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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民警卫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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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民警卫队(United States National Guard),简称为国民兵,是美国军队的重要后备力量。美军的预备役部队分为国民警卫队和联邦后备役部队两大部分,美国国民警卫队创建于1636年12月13日,是为保卫殖民地而在波士顿建立的民兵队伍。1824年8月25日改名为国民警卫队。1903年民兵法案(Militia Act of 1903,又称迪克法案,Dick Act)将各州的民兵组织组合成的国民警卫队体系。除个别时候联邦可召命外,国民警卫队仍是由各州政府指挥,不能与其他专为军事作战目的而训练的后备军混淆。

平时,国防部对国民警卫队只有指导权而无指挥权,国民警卫队由各州政府指挥,受所在州专管国民警卫队事务的副州长直接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防部和各州州长的命令,维护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安全利益,维持社会稳定和参加抢险救灾;战时,联邦政府有权调动国民警卫队部队服现役。国民警卫队经费开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国民警卫队司令部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既是州政府工作人员,又是国民警卫队队员,按政府行政级别领取工资。国民警卫队队员大部分直接从地方招募而来,编组成各部(分)队。

美国国民警卫队的编制体制,武器装备,后勤供应,人事制度,以及执行的条令条例均与现役部队相同。这种体制还是200多年前华盛顿总统创立的,由于其具有便于训练,便于迅速征召和动员等优点,因而一直沿用至今。按照规定,国民警卫队队员每年要利用48个周末参加兵营训练,另外每年还有一次15天现役集训,即与相对应的现役部队合练,以便战时能迅速对口补充现役部队。参加训练的国民警卫队队员着与正规军相同的军装,并按各自的军衔和训练日领取工资和补贴。这种实际上的双工资优厚待遇,对于维护和招募国民警卫队队员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宪法地位

美国国民警卫队受宪法承认。早期宪法承认各州民兵力量,并授予“执行美国法律,平乱御敌”之职(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第十四条)。州民兵与军队亦有所区分,前者归州政府指挥,另外正常时期每州仅可留有州民兵而非军队(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十节第三条)。然而各州民兵又不绝对独立,联邦政府依然有权召集他们。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第十四条,美国国会能立法“号召民兵执行美国法律,平乱御敌”。国会更甚有权订立守则,以作筹建﹑武装﹑监督民兵之用,以便管治军队和州预备军队,尤其是军官任命,民兵操练授权事宜(十五条)。美国总统若亲自入伍,则就任州民兵最高统帅(第二章第二节)

美国1903年民兵法案确立后,州民兵体系随即改革,蜕变成“井井有条的民兵”,谓国民警卫队,其国防角色亦重新定位。其后由联邦政府负责办理多数国民警卫队事务,例如联邦拨款、由中央政府供给枪械及装备、与陆军日趋紧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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