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帝利(chàdìlì)是古印度四种种姓之一。
种姓制度
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对印度一种复杂的等级制度(包括瓦尔那制度和后来从中衍生出的阇提制度)的泛称,玄奘又曾将它译称族姓制度,西方通常把印度的这种制度称为喀斯特制度。它萌芽于早期吠陀时代,正式产生在后期吠陀时代。最初,祖先来自中亚地区的白种雅利安人自称为“雅利安瓦尔那”(雅利安含有“高贵”之意,瓦尔那含有“颜色”、“品质”的意思),而称当地居民为“达萨瓦尔那”(含有“雄者”、“男人”之意)。这样就有了自以为高贵的雅利安人和把当地居民当作敌对集团的区别。
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分化,在早期吠陀时代末期,逐渐发生了平民与氏族贵族的区别,。平民称为“吠舍”(是氏族成员的意思),而贵族称为“罗阇尼亚”(是“灼热发光”的意思,引申为显贵的首领的意思)。从事祭扫的氏族贵族则称为“婆罗门”(意思是梵天所生)。从雅利安人与当地居民的一分为二,到雅利安人部落中平民与氏族贵族的一分为二和贵族内部的军事贵族与祭司贵族的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四个瓦尔那的胚胎。
正式形成时期
到后期吠陀时代,四瓦尔那制度正式形成,婆罗门教的典籍规定了各个瓦尔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尔那的成员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第一个瓦尔那是婆罗门。婆罗门主要掌管宗教祭祀,充任不同层级的祭司。其中一些人也参与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权力。
第二个瓦尔那是刹帝利(是“力”、“权力”的意思)。它是从“罗阇尼亚”发展而来的。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国王一般仍属于刹帝利瓦尔那,但是刹帝利瓦尔那并不限于王和王族。刹帝利是掌握军事和政治大权的等级。
第三个瓦尔那是吠舍。吠舍主要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其中也有人富有起来,成为高利贷者。吠舍是平民,没有政治上的特权,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不过吠舍还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公社的宗教仪礼,因而和婆罗门、刹帝利同样属于“再生族”。
第四个瓦尔那是首陀罗(Sudra)。首陀罗瓦尔那的前身是达萨瓦尔那,首陀罗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内。首陀罗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由于没有公社成员身份,不能参加宗教礼仪,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罗是非再生族。就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护的权利。首陀罗从事农、牧、渔、猎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各职业,其中有人失去生产资料,沦为雇工,甚至沦为奴隶。首陀罗作为瓦尔那来说,不是奴隶或达萨。首陀罗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
身份地位
在早期吠陀时代,一家人可以从事不同的职业,人的身份也还没有严格地固定下来。后期吠陀时代瓦尔那制度形成以后,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都由其家庭出身来决定,各个瓦尔那的人都世代地从事规定的职业,不能任意改变。各个瓦尔那之间原则上禁止通婚。在实际生活中,高瓦尔那的男子娶低瓦尔那的女子为妾是被允许的,但严禁低瓦尔那的男子娶高瓦尔那的女子为妻。不同瓦尔那的人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高瓦尔那的人伤害了低瓦尔那的人,处罚甚轻;在相反的情况下,处罚就会非常严重。瓦尔那制度显然是保护新产生贵族剥削阶级的工具。
而婆罗门教的造业轮回说也为种姓制度起到辩护作用。它把出身于高级种姓的人说成是前生行善者,把出身于低级种姓的人说成是前生作恶者。这样就为高级种姓的特权和低级种姓的苦难都找到了理论上的解释,当然这只能是一种欺骗性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