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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向中国投降的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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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政府中央社转发瑞士政府转达日本投降建议致美国政府的照会

  (1945年8月11日)

  (重庆十一日中央社电):据美新闻处华盛顿十一日电:瑞士代办葛拉斯理,十日转美国关于日本投降建议文照会原文如次:

  “鄙人谨通知阁下,日本驻瑞士公使,奉其本国政府之命,已要求瑞士政府,以下列诸事通知美国政府。(中间一段与十日东京广播之投降建议相同)日本公使,在致送上述电文时,并曰:其本国政府,要求美国政府经由瑞士致送答复日本。并经由瑞典向英、苏两国政府;经瑞士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同样要求,中国驻瑞士公使,亦已经由瑞士政府获得上项通知。鄙人已准备随时接收美国政府之复文,并转致敝国政府。谨向阁下表示最高敬意。葛拉斯理瑞士暂行代办使事。”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七八七/50]

  《贵州日报》转发中美英苏四国接受日本投降的复文

  (1945年8月12日)

  (重庆十一日中央社电):据美新闻处华盛顿十一日电: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送交瑞士公使馆代办葛拉斯理,托其转达美国政府之对日本投降建议复文。全文如下:

  “代办阁下:八月十日之照会奉悉。兹复者,美国大总统,已嘱鄙人代表美英苏中四国政府致函阁下,俾经由贵国政府转达日本政府。关于日本政府来电接受波茨坦宣言之条款,然有下列一点,附以一项谅解曰:上项宣言,并不包含任何要求有损天皇陛下为至高统治者之皇权。吾人所采立场如下:自投降之时刻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即须听从盟国最高统帅之命令。最高统帅将采取其认为适当之权力,实施投降条款。日本天皇,必须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能签字于必须之投降条款,按波茨坦宣言之规定,能获实施,且须对日本一切陆海空军当局,以及彼等控制下之一切部队(不论其在何处)发施号令,停止积极活动,交出武器。此外,并须发布盟国最高统帅在实施投降条款时所需之其他命令。日本政府在投降之后,应立即将战俘及所扣侨民,运至指定之安全地点,俾能迅速登同盟国之运输船只。按照波茨坦宣告,日本政府之最后形式,将依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确定之。同盟国之武装部队将留于日本,直至波茨坦宣言所规定之目的达到为止。贝尔纳斯(签字)国务卿。”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七八七/50]

  日本天皇裕仁关于投降的诏书

  (1945年8月14日)

  朕深鉴于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以收拾时局,兹告尔等臣民,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

  盖谋求帝国臣民之康宁,同享万邦共荣之乐,斯乃皇祖皇宗之遗范,亦为朕所拳拳服膺者。前者,帝国所以向美英两国宣战,实亦为希求帝国之自存与东亚之安定而出此,至如排斥他国主权,侵犯其领土,固非朕之本志。然自交战以来,已阅四载,虽陆海将兵勇敢善战,百官有司励精图治,一亿众庶之奉公,各尽所能,而战局并未好转,世界大势亦不利于我。加之,敌方最近使用残酷之炸弹,频杀无辜,惨害所及,真未可逆料。如仍继续交战,则不仅导致我民族之灭亡,并将破坏人类之文明。如此,则朕将何以保全亿兆之赤子,陈谢于皇祖皇宗之神灵。此朕所以饬帝国政府接受联合公告者也。

  朕对于始终与帝国同为东亚解放而努力之诸盟邦,不得不深表遗憾;念及帝国臣民之死于战阵、殉于职守、毙于非命者及其遗属,则五脏为之俱裂;至于负战伤、蒙战祸、损失家业者之生计,亦朕所深为轸念者也。今后帝国所受之苦难固非寻常,朕亦深知尔等臣民之衷情,然时运之所趋,朕欲忍其所难忍,堪其所难堪,以为万世开太平。

  朕于兹得以维护国体,信依尔等忠良臣民之赤诚,并常与尔等臣同在。如情之所激,忘滋事端,或者同胞互相排挤,扰乱时局,因而迷误大道,失信义于世界,此朕所深戒。宜举国一致,子孙相传,确信神州之不灭,念任重而道远,倾全力于将来之建设,笃守道义,坚定志操,誓必发扬国体之精华,不致落后于世界之进化。尔等臣民其克体朕意。

  御名 御玺

  昭和二十年八月十四日

  各国务大臣副署

  [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

  日本政府关于投降致中美英苏四国电

  (1945年8月15日)

  一、关于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各项规定事,天皇陛下业已颁布饬令。

  二、天皇陛下准备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签订实行波茨坦宣言各项规定之必需条件。

  天皇陛下并准备对日本所有海陆空军当局,及在各地受其管辖之所有部队,停止积极行动,交出军械,并颁发盟军统帅部所需执行上述条件之各项命令。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七八七/222]

  日本向中国投降的《降书》

  (1945年9月9日)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海陆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材及飞行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缴于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长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蒋委员长之控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向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佐士兵,均须负有完全履行此类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海陆空军中任何人员,对于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犯命令者愿受惩罚。

  奉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冈村宁次

  昭和二十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 分签字于中华民国于南京。

  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接受本降书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 分,在中华民国南京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何应钦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十八/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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