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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承宣布政使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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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省是“百司纲领,总率郡属”,行中书省则总管一省军、政、司法。不久,朱元璋发现丞相和行中书省的权力过大,决心加以改革。1376年(洪武九年),他废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置了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挥使司管军队。

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布政使司之下又设府(直隶州)、县(州)二级地方政权,长官称知府(知州)、知县(知州)。1377年(洪武十年),又设通政使司作为皇帝的“喉舌之司”,长官称通政使,主管章奏出纳和封驳。第二年,又下令凡奏事不得先“关白”中书省。

承宣布政使司为明清两朝的地方行政机关,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

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

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

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明朝时,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其行政长官为承宣布政使,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

朱元璋攻下集庆之后自领江南行中书省;韩宋龙凤四年(1358年)在婺州设中书分省,之后每攻掠地方即设行省。

洪武九年(1376年)变更地方行政区划,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书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与左右丞,将行省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改行省左右司为经历司。原行中书省职权至此分割为三,布政使司专责民政事务。

承宣布政使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自此,承宣布政使司即取代行省,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南京(南直隶)不设承宣布政使司,由中书省直辖,故名“直隶”。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及全国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属于六部;布政使品秩改为从三品、参政从四品。十四年(1381年)增设左右参议,正四品;各布政使司增设布政使一人,成为左、右二布政使。十五年(1382年)设云南布政司。二十二年(1389年)定布政使为从二品。建文年间将布政使降为正三品,并裁减为各一人,明成祖恢复旧制。

永乐元年(1403年)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为“行在”。五年(1407年)设交趾布政司;十一年(1413年)设贵州布政司(布政使仅置一人)。

宣德三年(1428年)裁撤交趾布政司;全国除了北直隶、南直隶之外,定为十三布政使,通俗称为“两京十三省”。

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临时任制、军事性质的总督或巡抚,如无特别授权监理粮或监理刑名则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职权。自明初到正统年间,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一般布政使进入中央多为尚书、侍郎,而中央一般委任都察院都御史、御史等出任布政使;景泰后布政司地位下降,没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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