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不仅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变化,也反映了土地所有制、人身依附关系等诸多经济状况。“赋”的含义,《汉书·食货志》解释为“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役”的含义,《说文解字》解释为“戍边也。从殳从彳”,后来引申为国家或者官府定期的劳动。
概括来说,赋役制度的演变趋势就是徭役的减轻和赋税的重要性提高,税费的改革自先秦至清朝,进行了不止一次,但每次改革后,由于当时统治者的历史局限性,人民群众的负担看似减轻的表象下,实际却更加沉重了,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这一观点是否正确呢?又要如何理解呢?
要理解这些问题,必须要知道中国古代赋役制度都有什么?又是如何演变的?所谓赋役,指的是赋税和徭役。赋税需要了解“对哪些人征收?如何征收?征收什么?”等要素,徭役就要了解服役的内容和时间等。
先秦时期,土地基本国有。西周时期,国家实行井田制,孟子的《孟子·滕文公上》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也就是说,田地的形状像“井”一样,中间的一块儿田,由各家一起耕种,称之为“公田”。周围的八块田称之为“私田”,是每家的份地,大家必须先耕种完私田,再耕种公田。
那么一块田多大呢?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但是周代的亩较小,《谷梁传·宣公十五年》称:“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周代一步指的是八尺(周代尺约23.1厘米,这里为大概的估算,也有说法是一步指的是六尺),一个井田单位约今天的460亩地,限于当时木质的耒耜等生产工具,只能采用这种集体耕作的方式。农民耕作公田是一种劳役地租,并不付出其他赋税。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木石农具变成了铁犁牛耕。生产力得到了发展,千耦其耘的集体劳作变得没有必要,很多人开始用着先进的生产工具耕种,耕种公田和私田变得没有什么压力,更多的土地被开垦。
当时正是乱世,各国都想要图强,就需要更多的税收,所以,征收方式一定要改变。
公元前594年,鲁国施行初税亩制度,“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这实际上是在保留井田制的形式上,变相承认土地私有。类似的政策还有管仲在齐国实行的“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多少和肥沃程度征收赋税),晋国的作爰田。而最为彻底的改革是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
秦国一统六国后,中国走上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道路。汉承秦制,秦汉之间的制度有很多是相似的,在赋税征收上,主要是征收人头税、田赋、还有让百姓服徭役,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税种。
传统的学术观点认为,人头税指的是口赋、算赋。其中,算赋的出现比口赋要早。秦商鞅变法,算赋“为治库兵(兵器)车马”,汉代时,它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元代马端临在其《文献通考》中说:“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七岁至十五出口赋,人钱二十,此每岁所出也。然至文帝时,即令丁男三岁而一事,赋四十,则是算赋减其三之二,且三岁方征一次,则成丁者一岁所赋不过十三钱有奇,其赋甚轻。至昭、宣帝以后,又时有减免……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即算赋为成年人的人头税,口赋是未成年人的人头税。但是,学者朱德贵通过秦汉的简牍,认为:“‘口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头税,而‘口赋’并非‘口钱’,它是成丁税和儿童税的合称。‘算赋’中的‘算’在秦汉文献中具有多种意思,应当是复杂的税收综合,秦统一之前,不存在所谓‘算赋’之税目。”其观点的确很有道理,因为汉武帝向商人征收的算缗(财产税),也是一种特殊的“算赋”。
至于田赋,秦代相对来说比汉代征收要重一些。汉初“十五税一”之后“三十税一”,王子今老师认为,秦朝对东方实行的政策与他本土是不一样的。“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这也导致了之后的东方农民起义,汉代初执行了休养生息的政策,一方面有利于国家的经济恢复,另外一方面也导致了地方豪强的崛起。
到了东汉,地方豪强势力很强大,隐匿了人口、户籍,光武帝刘秀大力清查户口,称为“度田”,其目的在于检核户口,清查隐匿户口,扩大税源、役源的同时限制豪强地主控制依附农民的数量。传统观点认为,度田大体是失败的,如翦伯赞先生主编的《中国史纲要》是这样写道的:“‘度田’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 但是豪强势力并没有被根本削弱, 土地兼并仍在继续发展, 广大农民生活仍然很痛苦。”但上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学者提出了相反的看法,如曹金华、周兴春、高敏等学者认为“度田”基本成功了。
东汉末年,战乱不休,时人称“今田无常主, 民无常居。”在这种情况下,曹操接受枣祗等人的建议,在其控制的区域内实行屯田,解决了当时的军粮供应问题,各州郡“数年中,所在积粟,仓廪皆满”,这为曹操扫平北方群雄打下了基础。建安九年(204年),朝廷颁布田租户调令,田租为每亩四升,户调为出绢二匹、绵二斤,从此,秦汉时期的口赋、算赋(但人头税依然存在)被废除。
曹魏末期,由于屯田制下生产的产品归于官家屯田者享有一定待遇,若在战时,百姓流离失所,无安身之地的情况下实行,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可是随着三国逐渐归于统一,这种强制劳动必然导致生产者生产热情低下,加上当时大量的无主荒地,而百姓多被世家大族隐匿,屯田制基本废止。西晋统一天下后,为恢复农业生产,颁布了占田制。《晋书·食货志》记载“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为方便大家直观理解,我做了下表(关于“占田”、“课田”的所有权性质等问题,目前史学研究虽有新观点,由于相对复杂,我采用传统说法):
而官员也占有一定数量的田和依附民,“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每低一品,少五顷,第九品占田十顷……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西晋也制定了新的户调式,规定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而妇女为户主或次男为户主的家庭每年征收减半;边郡各户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偏远的只纳三分之一;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1匹或1丈。
但是,西晋是一个短命王朝,建立后不久就陷入了八王之乱,随后五胡乱华,很快灭亡。流亡百姓多依附豪强,《魏书·食货志》称:“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于是,这就形成了宗主督护制,这一制度是乱世人民流离失所的产物,一方面的确维护了基层治安,但由于豪强地主隐匿人口,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役征派,然而当时中原大地长时间缺乏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这一问题直到北魏统一北方后,才通过北魏孝文帝改革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
解决的方式是通过太和九年(485年)所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关于如何“计口授田”,《魏书·食货志》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下表是我整理的相关数据)
均田制是相对成功的,从北魏到隋唐一直沿用,《新唐书·食货志》记载:“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得到了土地的农民需要交纳赋税,每丁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除此之外,农民还可以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代役,被称做庸(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杂税)。
在这里我们做下总结,均田制的基础是国家授予土地,农民承担赋役。中国古代社会从商鞅变法之后,土地就可以买卖,上文所讲的占田制、均田制等实际是政府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但是即便政府极力遏制土地兼并,也不可避免这种现象,随着自耕农阶层的不断减少,均田制必然会被破坏。唐太宗时期,“幸灵口,村落偪侧,问其受田,丁三十亩……”,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实际上被授的田仅有应当授予数目的30%左右。理论上,自北魏实行的均田制规定露田禁止买卖,桑田可以买卖。但实际上法律中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买卖的,如:“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即允许土地充裕的卖出多余的部分,土地不足的可以买进不足部分。《唐律疏议》也称:“即应合卖者,谓永业田(露田)家贫卖供葬。”
安史之乱后,唐朝财源匮乏,但军费及官俸等支却只增不减,于是新的赋税制度出现了。唐德宗于公元779年即位后,任命杨炎为宰相,采纳其意见,于次年正式下诏推行两税法。其主要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度支总统之。”
由于这种税法夏天征收钱,秋天征收粮食,一年征收两次,被称为两税法,对于征税人群,以财产的多寡定户等,富者多交,贫者少交或不交。算得上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大进步,一直沿用到明朝前期。但是随着两税法的推行,人民的负担反倒加重了,因为除了正税之外,还有承担很多杂税。
到了宋朝得力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征権收入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加:
到了明朝,随着民营手工业的发展,大航海时代的到来,我国的手工业品大量出口,美洲的白银大量的流入中国,白银资本形成,白银成为主要货币。张居正主政时期,进行了赋税改革,就是著名的一条鞭法,他通过丈量土地,统一税赋,合并各种税种来减轻人民负担。但是,农民并没有办法从土地中种出白银来,他们只能出卖粮食来换取白银,这样一来,就遭受了一轮商人的盘剥。得到银子之后,又要将碎小银子融化成大银子,官府征收火耗银,这样又增加了新的税负。
除此之外,明朝后期军备废弛,又养了很多无用的王爷(明朝的藩王负担很重,甚至到了后期与官员薪俸相当,却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他们成为了明朝最大的蛀虫,导致关外女真崛起,几次明军战败,财政问题的恶化已成为不可逆转之势。为缓解这一问题明朝廷增派了三响和其他的各种苛捐杂税,但是这样就导致了灾民四起。明朝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逐渐灭亡。
清朝建立前期赋税制度,基本上承继了明代的“一条鞭法”并废除了三饷,规定“自顺治元年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随着社会的稳定,经济得到巨大发展,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颁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固定数额,新生人口的人头税不再征收。到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制度,即将丁银摊入田亩之中,这样的话,地多的多交,少的少交,减轻了人民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但是,清朝百姓的负担却并没有得到减轻,火耗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那么问题来了,每次赋税改革都是为了减轻人民的负担,那为什么每次赋税改革的结果都会在减轻人民负担后反弹的很厉害,甚至超过了之前的赋税征收呢?
明末清初大思想家之黄宗羲认为我国古代历次赋税改革都是将新出现的杂派税收并入已有的正项税收之中,乃至形成“积累莫返之害”。按照这个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以前井田制的时候只付出劳役地租即可,并不需要缴纳其他实物,承认土地私有制以后,不仅要交纳实物,还要承担徭役等工作。两税法改革以后,实际上等于租庸调制加杂派,以此类推。
所以,实际上税种应越少越好,2005年,我国宣布将于2006年全国废除征收了2600多年是农业税,实际上是解决了部分这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