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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典妻历史现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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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 典妻制度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它和娼妓制度一样,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到了清代,中国的典妻现象达到了“全盛”,这个词也就不断地出现在士人的著作、史家的记载里。典妻的动机

1.因贫而典

男人因为贫困而典卖妻子,这是最通常的一种情况。如“陕督题:赵成都因贫捏以已身故,托人将妻徐氏嫁卖经郭宽契买作妾。赵成都屡往索钱,郭宽将其谋杀。”又如“黄万安因贫将妻章氏捏作孀居弟妇,浼人辗转说合,卖与余姚县知县疏筤作,嗣欲往探借贷,因无人引领入署,该犯即串嘱妻叔章礼庆出名具控疏筤买娶有夫之妇,希图讹索,实属狡诈。将黄万安比照将妻作姊妹嫁人杖一百律,酌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清朝野史大观 清人逸事》载:“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

这些都是典型的因贫困而典买妻子的事件,以人为物,按年龄、容貌论价,将自己的妻子作为商品换取生活资料。更有一些情况是,一些妇女为了自己的家人生计,不得不自卖自身,被典的妇女往往是走投无路才出此下策。

2.处罚不贞之妇

如:“奉尹咨:孙富有与大功弟妻通奸,后其夫将奸妇卖与他人为妻。”

3.变相霸占妇女

“赵端士因见胡任氏被夫责逐回家,起意乘机谋娶,给伊子赵伯麟为妾,商同曹之铎等将胡有义唤至,令其休妻不允,该犯即以告官之言恐吓,并起休书稿底,逼令誊写。胡有义畏强照写,嗣赴学院衙门具控,又被该犯浼令孙精一拦回。该犯见事已寝息,往向氏母任陈氏说允聘娶作氏,与赵伯麟成婚。”这是一起典型的霸占别人妻子的案件。

4.诈骗行为

北抚咨:李怀志将妻范氏捏作为妹,改嫁廖志德为媳,李怀志捏称被拐,向索钱文。复起意纠众抢回,希图勒索。

清代是一种宗法社会,它要求人们从婚姻的缔结上必需服从宗族的利益。“新娘中谁是最适当的在这种错综复杂的体系之下,决定这个问题的不是他个人的愿望,而是家庭的利益。”因此只要家族需要,妻子作为家族中“承宗庙,继子孙”的工具,完全可以被牺牲。而且因为在婚姻的缔结上,漠视当事人的意志,婚姻双方的结合是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甚至还形成了童养婚之类的畸形婚姻。这样的婚姻不但没有感情基础,妻子也往往因此而对被出典的事情表现冷漠。一些妇女被反复买卖后甚至还参与了一些以自己为诱饵的诈骗行为。

典妻现象的形式

1.典妻与租妻

此类现象大体上发生在江浙地区。在宁波,典妻双方要有媒证,订契约,载明期限和价格,通常是一、二年为租,三、五年为典,所生的孩子归典夫所有。有钱人家的妇女如长期无子,在征得妻子同意后,经中间人介绍,可以向穷汉典妻。

2.招夫养夫,坐堂招夫

在松阳,因原夫贫病,妻子征得原夫的同意,把典夫招到家中,收取典金,以供原夫的生活,这种情况被称为“坐堂招夫”。

3.租妻借妻

在江苏地区也有这样的典妻形式,有人长期贫病,经三方同意,请中间人说合,将妻子借或租给无子的男人为其生子;条件是典夫要承担其家务劳动,借妻期间所生子女随生父姓,入生父宗;一旦满足原订的条件,就解除关系。不同的是借妻不离开家,租妻通常要离家。

4.捆妓

就是原夫将妻子,通常为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出典时,双方立“捆身字据”,这个字据按时间长短可以分为大年(16个月)、中年(14个月)、小年(10个月)。妓院根据女子的容色、年龄支付典金。这种习俗在天津被称为“押帐”。不过,在字据上还要写明典妻的营业年限,注明“俟限满,帐还清,准其妻离馆”等字样。

5.搭伙

东北地区流行的一种风俗,夫在外长期不归,妻生活困难,就出典自己与另一男人建立搭伙关系,签订搭伙字据,字据写明:“因贫难度日,并为债务所迫,今由搭伙之夫代为还债。本夫回家时,将钱付清就可领回妻子。”还有一件关于搭伙合同的档案:“立打伙人孙长义因无钱使,将自己贤妻张金香中人说允,情愿送与张现思名下打伙,言明身价小洋钱三佰元正,押帐钱当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钱使用,两家均纳,倘有天灾病业、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两家情愿,恐口无凭,立字为正。”

在清代,东北地区是一个重点移民地区,整个清代直到改革开放之初,几百年的时间里大量关内民众移往东北地区,同时东北地区内部也存在着大量移民现象。特别是清朝末期,随着东清铁路和满州铁路的兴建,大量的工业移民进入东北地区,因此搭伙现象正是同东北地区人口流动性高、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相适应的一种习俗。

典妻现象的特征

第一,典妻习俗十分公开。平南地处广西东南部,并不是太封闭的地方,但也存在对妇女立券典质的情况。第二,典妻现象在民间已经习以为常。通常典妻都是因贫困无法生活,急需用钱,被迫典妻。刘某并非急用钱,而是想用典妻的钱贩卖奴婢发大财,而他妻子竟然“许之”。可见,民间对此已经习以为常,像纳妾一样,成为社会化的俗规了。第三,典赎并举,以人为物。刘某将妻子典给富家,富家给了他三十金,并约定时间,到期要用原金来赎,否则就要割断关系。就和典当衣物一样,女人就成了“死当”,归典主所有。

此外,清代典妻婚还存在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典妻仍然保持同前夫的夫妻关系。

第二,典妻目的多以生育为主,留子不留娘,原妻为正式母亲。如定海一带,典子对亲生母亲叫“婶婶”。其子可入宗谱,而生母作为典妻,大多不能上事宗庙,下列宗谱。被典妇女在典期内生了男孩后,就可归回原夫家,故俗称“租肚皮”。

第三,被典女子在典租期间通常住在典夫家,由男方负担其生活费用。有的典夫允许典妻一年回家几次,但不得与原夫发生性关系,有的典夫则不许典妻回家探望。

第四,有的典妻现象具有社会自救性质,如招夫养夫、搭伙、拉帮套等,原夫家与典夫家往往都比较贫困。招夫养夫通常是原夫家因疾病等原因缺少劳动力而典夫一般是缺少生产数据,双方在生产和生活上具有很大的互补性。拉帮套即是已婚女子因原夫生病不能自活,就将自己典给另一男子,但典夫要住进原夫家,这位住进家的男子俗称“套股子”;他要负担全家生活的重担,民间又称“拉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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