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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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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土酋,是中国古代一类官职的统称,用于委任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目,以夷制夷。

基本介绍

明代既是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同时由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开始制约和削弱土司势力,因此又是土司制度走向崩溃的起点。明朝平定云南后,自洪武至正统年间(1368—1449),采取各种措施乃至战争手段,粉碎了分裂势力麓川引发的边疆危机,西南边疆版图得到极大拓展。明朝版图最盛时几乎包括了今缅甸全境,传统的边疆政区体制已不能满足此时的边疆控制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西南边疆的社会发展状况,明朝在西南边疆逐渐建立起一套“内边区”与“外边区”分层管理的政区体制,深刻影响了西南边疆的发展和疆域形成。

明朝西南边疆政区的“内”、“外”分野

明代编纂的全国性总志及云南通志完整记录了从洪武到天启年间云南的社会情况,无论是《寰宇通志》、《大明一统志》抑或《景泰云南图经志书》、正德《云南志》、万历《云南通志》、天启《滇志》等书,其反映明代云南行政建置均按两种类型分别记载,透视出明代西南边疆政区体制的“内外分野”特征。

现存明代最早的云南通志《景泰云南图经志书》记载云南布政司行政建置曰:“直隶府、州、司凡二十九,外夷府、州、司凡十七。”值得注意的是,为何云南布政司所辖分别为“直隶府、州、司”和“外夷府、州、司”?何谓“外夷”?

如该书所载,景泰六年(1455)云南政区建置情况为:云南布政司直隶府、州、司:云南府、澄江府、曲靖军民府、寻甸军民府、武定军民府、临安府、广西府、广南府、元江军民府、镇沅府、马龙他郎甸长官司、楚雄府、姚安军民府、景东府、顺宁府、永宁府、澜沧卫军民指挥使司、北胜州、者乐甸长官司、大理府、蒙化府、鹤庆军民府、丽江军民府、金齿军民指挥使司、腾冲军民指挥使司。

云南外夷衙门府、州、司:木邦军民宣慰使司、缅甸军民宣慰使司、孟养军民宣慰使司、车里军民宣慰使司、八百大甸军民宣慰使司、老挝军民宣慰使司、孟定府、孟艮府、干崖宣抚司、南甸宣抚司、陇川宣抚司、镇康州、湾甸州、大侯州、威远州、芒市御夷长官司、钮兀御夷长官司。

由于明代云南全省均处于西南边疆前沿,则上述将“外夷”同“直隶”对举的政区记载方式,体现出西南边疆政区体制具有“内”与“外”的分野。

《景泰云南图经志书》所录“直隶云南布政司”的政区为十二府、七军民府、三军民指挥使司、一州、二长官司,属于“外夷衙门”的政区有六军民宣慰司、二御夷府、三宣抚司、四御夷州、二御夷长官司。这说明府、州、司等行政区划形式在“直隶”与“外夷”两种分野中共同存在,因此政区形式不是分野的基础。然从地理分布格局来看,两套政区分野最明显的是边疆地理态势:所谓“直隶府、州、司”均为云南靠内地区,而“外夷衙门府、州、司”都位于云南“直隶府、州、司”的外围及边疆地区,由此形成直隶府、州、司为云南的“腹里”和外夷衙门府、州、司的“外边政区”格局。

景泰年间撰成的《寰宇通志》所载云南等处承宣布政司直隶政区与《景泰云南图经志书》记载的云南布政司直隶府、州、司完全相同,而该书以“御夷”为标志的十七个政区也与《景泰云南图经志书》的“外夷衙门”政区完全吻合。

英宗天顺年间(1457—1464)重修《大明一统志》,所录云南政区的表达方式与《寰宇通志》一致。是知《寰宇通志》与《大明一统志》记载云南政区所称“御夷”者,即《景泰云南图经志书》的“外夷衙门”政区,几种记录表达词汇虽然不同,但皆清晰反映出明代前期云南边疆政区的“内外分野”特征。明中期云南再修通志,即为今存周季凤撰正德《云南志》,其记述云南政区时也分为“腹里”和“外边”两个系统,说明这种“内外分野”在正德年间(1506—1521)依然延续。

直到明后期,万历《云南通志》与天启《滇志》的记载较前述各志书发生了很大差异,举凡“地理”、“建置”、“赋役”、“风俗”等卷仅记云南布政司直隶府、州、司的情况,却专设《羁縻志》记载云南外边土司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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