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罗马时,元老院兼有立法和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最初是氏族长者会议,共和时期前任国家长官等其他大奴隶主也进入元老院。元老院有权批准、认可法律,并通过执政官掌管财政外交,统辖行省和实施重大宗教措施等。帝国时期,政权日益集中于皇帝,元老院实权日削,已失去其原来的地位,但仍然是贵族统治的支柱。那么古罗马时期的元老院拥有着什么样的权利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建议权
透过百人会议,部族会议,以及平民会议,罗马人民获得了国内既定的权力。在共和国时期,元老院不属于立法机构,元老院的议决不过是对法律诉讼的建议,在本质上不是法律——立法实权已授予给上述的几个会议。尽管如此,元老院在罗马的政体中还是握有可观的职权(auctoritas)。
行政权
元老院在王政时代原是咨询机构,在共和国时期逐渐变成行政机构,掌管财政和外交。身为罗马的化身,这个官方团体负责派遣及接待代表城市的使者,指派官员去管理公共土地(包括行省的省长),指挥军队以及分配公共资金。
立法权
共和国时期,军伍大会、地区大会制定的法律,都需经过元老院批准才能生效。不过,它本身本来并不制定法律;其立法权之始学界颇多争议。不过可以确定,帝政以后,元老院成为皇帝夺取议会立法权的过渡机构,其决议可以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必再用长官谕令的形式公布。它正式取得立法权,大约是在哈德里安努斯帝(哈德良)时。然而此时,元老院的成员都是皇帝选任的,因此元老院完全成了皇帝的附庸,其所形成的决议往往出自皇帝的授意。到3世纪初,元老院就不再做立法性质的工作,而由皇帝直接颁布敕令来代替立法。
元老院的决议数量不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也不长,但优帝一世(查士丁尼一世)组织法学家编纂《法学汇编》(又译“学说汇编”“学说汇纂”,Digesta Justinianus)的时候也加以引用。
任免权
元老院也有任命城市执政官或在战争等紧急状态下提名独裁官的权力。在共和国的晚期,元老院透过依靠元老院议决捍卫共和(senatus consultum de republica defendenda),达到了避免独裁官任命的目的。这议决宣布戒严法,以及给执政官权力去「留心着共和应该不受到伤害」(take care that the Republic should come to no harm),根据西塞罗的第一次反喀提林(In Catilinam)演说。图片为罗马元老院一次会议里,西赛罗攻击喀提林之景,其为一幅十九世纪的壁画。
选举权
屋大维建立元首制后,名义上“奥古斯都”由元老院选举,每任十年,但实际上在“养子继承制”之下,元老院的选举完全是一种形式。而若奥古斯都没有指定继承人,则由军人推荐人选,再由元老院做礼仪上的决议。高级官吏名义上由元老院选举,其实是由元首直接推荐。后来元老院也丧失了选举高级官吏的权力,而由元首直接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