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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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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废除

对德、奥、俄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加入协约国参战,作为战胜国,停止对战败的德、奥赔款支付;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部分的庚款余额,苏俄亦在1920年宣布放弃。

对日、意、西、英、美

1940年11月,日本与汪伪政权签订条约,“撤销其在中华民国所有的治外法权,并交还其租界”。这实际上是瓦解已迁都重庆的国民政府的抗战意志的策略。为了提升重庆国民政府的地位,并挽救其日益受到挑战的威望,蒋介石也将废除各国对华的不平等条约,作为外交的主要内容。然而在此后的一段时期内,尽管蒋介石做出了积极的外交努力,但英苏忙于欧战、无暇顾及远东,美国也极力避免过早地与日本发生冲突,所以对蒋的建议反应冷淡。

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向美国不宣而战。太平洋战争爆发,转机也随之来临。珍珠港事件的第二天,中国政府便向日德意三国宣战,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中德、中意之关系者,一律废止”。这样,中国与日本、意大利及其轴心国同盟的西班牙所签署《辛丑条约》的相关条款,至此废止,而德国从《辛丑条约》中所获得一切权益也早在一战后就被中国收回。

不止如此,由于世界政治格局的迅速变化,中国与其他《辛丑条约》签约国的废约交涉,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契机。1943年1月11日,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签订《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同一天,外交部长宋子文与英驻华大使薛穆也在重庆签订《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中国与英、美两国之间的《辛丑条约》正式废止。

其他国家

中国与英美交涉的成功,对其他的国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43年10月20日,中比条约第二条,1945年5月29日,中荷条约第三条;1946年2月28日,中法条约第三条,均做出同样规定,废除《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原签字国,共十一国。除上述英、美、比、荷、法五国外,其余如德、奥、俄、日、意大利、西班牙六国,因宣战或改定新约,也已取消。

至于瑞典、挪威、丹麦、葡萄牙、虽非辛丑条约签字国,因有使馆界等关系、于1945年4月5日、1943年11月10日、1946年5月20日、1947年4月1日,先后以条约或换文放弃。至此,《辛丑条约》强加于中国的约束基本得以清空,列强通过《辛丑条约》在中国获得的权益只剩下使馆界一些房屋的产权而已。

《辛丑条约》简介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于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辛丑条约》共有12款,另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对各国赔款,价息合计超过9.8亿两白银,并以关税和盐税等作抵押;(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3)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4)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6)惩办“首祸诸臣”;(7)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8)清政府对德、日道歉,等等。

《辛丑条约》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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