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在收当时常用一些行话和隐语,一是为内部管理条理,避免业务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二是为便于当铺员工相互配合,必要时杀价牟利,典当业的行话就相当于江湖中的“切口”。
1、拆当:典当行营业员根据估当结果和当户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确定典当金额的行为。
2、承当人:即“典当行”,以收取当户所交的一定标的作担保而发放相应当金的人。
3、承典人:即承受典当物品的典当机构,同“典当行”。
4、抽当:又称“抽赎”,指典当期限届满,当户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金,耳饰通过偿还部分当金,相应赎回部分典当物品的方式,这种部分赎当的方式应注意两点:一是当户所质押当物必须是可分的或者是由几个当物组成的。二是典当行对剩下当户必须进行当物重估,并根据新的估价重新签订当票或典当合同。
5、出当人:见“当户”。
6、出质人:相对于质权人而言,见“当户”。
7、贷款人:即现代对发放资金以收取利息者的通称,在典当关系中就是典当行,见“典当行”。
8、担保物:见“当物”。
9、当本:见“当金”。
10、当出:旧时典当行业术语,即发放当金,指典当行营业员根据当票实付金额向当户支付当金的行为,又称“放当”。
11、当抵当:见“顶当”。
12、当户:指将一定的标的交至典当行作质押而换取相应当金的人,也称交当人、出当人、出质人或借款人。当户可以是居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
13、当价:见“当金”。
14、当金:又称典金、当价、当本。指交当人将当物质押给典当行后,典当行依据当物的实际估价折扣一定比例支付给交当人一定金额的款项,在典当合同中支付当金是典当行的义务。
15、当票:指典当行和当户因典当行为发生相互之间签订的借贷契约,它是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当票是格式合同,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签书面合同。
16、当品:旧时对典当物品或抵押物品的通称,见“当物”。
17、当铺:见“典当行”。
18、当期:即典当期限,指收当人(典当行)与交当人(当户)在当票或典当合同中约定交当人付清当金,支付当息费用、赎回当物的时间。
19、当物:指在当户和典当行双方借贷行为中作为债权债务关系担保的标的物,也称当品、押物、押货、押品、押头、典当标的,俗称担保物。动产或者财产权利,其所有权归当户,占有权归典当行,房地产作为当物,占有、使用权仍归当户。
20、抵押权人:即享有抵押物品权利的典当机构,是在办理抵押典当时对典当行的称呼,见“典当行”。
21、抵押物:即用作抵押的物品,一般指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当户,他项权利归典当行。
22、典当标的:见“当物”。
23、典当行:指以收取当户所交的一定的标的作担保而发放相应当金的人,也称收当人、承当人或质权人,俗称贷款人、当铺。典当行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
24、典当费率:指当户每月交给典当行的所有费用占当金的比例,包括典当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率。
25、典当利率:指收当人(典当行)支付交当人(当户)当金后,按该当金的数额向当户计收利息的利息率。一般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
26、典当综合费:指典当行对当户的当物,进行妥善保管而发生的保管费用、服务费用、保险费用等费用的综合。
27、典当综合费率:总费率与当今的比例就是综合费率。
28、典金:见“当金”。
29、典买:即承典人支付典金占有出典人财产的行为。承典人有权在双方约定的典期内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典当届满,承典人返还财产,收回典金。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购买。是“典卖”的对称。
30、典卖:即出典人收取典金向承典人转移自己财产的行为。出典人在双方约定的典期内,不再享有该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典期届满,出典人返还典金,赎回原物。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出卖。是“典买”的对称。
31、顶当:又称抵当,指当户与典当行协商,用一种新当物替换出原来在押的旧当物的行为。俗称“当抵当”。若新当价值小于原当价值,由当户补足;若新当价值大于原当价值,则要典当行补差给当户。
32、发当:旧时典当习语。指当铺向赎当人返还当物的行为。
33、放当:见“当出”。
34、估当:典当行营业员根据商品市场行情,对当物现行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
35、管当:又叫“存当”,典当行营业员凭当票保管联收妥当物,当面签封,将当物存放到库房进行保管的行为。
36、交当:指当户执合法有效证件及当物所有权证明将当物交付给典当行营业员的行为。
37、交当人:相对于收当人而言,见“当户”。
38、借款人:相对于贷款人而言,见“当户”。
39、绝当:见“死当”。
40、收当:指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向当户收取当物用于债权担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