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女性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很少为女性写传记。以明朝为例,凡是能进入正史的女性,多为后妃或夫人等上层人物,除此几乎无人关注。但也有一类女性能有正史记载,那就是对典型守节或失节妇女的记载。无论《明实录》,还是《明史》,都有一定篇幅记载了她们的事情。
比如,翻开《明史》,仔细分析这类对女性记载的文字,一般都是使用了相当大篇幅写贞节烈女。这些女性唯一的共同点,不是丈夫死后永不再嫁就是被逼改嫁奋力抵抗玉石俱焚……。于是,列女这一出自刘向的《列女传》的专用词,到了明代,就全部变成烈女了。
何以会出现这般现象呢?原来,明朝在继承宋代理学关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和“存天理、灭人欲”等观念的同时,还加以了“发扬光大”:婚前应需保持童贞,婚后应该坚持守贞,夫死应当誓死守节等,这种“从一而终”的观念在明代被发挥到了极致。故而,在统治阶级的倡导下,明代出现了中国历史上堪称空前绝后的节烈风气,上至后妃宗室之女,下至贩夫走卒之妇,无不以节烈为追求目标。作为官方正史的《明史》和《明实录》中记载的数量庞大的贞节烈妇事迹,正反映了这种社会现象。
当时,男孩子出生,叫做“弄璋之喜”;女孩子出生,叫做“弄瓦之喜”。“璋”是美玉,“瓦”却是原始的纺锤。这是很明显的性别歧视。就连《明史·列女传》也说:“妇人之行,不出于闺门。”证明妇女在明朝时期不仅没有独立的人格,也缺乏基本的尊重。
据统计,《明史》记载了243名节烈妇的事迹,而《明实录》记载的节烈妇竟多达4962名,大大超过了前廿二史的数量总和。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明朝烈女如此剧增呢?
通过分析,笔者以为,政府提倡和引导,社会趋从和赞赏,是两大不可忽视的主要因素。
洪武元年,明太祖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武宗正德六年又下令:“近年山西等处不受贼污贞烈妇女已经抚案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先量支银三两,以为殡葬之资;仍於旌善亭旁,立贞烈碑,通将姓名年籍镌石,以垂久远。” 可见,明代统治者不仅从正面大力宣扬这些节烈妇女,还对不节不烈的“反面典型”进行打击。例如正统六年“山西按察司佥事刘翀下狱。有朱氏者,先为安陆侯吴杰妾,杰死,改嫁指挥张能,能死,又嫁指挥程鹏,皆为妾。鹏坐事洙,翀慕其赀貌取为妻,至是,巡按御史曹泰劾奏翀忘廉耻配失节妇为风宪玷,上命逮翀下狱鞫之。” 由此得知,虽然历代均有表彰节妇之例,但真正下诏并加以制度化的,还是明代。
像这种政府提倡并表彰的做法,对于寡妇而言,自身可以得到旌表光荣,本家差役亦可藉此免除, 家族也自然乐意培养、教导出这样的贞节烈妇。政府与民间在此问题上竟能达到高度“统一”,实现皆大欢喜的“双赢”,必然无形中助长了寡妇守节之风。
以今天的理解和判断来看,单纯地片面地强调“守节”,无疑是对妇女的一种摧残。我们只要看看这些烈女的情况就能一目了然。
据史料分析统计,这些烈女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丈夫死,为夫守节。如“吴节妇,无为周凝真妻。凝真卒,妇年二十四,毁容誓死,不更适,佣女工以奉孀姑……年七十五终。” 二、夫死殉夫,如汪烈妇“年二十三,夫死,无子,欲自经。家人防之谨,不得间。氏闻茉莉有毒能杀人,多方求之,家人不知也,日供数百朵。逾月,家人为亡者斋祭,妇自撰祭文,辞甚悲。夜五鼓,防者稍懈,取所积花煎饮之,天明死。” 三、未嫁过门夫死守节或殉夫,如陈氏“字杨瑄,未嫁而瑄卒。女请死,父母不许,欲往哭,又不许。私剪发,属媒氏置瑄怀。……女遂素服以居。亡何,父母谋改聘,女缢死。” 四、为保名节而自尽,如唐方的妻子丁氏,“洪武中,方为山东佥事,坐法死,妻子当没为官婢。有司按籍取之,监护者见丁色美,借梳掠发,丁以梳掷地,其人取掠之,持还丁。丁骂不受,谓家人曰:‘此辈无礼,必辱我,非死无以全节。'肩舆过阴泽,崖峭水深,跃出赴水,衣厚不能沈,从容以手敛裙,随流而没,年二十八,时称其处为夫人潭。”
很显然,明清官方正史对女性全贞节的种种匪夷所思的行为津津乐道,赞叹不已。《明史》不惜笔墨详细记载大量女性的节烈事迹,就是希望通过宣扬贞节对于女性的重要性,以此为女性树立节烈的楷模。
难道这表面看上去的理由就是统治者真实目的吗?答案是否定的。明朝统治者只不过是期望通过对礼法制度和封建伦理纲常的宣传,给女性套上沉重的枷锁,使女性被困在封建家庭的牢笼之中,以便他们在管理国家、奴役百姓,甚至是玩弄女性方面提供便利而已。
就这样,明朝时期使得本属于表彰女性良好品德的《列女传》,摇身一变成为了妇女为保贞洁自残自尽的《烈女传》。殊不知,这种转变,是众多女性以生命为代价换来的光鲜“桂冠”,是对女性尊严的严重亵渎,对生命宝贵的无情践踏。
从这个角度讲,由“列女”变“烈女”的历史,不啻就是一部明朝妇女充满血泪的控诉史、悲剧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