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文帝对刑制进行了哪些改革?下面渊源历史小课堂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的文章介绍。
西汉文帝是汉高祖的第四子,是继汉高祖、汉惠帝、汉前少帝刘恭、汉后少帝刘弘之后,汉朝的第五位皇帝,在位期间稳定宗室、封开国功臣之后,使吕氏之乱后造成的混乱局面得到了稳定,轻徭薄赋,温良节俭,使汉朝的国力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被称为“古之仁君”,特别是文帝十三年进行的刑制改革,在中华文明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改革源于一起刑事案件,西汉的封国齐国有个太仓令淳于公,触犯了汉朝时的法律,按照汉律应该施以刑罚,当时的刑罚主要是肉刑,轻则在脸上刺字,重则断人肢体,淳于公膝下无子,只有五个女儿,其中的一个女儿淳于缇萦因父亲抱怨家中没有儿子,遇事家里也没有能撑起家庭的人而心中愧疚,于是随父亲到了长安,向文帝上书为父亲求情。
书中写道:“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原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文帝看到淳于缇萦的上书之后,大受感动,于是下诏:“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此后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言依照文帝的诏书开始改革刑制,最后定律为:“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城旦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有一年、两年、三年。
为主的奴隶制五刑开始向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封建制五刑转变,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开创了一个先河。
众所周知,中国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标志是春秋时期井田制的瓦解,到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正式确立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但是在刑罚制度上,从夏朝建立奴隶制五刑开始,其后历经商、西周、春秋和战国、以及秦朝和汉朝早期,普遍沿用的还是以摧残人的肉体来进行惩罚的制度,而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大量封建地主阶级和平民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迫切的需要健全的劳动力,此时残酷的肉刑已经无法适应封建地主统治阶级的需要,从这方面讲,汉文帝的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有汉文帝体恤百姓疾苦,性格仁厚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为了适应汉文帝时期推行的无为而治的国策。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讲究的金、木、水、火、土的五行学说,所以中国在早期的生产和生活中与“五”字结缘,刑罚中也主要受其影响,从夏朝建立,便制定了从轻到重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构建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奴隶制五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劓刑,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如秦惠文王嬴驷在作为太子时触犯了变法,商鞅以太子为储君,不能刑治,于是就对他的老师公孙贾处以黥刑,对他的伯父公子虔处以劓刑。
膑刑,剔去人膝盖骨,孙膑就曾受此刑。起源于夏,后再在西周演变为九刑中膑刑的代替剕刑-砍脚。
剕刑,也作刖刑,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始于西周,九刑之一。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另外,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大辟,是死刑的统称。在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规范,处置方法多种多样,而且极端残酷。特别是在商代末期的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炮烙,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终坠入炭火中烧死。
醢刑,是将受刑人捣成肉酱,又称菹刑。
脯刑,是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
封建制五刑:
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所谓“肉刑”,便是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之外,其他四种刑罚统称为肉刑,奴隶制五刑是指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膑、宫、大辟。到了西周,膑变剕,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
秦朝时沿用的商、周时期的刑罚,有死刑、肉刑、作刑(劳役刑),死刑包括枭首(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弃世(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还有最严酷的具五刑(指的是先在脸上刺字,然后割鼻子,再砍掉左右脚,接着用鞭杖或竹板活活打死,把头割下来悬挂在木杆上示众,在大庭广众之下剁成肉酱。对于有诽谤辱骂行为者,还要先把舌头割掉。)丞相李斯就是受具五刑而死。
西汉建立之后,鉴于“天下苦秦久矣”的教训,废除了很多苛刻繁杂的刑罚,但是依然沿用了秦法中肉刑的条文,如汉初的彭越就是被处以具五刑而死。
汉文帝废除肉刑后,以笞、杖、城旦等刑罚代替原来的黥、劓、剕等刑,但是在执行之初身受笞、杖等刑的人往往被打死,本来是比较轻的刑罚,最后却致人送命,于是至汉景帝元年,定律将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因受刑而死,于是又下诏将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并且规定:“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随后肉刑偶有使用,如汉武帝将司马迁处以宫刑,魏晋南北朝时期,因国家动荡,战乱频繁,为了震慑百姓,肉刑一度有复辟之势,但因百姓已经习惯了没有肉刑的统治,如若恢复肉刑,列为国家常刑,恐百姓反叛,所以终究没有成为刑罚的主流。
隋朝时期,在《开皇律》中正式将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列为国家常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