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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签订后续:条约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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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于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辛丑条约》共有12款,另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对各国赔款,价息合计超过9.8亿两白银,并以关税和盐税等作抵押;(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3)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4)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6)惩办“首祸诸臣”;(7)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8)清政府对德、日道歉,等等。

条约的履行

《辛丑条约》的中方义务,涉及遣使道歉、惩处官员、暂停科举、支付赔款、修改条约、改革外交等各方面。

载沣使德道歉,是清廷第一次遣亲王出使外国。载沣在条约签订前即根据议和大纲等文件而启程,并因出使中的表现得到中外舆论的较高评价。那桐使日,则见其《东使日记》。

惩处官员,在条约签订前就已展开。在以中央官员为主的12名“祸首”中,载澜、载漪等9人被清廷处斩立决、斩监候至革职不等,刚毅等3人已死,亦被事后革职。在地方官员乃至拳民共计142人的惩处名单中,大部分亦被追究,包括3人(一说4人)被处斩立决、11人被除斩监候、8人流放、33人革职永不叙用等。(其中不包括联军自行杀害的廷雍和恩海)1921年,被流放新疆多年的载漪回京,还引发列强抗议,使他被北洋政府驱逐回戍地。

暂停科举的范围,涉及九个省、数十个府县。列强在签约前就北京会试做出让步,但山西省城太原的乡试仍属禁办之列,以致山西省被迫在壬寅科(1902年)和癸卯科(1903年)的乡试中借用陕西贡院与陕西省进行合闱考试。

在修改条约的问题上,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后,清政府依照《辛丑条约》约定与多国进行了一系列涉及“商约”的谈判,并与英、美、日、葡四国签署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在外交改制方面:关于使馆区,清廷原设在东交民巷中的兵部、工部、鸿胪寺等诸衙门纷纷迁出,民宅也作价拆毁,列强则新建、重建、改建了一批外交建筑,并驻兵把守;关于列强驻军,一说其总数实际达6000人之多(包括使馆区2000人);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等等。

赔款支付问题,相对复杂。除《辛丑条约》明文表述的9.8亿余两白银外,还有条约同样规定的、因利息提前计算增加的900多万两白银,若再加上各地方赔款二千万两白银,则总数额在十亿两以上。在执行中又出现了“还金还银之争”、“金佛朗案”等争端,以及缓付、退还、停付等一系列情况。截至1938年,中国支付的赔款数额一说为668661220海关两(即关平两)(因部分利息之收回,实付664209664两),另说为652377987关平两。其中所谓退款,始自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美国的核定退款,在中国政府的要求下,法、英、日。比、意、荷等亦有退款举动,退款部分被用于发展中国实业和教育之用,也有的如法国退款有名无实、日本退款由日本政府控制,遭到中国政府抵制或各方人士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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