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全称美利坚合众国国会众议院(英语: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是美国的立法机构—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另一院为美国参议院。
美国各州在众议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为基准,但至少会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然而多数党领袖另由该多数党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议员担任。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院议长继任总统之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人物。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众议院(公民直选)的制衡机构。
众议院其议场建筑物分布在国会山庄南部。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部开会。
历史发展
在邦联条例中,国会为单院制,各州推举一名代表。邦联政府在该条例约制下运作,国会因其无效率而于1787年召开大陆会议。各州除罗德岛外都同意委派代表与会。
国会结构是大陆会议所面对之意见分裂的议题之一。埃德蒙·詹宁斯·伦道夫的维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该方案因为要求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因而吸引如维吉尼亚、马萨诸塞、与宾夕法尼亚等大州的支持;然而,小州倾向要求单院制与平等代表权的纽泽西方案。最后,会议中终于达成了康涅狄格妥协案,又称大折衷案。
在该案中,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宪法在1788年经必要数目的州数(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过,但定于1789年三月四日全面实施。
众议院于1789年4月1日第一次达到有效法定人数时开始运作。19世纪上半叶,众议院与参议院经常因包括奴隶制度在内的区域性不和而起争执。北方的人口较南方多出许多,所以主宰众议院。然而,北方在各州行使平均代表权的参议院中并无这项优势。韦慕特但书(Wilmot Proviso)是一个由众议院一再拥护而在参议院遭到阻挡的例子。韦慕特但书试图在经由美墨战争所获得的领土上禁止奴隶制度。奴隶制度与其他多项争议持续至南方诸州脱离联邦后迅速爆发内战(1861年–1865年)为止。这场战争以南方挫败并废除奴隶制告终。
重建(Reconstruction)年代跟著见证了共和党取得多数,许多美国人将之归因于联邦在内战中取胜。重建年代结束于1877年,接续的镀金年代以民意的尖锐分隔为特征,民主党与共和党双方各有数次在众议院夺得多数席位。19世纪晚期与廿世纪早期也见证了众议员议长(the Speaker of the House)权力的戏剧性增长。众议员议长的影响力之高涨始自1890年代,共和党籍议长汤玛斯·勃兰契特·瑞德(Thomas Brackett Reed)的任期中。如其绰号“瑞德沙皇”一般,瑞德试图使他的看法发挥影响力:“最佳的体系为一党执政,他党监督。”
众议院的领导结构约于同一时期发展出来,1899年,院内开始有多数党领袖与少数党领袖的职务。少数党领袖领导众议院的少数党,而多数党领袖在院内的地位仅次于议长。议长的权限在1903年至1911年共和党籍的约瑟夫·葛尼·坎农(Joseph Gurney Cannon)任内达到顶点。议长职权包含了议事主席权在内,影响法案委员会(Rules Committee)及对众议院其他委员会委员的任命。这些权力于“1910年革命”中,因民主党的影响力与共和党反对坎农可议的严重干涉而时遭削减。
民主党在富兰克林·罗斯福任内(1933至1945年)长期支配众议院,通常赢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席次。在接下来的十年共和党与民主党各有多次取得多数。在1954年大选获胜后,民主党在接下的四十年控制了众议院。
1970年代中期,众议院有了主要的改革,加强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主席经费开支上的权力,并允许政党领袖提名委员会主席。这些行为用以暗中削减“资历”系统,并降低小部分资深委员对其不喜欢的立法工作之阻碍。1970年代同时也为多数党控制法案带来转变。共和党仅在1995年在纽特·金里奇(Newt Gingrich)的领导下得到众议院控制权(见共和党革命[Republican Revolution])。金里奇试图通过一个由共和党支持大型法案:“与美国有约”(Contract With America)来对众议院进行大规模改革。显著降低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为三个两年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