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的政治制度并不是孤立存在和发展的,除与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统治阶级的需要有密切关联外,国际形势和周边睦邻关系对一国的政治制度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古代中朝日三国作为东亚汉字文化圈的主要成员,它们之间的政治制度关系和相互影响是不容低估的。但在已往的研究中,只是对各自国家政治制度进行国别式研究,比较研究仍带有静态关系的性质。为此,本文拟从古代东亚国际关系视角,试论唐、新罗、日本三国政治制度的相互影响及其发展,并进行多边比较以归纳其不同特点。
一、隋唐时期东亚国际关系
东亚各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特别是朝鲜与日本的古代国家体制的形成,是与隋唐时期东亚国际关系背景及其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如与围绕隋唐时期“慕华”观念的形成,以及东亚各国之间相互关系而产生的册封体制、朝贡关系、实利外交等是密切相关的。
1.“慕华”观念与册封体制
“慕华”观念是指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先进文化的羡慕、学习和汲取的思想观念。“慕华”观念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时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远远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二是,从4世纪始东亚各国文化的核心更加趋向于中原文化。三是,隋唐时期正值东亚国家特别是朝鲜和日本古代国家成长、扩大王权的关键时期,它们迫切需要引进治理国家、发展社会经济的方法和经验。前两者不言自明,至于后者我们知道:首先,朝日两国不仅在文化上与中国比较接近,而且国家体制和社会结构也大体相似,即都实行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相似的国家体制就意味着中国的律令制度对朝日两国来说,大有参考和借鉴的价值。其次,当时朝日两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中国,这不得不使两国向中国学习,以早日实现“用夏变夷”之目的。如朝鲜三国时期的分裂与混战,使社会经济发展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而统一后的新罗则百废待兴,非常需要治理大国的经验。日本亦如此,其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需要借鉴和吸取中国的先进经验。如7世纪中叶,日本大和改新全面引进唐朝律令和文化,大宝令、养老令的制定就是最好的见证。与此同时,伴随统一富强的隋唐帝国的建立,东亚国际关系也从各国、各政权的相互纷争转变为相对稳定的新的国际秩序,即形成以中国为中心的册封体制。“册封体制”是以朝贡关系来维系的,而朝贡关系的性质则随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发生变化。如隋唐前的朝贡关系大多表现于形式和名义上,而隋唐时期则可谓是典型的、真正意义上的朝贡关系。换言之,这时的朝贡关系除反映中国和周边国家间政治上的主从关系外,在许多方面还包含有经济、文化和各国实利外交的因素。由于隋唐时期的国内外形势异常复杂和周边各国为生存、发展相互纷争,使当时东亚国际关系具有了许多实利外交的成分。
2.实利外交与东亚国际关系新秩序
如果说隋唐时期以册封体制为核心的东亚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当时国际关系的基本架构,那么,各国实利外交则可谓是当时东亚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所谓实利外交,就是摆脱不切实际的理念和原则,根据千变万化的国际新形势和各国之间的力量对比,采取符合本国利益的务实的对外政策。隋唐时期,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相互联系的加深和各民族国家逐渐成熟和发展,国际关系也变得异常活跃和多样化,尤其是中国及其周边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变得更加微妙和复杂。各国为了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关系中保持和壮大自己的力量,提高国际地位,都采取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实利外交和灵活、自主的对外政策。如中国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当它们需要借助中国力量时,便主动建立与中国的朝贡关系,而当有损于各自国家利益时,又争相摆脱册封体制的束缚,与中国分庭抗礼,甚至发动战争,这是实利外交的具体表现。如高句丽在向隋唐朝贡的同时,多次与之发生战争;百济起初也搞朝贡外交,但最终联合日本与唐朝展开了白村江战役;新罗在灭亡高句丽和百济之前是与唐朝最亲近的朝贡关系国之一,但到统一愿望实现时又展开了反唐朝的战争。此外,大和时期的日本也在积极派遣隋唐使的同时,常因对等外交问题与中国产生纠纷。在中国,对外政策上也有很多实利外交的成分。如平时以册封国自居,视周边各族为夷狄,但当国内外形势处于危机之时,也常以结盟、和亲、怀柔等形式来缓解与周边各政权的紧张关系。如唐初,东突厥军曾长驱直入中国内地,唐太宗基于缓兵之计,亲临渭水岸边与突厥首领颉利可汗对话,立盟休战。这是唐朝为牵制突厥而采取的羁縻政策和实利外交的一种反映。可见,实利外交是隋唐时期古代各国及政权相互交往的出发点。
如上所述,隋唐时期是东亚形势与国际关系风云变幻的时代。但尽管如此,各国间的政治矛盾与纠纷是短暂的,而长期的和平环境促成了东亚各国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国际关系新秩序的形成。东亚国际关系新秩序是指东亚国家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以东亚价值和文化理念为基础,以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册封体制为核心内容建立起来的新型国家关系。这种文化大背景为东亚各国在各个领域进行广泛的交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东亚三国政治制度比较
隋唐时期,东亚国家在以中国为中心的册封体制下频繁往来,广泛交流,从而奠定了东亚国际关系新秩序的牢固基础。这时期的唐朝社会经济空前发展,随之以“律令制”为主的封建中央集权体制也臻于完善,并向周边国家和地区扩展。唐朝律令制之所以能向外辐射,是由于当时的朝鲜、日本等国正值封建国家成长、发展的时期,需要借鉴中国的各项制度。如新罗在与高句丽、百济的角逐中常处于劣势,因此总想借助唐朝力量达到摆脱危机、增强势力的目的。于是,采取各种外交手段与唐朝建立蕃属关系。在这一过程中,自觉地引进和吸收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制度成为古代朝鲜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
中国大陆出现强大统一的隋唐帝国,以及朝鲜半岛北部及辽东一带出现的高句丽等,都对日本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隋唐东征(高句丽)及各地政权在不同程度地进行变革都对日本形成了巨大的压力。面对这种挑战,日本频繁地向大陆派“遣隋使”及“遣唐使”,努力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制度,增强自己的实力,以至发生后来的划时代变革——“大化改新”。即使与中国的关系紧张而无法交往时,也通过新罗和渤海国间接地吸收对自己有用的东西。也正是这种努力才成为日本日后发展的文化基础。
当然,在先进的唐文化里也包含了许多外来文化的因素,这里包括朝鲜半岛与日本的文化。但尽管如此,唐朝出于大一统,视周边国家为蕃属。为“谕教”、“德化”蕃属国,唐朝有意识地将它的政治理念及制度向周边国家和地区扩展;与此同时,作为其邻邦的新罗和日本,也主动地汲取和借鉴中国的先进文化并形成了相当规模的集权政治体制。
1.东亚三国中央政治体制
唐朝“三省制”,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是唐朝在皇帝之下的最高统治机构。与唐朝同时代的新罗和日本,也有与唐朝相类似的机构,即新罗的“执事部”和日本的“太政官制”。唐朝“三省制”将“出令”(制定政策)、“封驳”(审议)、“奉行”(执行政令)三权分立。这个制度,职能分工明确,起到减少失误、各部门相互牵制等作用。“三省制”的根本效能是为皇权服务,因此皇帝要使三省的权力相对平衡,防止某一部门的权力膨胀。但唐朝“三省制”也有各部门之间的职能相互重复、机构臃肿等弊端。
相比之下,以“执事部”为中心的新罗中央政治体制,虽然在部分名称和机构设置上效法了唐制,但在机构内容和职能上却与唐制具有较大的区别。首先,作为国王之下最高行政机构的“执事部”,虽说名义上总揽国政,但实际上却徒有虚名。它的职能远远不像唐朝“三省制”那样具有权力制衡作用。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王权相对软弱,而以“骨品制”、上大等为中心的门阀贵族势力过于强大所致。从新罗初期开始,“骨品制”完全垄断了国家的最高官位。新罗不像唐朝和日本,在一般情况下,晋升哪一级官职都严格受到“骨品制”的制约。此外,门阀贵族对执事部的制约作用,还表现在和白会议和上大等制度。和白会议亦称群臣会议,是以真骨贵族和上大等为核心组成的合议制政治形式,对新罗政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谓“大等”是对有资格参加群臣会议官员的统称。新罗群臣会议的职权非常广泛,其中有商议对外征战和媾和、王位继承和废黜、决策国军政事等职权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和白会议的作用如此之大,自然大大淡化了执事部的职权。与此同时,上大等官职实行终身制,而执事部的官职是任命的,也常因各种问题而被免职等。
如上所述,新罗门阀贵族势力特别强大,他们占据着整个政治的支配地位,以致出现国王的继承权和任期被门阀贵族所左右的现象;相比之下,执事部及其职权相对低下。这种现象在当时的东和扩大王权。因此,统一新罗后,无论是神文王还是景德王,都致力于建设律令体制,加强君主专制统治。特别是伴随疆土和统治基础的扩大,更需要引进唐制以扩大王权。总之,和白会议和上大等的权势比较过去有了明显削弱,国家权力逐渐转向执事部为主体的各律令官署,但由于以“骨品制”为纽带的门阀贵族势力根深蒂固,和白会议和上大等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新罗的政治生活。因此,模仿唐三省而建立起来的旨在扩大王权和总揽国政的执事部,从总体上说未能起到像唐三省那样的政权中枢的作用。
日本中央政治组织的核心是太政官制。太政官总揽全国政务,其作用相当于唐三省和新罗的执事部。太政官体系是大致模仿唐尚书省的体系而建立起来的,但不是原封不动的照搬,在相当于唐尚书省的太政官体系下掺杂着唐朝门下省和中书省的一些内容。日本没有像唐三省那样,把“出令”、“封驳”、“奉行”三权分得那么细致,并把这些并列为中央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中务省是结合唐制中书、门下二省的职能而设置的。由于中务省长官中务卿的职掌与唐中书令和门下侍中的职掌很相似,故有时中务省亦称中书省。但日本不但没有设置相当于唐门下省的独立机构,相反削弱了相当于唐门下省的职能,即将其职能一部分放在中务省,另一部分则转移到了大小纳言系统。此外,与唐制的另一个不同点是日本注重提高相当于唐尚书省的地位和职能。如在唐朝,中书省与负责行政令的尚书省相区别,是参议国家军政大事的权力中枢,其地位仅次于皇帝。而日本则相反,模仿唐朝尚书省设太政官制,并将太政官的地位提升到中央政治机构中的最高位置。因此,太政官既是参议国政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实施全国政令的最高行政机构。由此可见,日本政制采纳的是唐玄宗以前尚书省的机构模式,它突出的是“奉行”职能,而其他职能则相对被淡化了。
此外,日本中央政治体制中还有神祗官,其地位仅次于天皇,这一点大大不同于唐朝和新罗。自古以来,日本很重视神权统治,并将此作为立国之本。日本的律令政体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所谓的神祗官和太政官制。神祗官主管朝廷的祭祀,与太政官并列设置。总之,日本实行的是祭政一体制,这是日本中央政治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
2.东亚三国地方统治制度
唐、新罗、日本在地方统治制度上分别实施了州县制、九州五小京和国郡制。如唐朝建立了非常严密的地方统治制度,先是实施州县二级制,后来又变成道州县三级制,在边疆地区则设立都督与都护统治下的羁縻府州制。由于唐朝中央统治高度集权化,因此地方受中央的约束很大。中央不但派遣各种使职官以监督地方,就连县级的重要职务都由中央直接任命,即实行一元化行政体制。而新罗和日本大体上模仿了唐朝的这种地方统治制度,但这种模仿更多地表现在形式上或借用其名。事实上,新罗和日本的地方统治制度有许多不同于唐朝的特点。如统一新罗时期,由于州郡县制是模仿唐制而建,故在形式上亦以县为最基本的行政单位,使其隶属于州或郡,州都督、郡太守和县令(少守)皆由中央直接派遣任命。但是,新罗州郡县与唐朝的州县有着很大的差别。新罗的州、郡、县各自有其独立的领域,所属关系也并不是重叠的。换言之,州、郡的领域或者不在其所属的诸县区域内,诸县的领域也可以不在其上一级的州或郡的辖区里。这是因为,新罗州郡县制是根据某地在政治或军事上的重要程度来规定的,因此在同样大的区域,有的可能是县,有的可以为郡。日本的地方统治制度则兼有唐朝和新罗制的特点。作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的“国”与唐朝一样,是根据中央统治的需要而人为划定的,“国司”由中央直接任命或派遣;但郡级与新罗相同,带有自然共同体的性质,即它不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郡司是由地方豪族自行产生的。
在地方制度的组织形态上,唐、新罗、日本也有所不同。唐朝的州县是根据人口多少或区域大小而人为划定的,但唐朝的村或坊却不是人为划定的行政单位,它仍然保持着自然共同体的性质,即唐律令制把自然共同体原封不动地纳入到乡村组织结构中。而在日本,这种自然共同体性质突出表现在郡级行政区域中。如上所述,日本郡制前身是“评”,而评原本是具有军事性和自然共同体性质的
土著区域。大宝令颁行以后,评虽说转化为郡,但这种共同体性质却没有改变。换言之,日本的地方律令制度通过将评转化郡,使郡成为二级地方行政单位,但仍使郡的形态保留有评的自然共同体性质。正是由于这一特点,郡司一般由当地土著首领担任,而不是由中央派遣。相比之下,新罗在地方制度上的这种自然共同体性质更有特点。如新罗的州郡县各自有其独立的领域。在制定地方制度时,没有像唐朝那样根据户数多少和地区大小人为划定各级行政区域,而是在原自然共同体之上寓于中国式的州郡县以新的内容。新罗这种地方统治制度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即新罗的地方制度是在领土扩张和三国统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新罗在征服每一个重要城邑以后,就在那里设置州郡县。设置州级还是郡县级行政单位全都是依据所占城邑的重要程度,然后让各级官署管辖离它们较近的村邑。虽然新罗的地方制度具有浓厚的自然共同体的性质,但州郡县的主要官员却是中央直接任命的。这一点与同样具有自然共同体性质的日本诸郡是不同的。
总之,新罗和日本的地方统治制度虽然都受中国地方体制的影响,但它们在具体内容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唐朝政制是人为划定的一元化地方统治体系,而新罗是以自然共同体形式为主的地方统治结构,日本则兼有唐和新罗的特点而形成地方统治制度。
此外,东亚三国的官僚体制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如唐朝的官僚制度非常完备,从入仕途径到科举制,从铨选制到品阶勋爵制度等,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品阶制度是唐朝官僚组织中最基本的体系,该体系与官员的实际职权相结合,形成十分复杂的官称系统。一般来说,唐代以职事官表示实际官职,而以散官表示其资历,爵表示其血统身份,勋官表示其功德。这些一般又以品阶来表示其身份地位达到的程度,或以此来表示各种官员登用黜陟、晋升转迁等的情况。隋朝时期产生的科举制到唐代又臻于完善,成为唐朝最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之一。相比之下,新罗的“十七官等制”相当于唐朝的品阶,是晋升相应官职的基本条件。除了官等、官职外,新罗还实行“骨品制”。“骨品制”是新罗骨制和唐朝品阶制相结合的产物,它是维系贵族特权和利益的一种政治制度形式,它对整个新罗官僚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由于新罗中央贵族势力过于强大和“骨品制”的影响,新罗官吏选拔制度不像唐朝的科举制,选官与入仕主要是通过“骨品制”产生的。
日本在奈良朝时期,将传统的“冠位”与唐朝品阶制结合起来,并寓于其新的内涵,使官员管理制度体系化、律令化。这是日本“大宝令”和“养老令”模仿唐朝品阶制的结果。因此,日本授予诸王和诸臣的位阶与唐朝品阶制几乎相同,“内位”和“外位”的设置也受唐制的影响。日本官位制的最大特点是为亲王单独设立品阶,这种现象在隋唐时期从未有过,这种制度旨在突出皇族的血统身份和地位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日本的官位制从总体上看,有别于唐朝的官品制。唐朝的官品制主要用来表示官职的尊卑和序次,而日本的官位制则主要是以品阶的位次来表示个人的身份地位,其身份支配的观念比较浓厚。
如上所述,东亚三国自古以来,不但彼此相邻,而且各种制度和文化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特别是隋唐时期,唐制不仅成为此后历代王朝政治制度的基础和灵魂,也深深地影响了古代朝鲜和日本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可以说,古代朝鲜和日本的国家体制是在中国封建政治制度,尤其是隋唐文化的滋润下成长起来的。不过,由于各国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朝鲜和日本虽受中国文化影响很深,但仍然保持着很多自己固有的文化特色。换言之,古代东亚三国(唐、新罗、日本)政治制度,既有相似之处,也各自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归纳起来,一是,唐朝实行的开放政策和东亚国际关系新秩序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相互交流,特别是“慕华”思想又促使各国主动吸取中国的律令制度,并形成以“律令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二是,隋唐时期东亚三国基本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但在机构职能及所起的作用方面各有特点。相比之下,唐制中央集权性强,职能分工明确,但机构臃肿、职能重叠;新罗制的中央执事部职权软弱;日本太政制行政职能突出,并实行祭政一体制等。三是,地方统治制度也各有特点。唐朝实行道州县三级制,新罗与日本也大体模仿唐制。相比之下,唐朝地方政制是人为划定的一元化统治体系,而新罗是以自然共同体形式为主的地方统治结构,日本则兼有唐朝和新罗制的特点而形成国郡地方统治制度。
综上所述,隋唐律令制博大精深且积极向周边国家和地区辐射,以至影响古代朝鲜和日本政治制度的发展。正因为这样,探究古代东亚三国历史文化交流与政治制度关系具有很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也因为当下,中国、朝鲜(包括韩国)和日本作为东北亚乃至亚太地区的重要国家,相互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密,更需要彼此间的相互了解与互动。总之,比较东亚三国古代政治制度,不但能从中体会到中华文明及其政治制度的先进性,也可以从中印证东亚三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因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