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条例又称《邦联公约》。美国宣告独立后由13个独立的邦结成邦联所制定的根本法。1776年开始起草,1777年11月15日由第二届大陆会议(北美13个州的代表会议)提交通过,1781年2月2日完成各州批准,3月1日生效。
主要规定13个州组成同盟,但“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中央仅设有一个由各州每年派遣2—7名代表参加的邦联国会(Congress Assembled),但每州只拥有一票表决权。国会负责对外事务和印第安人事务,解决州与州之间的争端,控制铸币和借款,以及建立邮政制度。没有明示属于国会的其他一切权力仍由各州保留,其中包括税收和商业管理。国会休会期间有一由国会任命的委员会。
制定背景
在1754年北美各殖民地领导人出席的奥尔巴尼会议上(Albany Congress),本杰明·富兰克林提出了倡导美利坚合众国大联合思想的“奥尔巴尼联盟”计划。自此之后,政治领域对联盟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从1775年起开始担任临时政府的大陆会议提出各州建立自己的政府与宪法。但事实情况并不容乐观,不同的州之间的宪法编写进程大相径庭,有些条例模糊而不规范。领导人们意识到,美利坚合众国应该拥有一套正式、为其量身打造的宪法。民众们也发现,只有州与州团结的更加紧密、成为一个整体,国家才可以争取更多的权利,取得更大的成就。
在这种内外局势下,由第二届大陆会议提出并着手起草的全国宪法——《邦联条例》,于1776年应运而生。
随着1776年《李决议》和《独立宣言》的通过,大陆会议面临的挑战是将众多的联合殖民地的立法转化为一部能够团结和管理13个独立州的美国宪法。甚至在接受这两份重要文件之前,起草宪法的问题在1776年6月12日就得到了大陆会议的认真关注,当时大陆会议决定任命一个由13人组成的委员会为新共和国起草宪法草案。决议由各殖民地的一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准备和消化这些殖民地之间将要建立的邦联形式。
约翰·莫顿担任起草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由新罕布什尔州的乔赛亚·巴特利特、马萨诸塞州的塞缪尔·亚当斯、罗得岛州的斯蒂芬·霍普金斯、康涅狄格州的罗杰·谢尔曼、纽约州的罗伯特·R·利文斯顿、宾夕法尼亚州的约翰·狄金森、马里兰州的托马斯·斯通、弗吉尼亚州的小托马斯·尼尔森、北卡罗来纳州的约瑟夫·休斯、南卡罗来纳州的爱德华·拉特利奇、佐治亚州的巴顿·格威内特和新泽西州的约翰·威瑟斯庞。1776年7月12日,委员会向大陆会议提出了《邦联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的第一份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