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 广州一直是中国著名的商港,对中国对外交往和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清朝时期,中国实行“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虽然广州的对外贸易和交流也被限制,但清政府仍然设置了被称为“广州十三行”的机构作为政府垄断对外贸易的代理人。广州十三行是清代专做对外贸易的牙行,是清政府指定专营对外贸易的垄断机构。又叫“洋行”或“洋货行”。在十七世纪后期至十九世纪中叶这一段期间,广州十三行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组织。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分别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江南四省设立海关,粤海关设立。它名义上专管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事宜,实际上税收营生都是由十三行出面主持,承接包揽的项目,其中包括代办报关纳税,商品同购销买卖等业务。粤海关设立通商的当年,广州商人经营华洋贸易二者不分,开放海禁之处,并没有设置专营外贸商行。
次年四月间,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和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共同商议,将国内商税和海关贸易货税分为住税和行税两类。住税征收对象是本省内陆交易一切落地货物,由税课司征收;行税征收对象是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由粤海关征收。为此,建立相应的两类商行,以分别经理贸易税饷。前者称金丝行,后者称洋货行即十三行。名义上虽称“十三”, 其实并无定数。
“十三行”由官府培植而成为封建政府垄断对外贸易的代理人,是广州行商制度下中国人与西方人之间往来的实际操作者,兼有商务与外交的双重职责,是一种变形的官商或商官。但由于本身并无相应的政治权力,使之责任越大,获咎越多。行商所获巨额利润不能独占,常常通过“报效”、“捐输”的形式转入朝廷或地方官员的私囊。诡谲的“互保制度”所造成的债务赔偿,使不少行商倾家荡产。乾隆四十年(1775)后,各级官吏加倍对行商敲诈勒索,西方商人也以高利率向行商放债,导致行商纷纷破产倒闭。从“十三行”建立到废止,行商荣枯无常。
官府通过“十三行”垄断对外贸易,限定通商渠道,抑制竞争,表面看来稳定有序,实际上却导致许多商机的丢失。官商依靠其合法的地位向外商兜售劣质商品,且要价奇高,极易造成贸易流产。官员行政腐败、中外商人行贿成风、偷税漏税严重的“一口通商”,无论作为一种制度、一种观念、一种方法,都已十分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