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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刑劓刑慑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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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刑与劓刑,作为中国古代极具代表性的肉刑,自先秦至清末,跨越数千年历史长河,以其残酷的肢体毁损与公开羞辱特性,成为统治者震慑万民、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二者不仅是刑罚体系的组成部分,更深刻烙印于中华法系与文化记忆之中。

黥刑,亦称墨刑,即在犯人面部或身体特定部位刺刻文字或图案,再涂以墨汁使之永久留存。《周礼·秋官·司刑》载:“墨罪五百”,郑玄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其操作技术历经演变:

朝代施刑工具刺刻位置典型标记
商周青铜锥颧骨/额头“囚”字纹
秦汉铁针面颊地域名+罪名
宋明特制针锤耳后/手臂环形烙印

相较于单纯制造疼痛,黥刑的核心威慑在于社会性死亡——受刑者终身携带耻辱标记,据《云梦睡虎地秦简》记载,黥面者不得担任官吏、禁止进入市集,甚至婚嫁受限,形成“刑人非人”的社会隔离。

劓刑即割鼻之刑,位列上古五刑(墨、劓、剕、宫、大辟)第二等。《尚书·吕刑》载:“劓罚之属千”,其残酷性在于:一是永久性毁容破坏人体对称美;二是嗅觉功能丧失影响生存,《史记·商君列传》载秦民“闻劓刑则色变”;三是与祭祀禁忌相关,《孝经》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毁伤肢体被视为悖逆人伦。

在实践层面,二者常作为组合刑使用。商鞅变法时“弃灰于道者黥劓”的严法,使秦国“道不拾遗”。汉初英布因触法被“黥为城旦”,《汉书》注:“黥其面,劓其鼻,旦起筑城”,双刑加身彻底剥夺其社会身份。直至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但后世如北齐律仍保留“重罪黥面”条款。

更具历史深意的是其符号学转化:黥刑标记从单纯惩戒演变为身份标识。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规定盗贼“左颊刺‘劫’字,右颊刺地名”,形成全国通缉网络。劓刑则向军事领域延伸,契丹军队割战俘鼻计算战功,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对叛逃者施劓刑,使“无鼻者不得越境”。

文化场域中,两种刑罚衍生出复杂隐喻。戏曲《刺字记》将岳飞背刺“精忠报国”重构为忠义符号,而《水浒传》中林冲被“面刺金印”则成为体制压迫的象征。劓刑更催生独特技艺,《齐民要术》记载劓刑幸存者发明“掩鼻饮”装置,解决饮水困难。

明清时期虽正式废除肉刑,但变相黥劓仍存:清律对江洋大盗“双颊刺‘盗’字贯耳”,太平天国将劓刑载入《天条书》惩罚逃兵。直至1905年沈家本修律才彻底废止,然其文化阴影犹在——鲁迅笔下“祥林嫂”因再嫁而自认“有罪”,恰是千年耻感文化的心理遗存。

从青铜时代的刑鼎到近代监狱体系,黥劓二刑以血肉为墨书写了中国法治进程的阴暗篇章。其威慑万民的背后,既是早期国家机器资源匮乏下的高效控制手段,也是礼法社会中“身体政治学”的残酷实践,最终在文明演进中成为刻在民族记忆深处的警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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