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会觉得两千多年前秦朝人的家庭生活与咱们现代人的家庭生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那您可只想对了一半儿。排开生活环境与时代条件的因素,秦代的家庭生活理念与现代相比,不仅有差异,也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无论是异是同,相信一定会颠覆您的认知。
一、秦朝的小家庭结构
秦朝大部分风俗文化的源头都要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在商鞅变法之前,秦人都还是自由散漫、我行我素的,那时候一个家庭中的人口数量是不定的,但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大家庭共居状态。这无疑也十分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
变法推行以后开始出现这方面的新规定,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为了使民勤于稼穑,增加国家的税收而在整个国家积极推行小家庭结构。由此一直发展到秦朝建立,这种小家庭结构便稳定下来了。
秦朝的小家庭结构与现代十分相似,一般以一个男性为主体建立一个小家庭,遵循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虽然当时纳妾是被允许的,但有此条件的平民家庭并不多。那时候没有计划生育,所以生几个孩子完全取决于自己,但孩子养大到一定年纪就必须再分出去,男子娶、女子嫁,组建新的小家庭,如此传承延续下去。
二、离婚不登记?罚钱五千
正如现代结婚与离婚都要去民政局登记一样,秦朝时也一样需要办理正规的手续得到官府的认可,否则皆可视为违法行为,会得到相关的严厉惩处。这和影视剧中一纸休书就可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形可绝对不一样。秦简里明确记载了相关法律条文:“弃妻不书,赀二甲。”这“二甲”就是两副铠甲,不仅丈夫要罚两副铠甲,被休的妻子也一样要受到处罚。
那时的一甲合1344钱,这样算起来夫妻俩一共要罚处五千余钱,这在当时绝对是一笔巨额款项。虽然秦朝政府并不干预百姓的婚姻,但结婚和离婚一定要在官府进行正规登记,因为这涉及到户籍和税收的问题。
三、处死畸形儿并不算犯罪
秦简中有一条法律条文记载了一个残忍的事实,“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这也就是说,如果新生儿是先天残疾或畸形,将其杀死,无罪。放在今天来看,这自然是极其不人道的做法,那么当时为何要这么做?
两千多年前,物资匮乏,力耕尚无法保证果腹,若家庭中再出现一个无劳动力者无疑将是巨大的负担。且当时因为孕妇普遍营养不足,生出畸形儿的概率也较现在高得多,所以这一规定实是秦朝为减轻家庭负担、促进优生优育的一项无奈之举。秦法虽是如此规定,但最终是否真正做出这一决定也还在其父母本身。无论是古是今,没有父母是不爱自己的孩子的,若非迫不得已,任谁都会于心不忍。
四、子女不孝?交给官府斩杀
首先来普及一个秦朝的法律知识,秦朝通常将诉讼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公室告”,一个是“非公室告”,简单来说就是官府受理和不受理两种情况。那什么样的诉讼是官府不会受理的呢?那就是案件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双方存在血缘或隶属关系,这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官府是不会蹚这趟浑水的。
但现在要说的却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情况:如果父母认为子女不孝,甚至不需要证据和任何理由,只要向官府上诉,官府不仅会受理,还会代为对“不孝子”处以极刑——“谒杀”,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主人对奴婢。都说汉代是注重孝道的朝代,可秦朝在孝行方面似乎有一种极端的注视。
五、每家都有““”皇位要继承
秦朝的军功爵制规定其爵位是可以继承的,而继承权应归于一家之长所选出的“后”。这个“后”可不是皇后,但可以将其理解为“太子”,也就是一个家庭的后代继承者,也是未来的一家之长。“后”的人选来自于家长的儿子们,一般是嫡长子,如果没有儿子,也允许将范围扩大到同族子侄辈中,如“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
既然说到继承权,就不可不谈到财产继承问题。财产的继承方式与现代非常相似,也是通过立遗嘱的方法,不过这在秦朝叫做“先令”。立先令同样是需要公证人和担保人在场的,请乡、里的长官来担任公证人也就意味着这份“先令”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实际上每一个朝代的家庭生活模式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无论如何变化,有些文化印记却被一直传承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