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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监察官制度是谁发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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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察官制度的兴衰及特点

1.监察官制度的发展沿革

我国监察官制度的最初确立是在秦朝时期,完成六国的统一之后,朝廷对原本六国的旧有封地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因为领土面积的空前广阔,秦朝在中央分设三司,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

御史大夫便是我国最早的监察机构。所谓监察,就是监督,并通过监督维持官员的廉洁性,这种监察官制度在最初的时候有利于秦朝国政的实施,因为当时秦朝为了方便管理,在地方上使用了郡县制,并由中央派遣官员到地方任职。

对于人来说,懒惰性是在所难免的,不可能每一个官员都做到专心任职,尤其是官员的地方线延伸较长,有些偏远地区难免会疏于管理,渎职轻慢的现象经常会出现。

所以秦朝的监察官制度非常有施行的必要,不过在后来,监察官的性质逐渐发生改变。

由于秦始皇自身的疑心,开始将监察的重点由地方转向中央,主要监督朝中官员的所作所为,观察其是否有造反的迹象和潜在造反的可能,这种严格化的监督管理让其根本职能变成了监视,导致官员人人自危,蒙受冤屈被处死的大有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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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监察官体制向中央的靠拢,形成了恐怖的为官气氛,加上对地方上监管的松懈,直接导致了二世时期秦朝的大混乱,最终导致国家走向灭亡。

西汉时期,对秦朝时期的监察官制度做了改善,形成了“中御史体系”,专门负责监察,并专门成立了御史府来对这一体系进行收纳。西汉初期的御史府共有御史45人,并且由帝王划分相应等级,根据这些等级执行不同的监察任务。

到了汉武帝时期,对这种监察官制度做了更详细的划分,将全国划分为103个郡国,共计13个监察区域,每一个监察区都会派遣一位最高等级的御史执行监察任务,在其执行方面,也做出了“诏书六条”的规定。

以此为依据,联合当时的巡抚进行定期监察,一旦发现问题便可在商议之后进行弹劾,对于当时下辖面积较大的区域,会将其再度划分为若干个小的监察区,再派遣相关官员进行详细监察,随着详细化的区分,东汉后期取消了御史大夫的官职,改为御史台。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完善为后续的封建王朝提供了基本框架,此后时代的监察制度都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的改革和完善。比如在唐宋时期,将御史台监察官再次进行了细化,分为台,殿,察三大机构,分别负责侍从,殿中和监察。

2.中央集权强化下的失灵

早年对其职责的不断细化就预示着监察官机构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到明清前期的时候,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根据官阶的大小高低主要负责地方与中央系统监察的协同化管理。

明朝在权分六部之后,对地方监察官也做了进一步改革,地方上出现了十三道监察御史,随着监察机构的再次分裂,监察官制度的崩溃也从这时候开始。

因为最底层监察御史手中的监察权力甚至不及当时的巡抚官,这就让监察官的位置逐渐变得可有可无,最终到清朝的时候,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为了更好地将权力紧握在手中,开始将检察官嵌入到地方行政之中,不再由单独的机构完成,而是由朝廷所派遣的地方官员代为执行。至此,监察官制度在封建社会之中彻底失灵了,清朝之后不久便不再由地方监察官存在。

一切的监督由地方官员执行,为避免身兼数职出现的舞弊,大清朝廷会定时派遣钦差大臣前往地方抽查监督情况,从总体上来看,此时的检察权已经收归至中央了。

二、监察官制度失灵的原因分析

1.官制的逐渐败坏与法制缺失

这一点原因从秦朝时期的监察官制度就可以体现出来,最初御史大夫的设置是为了监督百姓和大小官员是否存在失信与违法行为,但是在后来,秦朝此项官制本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监察官开始监督朝臣。

滥用权力,因为当时御史大夫的地位仅在丞相之下,而皇帝又下令密切监视朝中的官员,所以监察官在执行的时候开始带有个人情绪,对那些心生不满的官员以监督的名号加之以莫须有的罪名,而因为监察官在当时的权威性,一度造成了冤案频出。

这种现象的背后,是对其本身官制的破坏,也代表秦朝法制的缺失,如果这种现象仅仅发生在秦朝,那尚且存在挽回的可能,但后续拥有检察官制度的朝代都是如此。

汉朝后期,也出现了因为监察官而导致的乱象,由于朝廷的政局动荡,导致出现了监察官权力过大的情况,进而出现了草木皆兵,随意怀疑的情况,对于稍微有些动作的官员,就会以监察的名义进行弹劾,罢免其官职。

这对汉朝末年的官制是一种大范围的破坏,也动摇了朝廷官僚的根基,为后续出现的乱象埋下了祸根。

到了唐朝,李世民作为一个贤明的君主,不但自身虚心纳谏,还在朝廷之中主张推行监察,甚至还提高了谏议大夫的官阶,甚至对中书省,门下省派遣了专门的谏议官员,但这种监督最终导致了决策和审核机构之间的矛盾不断,监察自身和相关官制都受到了影响。

大元朝也是如此,由于对监察机构赋予了太多的权力,导致朝政出现问题的时候从监察变成了肆意诽谤,造成了朝廷秩序的大混乱,基于前朝出现的多种不利因素,监察官制度最终在历史的进程之中失灵了,这是无法避免的。

2.皇帝品性的难以捉摸

监察官制度的失灵和皇帝自身也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为这项制度本身就是服务于皇帝的,皇帝的主观思维对监察官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秦朝时期的监察官制度性质恶化就是因为秦始皇的主观思维发生了错误。

因为怀疑其余六国贵族余孽的忠心程度,所以改变了监察官自身的性质,而后续检察官在皇权的加持之下,对官员的处理往往代表着皇帝的意志,也就是帝王品性的体现。另外,监察官不仅监督官员,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纠正皇帝。

这就决定了监察官存在的必要性,皇帝在古代乃是万民之表率,如果皇帝能够接受监督并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那么对下层的监督自然不难执行;如果皇帝拒绝忠言逆耳,那么监督机制注定难以维持。而当时封建社会的兴衰规律,就注定监察官制度会失灵。

古代所有的封建王朝,都难逃由盛转衰的趋势,之所以走向衰落,与皇帝自身的品性是挂钩的。历朝历代,都有带领国家走向繁荣的明君,也有导致国家走向衰败的昏君,这类君王主要表现为不听劝谏,不纳良言。

也就是说,监察官制度在品性不好的皇帝眼中是形同虚设的,没有了皇帝的表率作用,对下层官员的约束自然不复存在,所以在封建社会频繁发生的朝代灭亡之中,制度失灵是必然的事情。

3.监察官员的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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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制度的失灵,和官员自身的待遇也有着重要关系,从历朝历代的监察官员来看吗,呈现出严重的两极分化,对于他们来说,自己的职位可以算是法律允许的“以下犯上”,即监督官位比自己高的人。

若是得到皇帝的认可和赞扬,那么就可以名垂千古,就像是大唐的魏征一般,如果皇帝对自己不管不顾,那么检察官就是他人的眼中钉。

为官期间手握监察权或许能够安定一时,但年满辞官之后就是各种的针对,在这种现实环境下,无人再愿意成为监察官,失灵也是必然的。

总结

从总体上来看,古代监察官制度早在秦朝的时候弊端就已经出现了,并且是历朝历代都无法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但会破坏朝纲,官员的结局也不怎么光彩,所以失灵是在所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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