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科是三国时期蜀汉用以约束蜀地军民,治理蜀汉用的法律,刘备在平定益州以后,命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五人一起研究制造蜀科。
简介
《蜀科》是三国时期蜀汉的法律,蜀汉在刘备定都成都以后,就着手制定典律。
根据《三国志·蜀书·伊籍传》记载,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张。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记载,蜀国执法虽严峻,但公正公平,百姓无怨。
评价
乱世重宽容,弛世用重典。三国志中批评刘焉、刘璋父子治蜀,‘德政不举,威刑不肃’,《法正传》更清楚指出,刘璋治理蜀地,士大夫多挟其财势,欺凌小民,使蜀中之民思为乱者,十户而八。为彻底扭转此乱局,诸葛亮厉行‘先理强,后理弱’的策略。理强为力行法治,限制和打击‘专权自恣’的官僚及豪强,理弱则是努力扶植农民,发展生产。
行法和教化合一。诸葛亮的法治哲学主要来自于先秦的法家商鞅和韩非,以及前汉的新儒家董仲舒。主张治国是法、礼并用,威、德并行,强调“训章明法”、“劝善黜恶”,亦即以法为体,着重公平客观原则;以德为用,着重教化为本。以商鞅之法,却不迷信其权威主义,取其理法,结合儒家教化,把行法与教化合而为一。
为劝戒及训励蜀国官员将士,制定了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执行条章,以明令能知能行的行为准则。经过这样的“法治革新”运动,蜀汉政权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吏治也逐渐清明。
蜀科是蜀汉的法律,刘备初入川时,百废待兴,乃命当时对典制、旧法熟悉者许慈、胡潜、孟光、来敏典掌旧文、草创制度。在平定益州之后,便着手制定典律,据《三国志》记载,参与蜀科的制定一共有五人,分别是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
蜀科的具体内容已经丢失,但是据《诸葛亮传》记载,蜀汉虽然执法严峻,但公正公平,百姓无怨。
刘备对刘表、刘璋的大赦制度作了批判,而诸葛亮也指出了刘璋治理益州弊政的原因。他认为,刘璋实施的所谓德政,是以小恩小惠拉拢人,用美好高位尊宠臣下,僭越法度,积重难返,而树立法律的威严,法律施行则会感恩,并以爵位管辖百姓,爵位增加则知道荣耀,荣誉和恩典共同施用,上下便进退有度,这才是治理国家的关键。
不但包含了法家认为法治优於德治的观念,也体现了法家理论建立的基础——性恶论。
刘备诸葛亮治国是法、礼并用,威、德并行,强调“训章明法”、“劝善黜恶”,亦即以法为体,着重公平客观原则;以德为用,着重教化为本。以商鞅之法,却不迷信其权威主义,取其理法,结合儒家教化,把行法与教化合而为一。
经过这样的“法治革新”运动,蜀汉政权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吏治也逐渐清明。而蜀汉后期,执政者费祎多次施行大赦,大司农孟光引诸葛亮、刘备故事对费祎进行了强烈的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