,四编大诰开列了如诛足、枭首、断手、斩趾等刑罚。而朱元璋本更是挖空心思,想出如:挑筋、断舌、抽肠、凌迟等-些灭绝人性、令人发指的手段来惩治犯罪。对于惩治贪官污吏朱元璋更是态度坚决、手段残酷,凡是查证属实的贪官,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近乎不近人情的处罚,流放、杖责是轻,则枭首、绞刑甚至剥皮、凌迟。

他对生命、对人的生存权利、人的自尊极度蔑视,活生生的人在他的眼中无异于猪狗,想如何处置便如何处置。使得当时的官吏噤若寒蝉、百姓终日惶恐不安,这种做法尽管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集权统治,但也给日后明朝中后期的混乱局面埋下伏笔。在这点上,研究律法之士,不得不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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