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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记载的宫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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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汉代孔安国:“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宫刑对男女都有,对男无须多言。宫刑对女性实施是确定的,至少至明代仍然对女性施行。但实施方法,则众说纷纭,较复杂。

在古代中国,阉割术的渊源是相当久远的。有证据表明,至迟在殷商时代就有了阉割男性生殖器的意识与行为。当时的阉割术可能是将阴茎与睾丸一并割除的,秦汉时期的阉割技术已较为完备,并已经注意到阉割手术后的防风、保暖、静养等护理措施。

当时施行阉割的场所称为"蚕室",《汉书*张安世传》颜师古注曰:"凡养蚕者,欲其温而早成,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需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大致相同的解释见于《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所谓"宫刑者畏风,须暖,作窨室蓄火如蚕室,因以名焉。

史料记载

先秦

中国最早的去势据考证发生在商朝,甲骨文中已出现“凸刀”字,其形状为用刀去势,《甲骨文合集》第一册第五二五片载:“庚辰卜,王,朕(凸刀)羌,不死。”便说明商王武丁时期就出现了被去势的阉人。到了周朝,受了宫刑的男子就被称之为“寺人”。

在《尚书》中有几处提到了五刑和宫刑,例如《尧典》中就有“五刑有服”语。今出土的周鼎金文字中有“仲宦父鼎”,文曰:“中宦父作宝鼎,子子孙孙永宝用。”《尚书·吕刑篇》中有“宫辟疑赥,吕刑篇罚六百锾,阅实其罪”语;又云:“爰始淫,为劓、刖,椓(即宫)、黥。”又云:“舜典五刑,宫。”《慎子》一书有:“虞五诛,以艾毕当宫。”

《周礼》则云:“夏宫辟五百。”据《隋书·经籍志》记载,“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氏三千”,又《魏书·刑罚志》:“大辟二百,膑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与夏,盖有损益。”从以上记载看来,后世一般认为宫刑至少在夏禹以前就已出现。

周朝时将受了宫刑的男子称为“寺人”。“寺”字为“士”与“寸”二字构成,在古代,“士”是男性生殖器的象形字,史书所称“士人”即男人,“士女”即男女;“寸”像一只手拿着一把小刀,“士”“寸”合在一起就是用刀割去男性生殖器。

男子受宫刑,一般理解是将阴茎连根割去,但据古籍记载,也有破坏阴囊与睾丸者。如《韵会》一书云:“外肾为势,宫刑男子割势。”外肾是指阴囊和睾丸,破坏了它,人的性腺即不再发育,阴茎不能勃起,从而丧失了性能力。

秦汉

秦朝是由于残暴统治而迅速覆亡的,继之而起的汉王朝从本质上看也好不了多少。宫刑在汉朝更为普遍。汉景帝时,就曾规定某些死刑可由宫刑代替,汉武帝生性残酷,在他的统治时期,正史上有记载的大臣受宫刑的就有司马迁、张贺、李延年等人。

司马迁因为汉武帝询问看法时说了真话,为投降匈奴的李陵辩解了几句,“上以迁为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这就是被处以宫刑;张贺因幸于卫太子,太子败,张贺也受了宫刑。西汉昭帝也曾下诏:“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从法令上又扩大了宫刑的范围。

大臣、官吏稍微违背了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就要受此酷刑,平民百姓受这种酷刑蹂躏的人肯定更多了。

北魏

到了南北朝,宫刑仍在不断实施。特别是北魏对宫刑的施行更有明确规定,据《通志》卷十六载,北魏凡犯“大逆不道要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所以在北魏时宫刑一般多用于被认为是谋反大逆者的子孙。

例如《魏书》卷九十四载平季被处宫刑,就是因为他的父亲与和尚一起企图谋反而被牵连的。受宫刑者的罪略次于死刑,即使对他们赦免也被作为奴隶送交官府,例如北齐后主曾发恩一次,把原来当受宫刑的人,普免作为官奴。

从以上历史看来,宫刑的施行范围虽然扩大了,虽然不仅仅是惩罚被认为是男女不正当的性关系而作为镇压反抗者的一种残酷手段,但仍与性有一定的联系,就是使受刑者丧失性能力,从而断子绝孙。这在十分重视子嗣和后世香火的封建社会,确实是十分严酷!宫刑还有摧残受刑者的身体与精神的目的,受刑者终生受辱,生不如死。

司马迁是个意志坚强、胸怀大志的人,可是他每当想起自己受宫刑这一耻辱,都仍然要发汗沾背,想“引决自裁”,不想再活下去了。施用这种酷刑,不能不引起历史上一些正直人士的反对。著名的如东汉时的陈忠、孔融,三国时魏国的王朗等,他们都力主废除宫刑以及其它一些残酷的肉刑。

但是,也有一些人秉承最高统治者的旨意,死抱住宫刑不放,如和孔融、王朗同时代的钟繇、陈群就是如此。到了隋朝开皇时虽然正式废除了宫刑,在以后历代的刑制上不见这一条了,但有些皇帝及一些豪贵仍凭自己的旨意任意施加,直到明、清。

唐朝

例如,唐朝的安禄山曾阉一个叫猪儿的人,血流数升,差点致死;后来,安禄山也被猪儿切腹而死。“初,猪儿出契丹部落,十数岁事(安)禄山,甚慧黠。禄山持刃尽去其势,血流数升,欲死,禄山以灰火傅之,尽日而苏。因为阉人,禄山颇宠之,最见信用。禄山壮大(肥重三百三十斤),每著衣带,三四人助之,两人抬起肚,猪儿以头戴之,始取裙裤带及系腰带。

玄宗宠禄山,赐华清宫汤浴,皆许猪儿等入助解著衣服。然终见刳,猪也。”又如明太祖朱元璋在他的《大诰》中就规定了许多严刑峻法,其中就有阉割为奴的内容。在明朝,除了如魏忠贤之类自愿阉割入宫的,还有战争俘虏被阉割后送入宫的,比如郑和就是明朝收复云南时的俘虏。

据《万历野获记》记载,明英宗时,靖远伯王媪在征战某地时,将俘虏阉割为奴,明英宗知道后并不干预,可见这种做法在当时是被允许的。到了清朝,有所谓“闺刑”,即一些在刑制上没有明确列出条目的酷刑,其中宫刑也比较常见比如乾隆时陕西山阳县地痞赵成趁儿子不在家强奸儿媳,儿子赵有凉怒不可遏但还是没告发父亲只是带着妻子远离禽兽父亲,可赵成却勾结恶霸杀人越货更陷害是儿子所为,企图杀死儿子霸占儿媳。

结果事发,乾隆皇帝判赵成死刑同时,却阉割了善良的儿子并将他发配边疆,致使其家破人亡。理由竟是儿子虽然善良无罪但其父有罪,儿子继承其血脉当断子绝孙,这种做法可见当时统治者是何其任性与残忍。

阉割过程是相当残酷的,被阉割者会因失血过多或过于痛疼而长时间昏迷,止血消炎的措施也非常简单,只是“以灰火傅之”。二是用利刃割开阴囊,剥出睾丸。用这一方法进行阉割显然并不需要完全割除生殖器官,但同样可以达到目的。洪迈所著《夷坚志》卷八对这一方法有所记载。

另据记载,古代还有所谓的“绳系法”与“揉捏法”。前者是在男童幼小时,用一根麻绳从生殖器的“睾丸”根部系死,虽不影响溺尿,却阻碍了生殖器的正常发育。久而久之,男童的生殖器便会失去功能。后者是在男童幼小时,由深谙此道之人每天轻轻揉捏其睾丸,渐渐适应后,再加大手劲,直至将睾丸捏碎。

然而,专将睾丸割去或捏碎,如果是业已发育之人,尽管能够完全避免授精,但其性欲及淫乱宫廷的能力在一定时期内会依然存在,甚至有的人反会因此而更加强劲耐久。所以,古代的宦官都是采用“尽去其势”之法,将生殖器全部割除。

明朝

明朝太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战争俘虏包括郑和汪直等都是战争俘虏。一是家贫被父母或自愿入宫的,包括魏忠贤王振。

明朝阉割术继承前代实行的是只割睾丸的阉割法,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死亡率低,其代表就是魏忠贤,魏忠贤是成年后才阉割的,而且是为偿还债务自阉割入宫,这完全受益于阉割方法,要不全阉光大出血足可以要了他的命。

清朝

清朝死亡率也相当高,因为清朝是全阉,主要是阉割幼童,就是阴茎睾丸一起割。所以自愿被阉割者都要签生死文书,生死有命刀手概不负责。历代古籍对阉割手术的具体情形大致上都记载得很是简略。清朝末年,一些来到中国的欧洲人对迥异于西方的中国宫廷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较为详细地描述了当时的阉割手术情形。

但这些描述多为道听途说,远不及清末宫廷宦官以切身经历为基础的回忆详细,其可信性也值得怀疑。据清末宦官回忆,北京城有两个赫赫有名的阉割世家,号称“厂子”:一是南长街会计司胡同的毕家;另一是地安门外方砖胡同的“小刀刘”。主持其事者都是得到朝廷认可的家族世传,六品顶戴,称“刀子匠”。两家据说各有绝招,但技艺绝不外露,只是父子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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