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 盟旗制度是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清代盟旗制度的渊源,是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社会组织,“楚固拉干”的集会,以及努尔哈赤时期创建的满洲八旗制度。 1636年,后金改元为清,是蒙古各部从后金的盟友变为清朝的属臣的开始。林丹汗的覆灭,表明蒙古社会政治核心的崩溃,清朝的迫切任务是迅速填补这个空白,代之以自己的制度和秩序,把蒙古的力量重新组织起来。清朝在蒙古的制度建设方面必须要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必须建立社会秩序,建立行政区划和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其二是制度的建设必须与蒙古社会传统保持一定的延续性,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其三是蒙古地方组织只能属于中央,而不能产生与中央相抗衡的新的政治核心的基础,因而在制度设计上要采取必要的分割和羁縻措施。于是就有了盟旗制度在蒙古的实施。相伴以军事征服、政治瓦解、文化笼络和精神麻痹等政策与盟旗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旗分两类:①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共61旗。②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旗,统称外藩蒙古,共 201旗。札萨克旗又有内、外之分。
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游牧、耕种及往来、婚嫁。内、外札萨克之间,特别是蒙、汉人民之间的接触更在禁止之列。此制除在明代封建主长期内讧之后,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过一定作用外,基本上妨碍了蒙古族的进步和发展。1949年后,盟旗制度已彻底废除,仅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各盟划分
盟是由蒙古的会盟演变而来的,明代蒙古就有会盟的传统,凡遇重大事情,都要采取若干部落或兀鲁斯会盟协商的办法解决。崇德年间,清廷设旗编佐后,为了协调各旗之间的关系,便设立了盟,它是通过若干个旗定期举行会盟来实现的,一般是三年一次,时间多为当年的六、七月份。会盟的主要任务是:“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台,编审丁册”每届会盟时,由各部、旗札萨克王公率领本旗所的贵族兵丁携带军器、马匹参加,不得迟误,否则受到严厉处罚。会盟时,清廷要派钦差主持特定的仪式。
各盟设盟长一名,雍正六年开始设立副盟长一名,盟长与副盟长的人员从各旗的任职的札萨克和闲散的王公、贝勒中选拔,由理藩院呈递皇帝报批,任命盟长后要颁发给印信,任期为终身制,但不得世袭,另外,还设有帮办盟务的一到二个人,协同盟长和副盟长管理盟务。
旗的划分
旗的划分大致以过去的封建领地鄂托克(otok,地域集团)、爱马克(aimak,血缘集团)等为基础,尽可能予以分割,划一部为多旗,只有少数部得就原部编为一旗。由于统治上的考虑和历史、地理的原因,旗分两类:
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新巴尔虎、陈巴尔虎以及分散于热河、新疆境内的蒙古诸旗属之,共六十一旗。
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jasak)旗,统称“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称内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称外蒙古或喀尔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即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属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萨克旗又有“内札萨克”、“外札萨克”之分,漠南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内札萨克”,漠北、漠西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外札萨克”。其区分同样出于统治上的考虑,两者的职权、体制也因之略有差异。