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制度内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系统,即对官僚机构和官吏的监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
《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新唐书·百官志一》:“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指刑部)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在程序上有先后,但地位是一样的,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明清时期与都察院、刑部并称为“三法司”。明、清时期大理寺卿均为正三品,可参与国家大政会议。明代时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
明清时期的官署名,三法司机构之一。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管监察、弹劾及监督百官。都察院在明、清时期权力很大。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清代升为从一品),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十三道监察御史。
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还参与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刑部
刑部,明清时期官署名,三法司机构之一。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刑部负责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其长官为刑部尚书,明代为正二品,清代为从一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