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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代奴隶是从哪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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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在秦朝以前是奴隶制社会,那么奴隶的来源是什么呢?

先秦时代奴隶的来源主要有四:一是战俘,二是罪隶,三是买卖,四是贵族沦为奴隶。

战俘

战争中的俘虏,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载有《蛮隶》、《闽隶》、《夷隶》、《貉隶》,总称“四翟之隶”。郑玄注说他们是征蛮夷所获的俘虏。《战国策·秦策三》说齐国“富擅越隶”,说明齐国的奴隶有一部分是从南方那里掠夺来的。

据《春秋》与《左传》载,自公元前602年至公元前571年,“齐侯伐莱”便计三次,到公元前567年“齐侯灭莱”,这期间俘获了大量的莱人作奴隶。 莱属东夷,《周礼》所说的“夷隶”,当包括莱夷。

据《后汉书·西羌传》载:“羌无弋援剑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战国时代的秦厉公把捉来的羌人当作奴隶,那么春秋时代齐桓公南征楚蔡,北伐孤竹、山戎,以“四翟”之俘虏为隶也就不奇怪了。

《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郑伯向楚投降时说:“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臣”是男奴,“妾”是女奴。郑伯的这个说法是春秋有把战俘当作奴隶处理的传统习惯的反映。《周礼·天官》说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注说“臣妾”为男女贫贱之称,指厮役之属,即后之奴婢。

罪隶

罪人及其妻子儿女被籍没为奴,也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槁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注引郑司农说:“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入罪隶、舂人、槁人三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

《周礼·地官》有“槁人”一职,下设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槁人负责供应在官府服公事之人以事留外内朝者之食等事。其下属奄、女槁、奚都是奴隶。《管子·小匡》说:“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入于舂谷”与“入于舂槁”都是罚作者舂米、充厨役的女奴。

以罪犯为奴隶,并不始于春秋。《尚书·甘誓》说:“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女。”《尚书·汤誓》也有类似的说法。”

《吕氏春秋·精通篇》记钟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民,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这个故事是罪人之妻子为奴的极好例证。“为公家击磬”当是乐工,其母“为公家为酒”就是造酒的女奴,即《周礼》中所说的“女酒”。

战国时期,不仅罪犯及其家属要籍没为奴,就是因缴不上赋税的贫苦农民及其家属也要没收为奴。如商鞅变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孥”。

买卖

《周礼·地官·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文中的“人民”即奴婢,与牛马、兵器、珍异一样,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可见买卖是齐国奴隶的又一来源。

奴隶的买卖在西周时代已有萌芽。《周易·旅卦·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据《曶鼎》铭文载,曶派人与井叔打官司说:“我既买汝五父,用匹马束丝。”可见奴隶的价格并不贵,五名奴隶才抵“匹马束丝”,即一匹马加一束丝。

春秋战国时代奴隶买卖比较流行。《左传》昭公元年记述子产引《故志》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战国策·秦策一》记陈轸说:“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又说:“故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

韩非子·内储说下》载:“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韩非子·六反》说“天饥岁荒”而“嫁妻卖子。”

《国语·吴语》载:“(越)王令有司大徇于军曰:‘谓二三子归而不归,处而不处,进而不进,退而不退,左而不在左,右而不在右,身斩妻子鬻。’”这是官卖。春秋时期奴隶的价格,据孟子说是一个奴隶价值五张羊皮。“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穆公”。奴隶的价格应根据其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而随行就市,孟子所说的价格当是特例。

《战国史》中记载,战国时期,由于兵连祸结和土地兼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繁苛的赋税,生活困难,便出卖和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

《周礼·秋官·掌戮》有“髡者使守积”的记载,说明战国末年,大概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的发展,“赘婿”的数量较以前增加。

债务奴隶的出现并非偶然,从文献上看,春秋时期,人民向国家借债,向大夫借债,乃至大夫向国家借债,都已经出现。晋国赵盾当政时,他的施政方针之一是“由质要”。质要是借贷文书,由质要即根据文书向百姓讨债。

晋悼公新政,第一条是:“施舍已责(债)”,即蠲免百姓的旧债。这是人民向国家借债。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杰而贷之”。齐田氏讨好国人,“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即以大斗出贷而以小斗收回。这是人民向大夫借债。

齐公子商人以养士耗尽家财,于是“贷于公有司以继之”,这是大夫向国家借债。可见产生债务奴隶的条件已经具备。

战国时期,齐国农民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不得不弃产流亡,冯驩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管子·问》也列有“贫士受责(债)于大夫家几何人”的调查纲目。《管子·轻重甲》说国君要赈济百姓,使他们“靡得相鬻而养之”。说明齐国在高利贷的重压下,有破产后卖身为奴的人存在。

贵族沦为奴隶

按周代惯例,一般是“刑不上大夫”,“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末龀者皆不为奴”,而周族人民也不充当本族的战俘奴隶。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级虽然仍严守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但是由于大的社会变革不断发生和列国兴亡等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斗争不断发生,个人甚至整个等级的身分发生变化的现象还是不断发生。旧贵族的没落是这个时代的一个显著特点。

用董仲舒的话说,就是“《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其时,不仅“黄炎之后,湮替隶圉”,“黎苗之王,夏商之季,”“子孙为隶,不夷于民”,而且“天子所崇之子孙,或在畎亩。”“畎亩之人,或在社稷”。许多贵族沦为奴隶,不少平民又上升为贵族。

《左传》所记,晋国的贵族,“栾、祁、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叔向也因其弟羊舌虎参与栾盈的叛乱,被罚作奴隶。而各国贵族之间,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事例,史不绝书。在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过程中,不仅土田奴仆要转移主人,就是原来的贵族也往往沦为奴隶。

《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仆”。邴歜(chù)之父有资格与为公子时的齐懿公“争田”,而且胜诉,说明他是齐国颇有地位的贵族,当他的尸体被处以刖刑后,他的儿子邴歜便失去了贵族身分,而沦为“仆”,即驾车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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